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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
发布时间:2009/12/2  阅读次数:6336  字体大小: 【】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合同技术条款
  
  
  
  
  
  
  
  
  
  
  
  
  
  
  
目     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9         临时设施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1     环境保护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3     现场试验
1.14     保险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6     计量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2.1         说明
2.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2.3         主河床截流
2.4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2.5         施工排水
2.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2.7         施工期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2.8         施工期通航
2.9         质量检查和验收
2.10     计量和支付
3   土方明挖
3.1       说明
3.2       场地清理
3.3       土方开挖
3.4       施工期临时排水
3.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3.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3.7       质量检查和验收
3.8       计量和支付
4   石方明挖
4.1       说明
4.2       钻孔与爆破
4.3       石方开挖
4.4       施工期临时排水
4.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6       石料场
4.7       质量检查和验收
4.8       计量和支付
5   地下洞室内开挖
5.1       说明
5.2       钻孔与爆破
5.3       开挖面的规格
5.4       洞(井)口开挖和处理
5.5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
5.6       开挖面的清撬与冲洗
5.7       地下开挖超前勘探
5.8       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5.9       地下照明和通风
5.10   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5.11   岩溶地区的地下开挖
5.12   质量检查与验收
5.13   计量和支付
6   支付
6.1       说明
6.2       岩石锚杆
6.3       岩石预应力锚束
6.4       喷射混凝土
6.5       钢支撑
7   钻孔和灌浆
7.1       说明
7.2       材料
7.3       设备
7.4       钻孔
7.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7.6       灌浆试验
7.7       制浆
7.8       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
7.9       地下洞室灌浆
7.10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7.11   化学灌浆
7.12   灌浆工程验收
7.13   计量和支付
8   基础防渗
8.1       说明
8.2       混凝土防渗墙
8.3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
9               地基加固
9.1       说明
9.2       桩基
9.3       振冲
9.4       沉井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10.1   说明
10.2   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10.3   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
10.4   坝料开采
10.5   坝料制备和加工
10.6   坝料运输
10.7   坝体填筑
10.8   土工合成材料
10.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0.10         计量和支付
11           混凝土工程
11.1   说明
11.2   模板
11.3   钢筋和锚筋
11.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11.5   水下混凝土
11.6   预制混凝土
11.7   预应力混凝土
11.8   碾压混凝土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12.1       说明
12.2       材料
12.3       配合比的选择和试验
12.4       沥青混凝土施工准备
12.5       沥青混凝土面板辅筑
12.6       沥青混合料施工气候条件的限制
12.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2.8       计量和支付
13               砌体工程
13.1       说明
13.2       砌石工程
13.3       砌砖工程
13.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5       计量和支付
14               疏浚工程
14.1       说明
14.2       疏浚工程施工措施和设备选择
14.3       挖泥船疏浚
14.4       索铲施工
14.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14.6       质量检查和验收
14.7       计量和支付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15.1       说明
15.2       材料和连接件
15.3       钢管的制造
15.4       焊接
15.5       水压试验
15.6       钢管运输
15.7       钢管的现场安装
15.8       涂装
15.9       钢管接触灌浆
1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6.1       说明
16.2       材料和外购件
16.3       钢构件制造
16.4       钢结构的安装
16.5       钢结构工程的验收
16.6       计量和支付
17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17.1       说明
17.2       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
17.3       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
17.4       启闭机的安装
17.5       质量检查和验收
17.6       计量和支付
18               预埋件埋设
18.1       说明
18.2       预埋管道的埋设
18.3       固定件埋设
18.4       接地装置的埋设
18.5       完工验收
18.6       计量和支付
19               原型观测
19.1       说明
19.2       观测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埋设
19.3       施工期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编
19.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9.5       计量和支付
20               建筑与装修
20.1       说明
20.2       屋面工程
20.3       地面工程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1·1   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库容和调节性能、综合利用要求、枢纽布置、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等。)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1)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8款的规定,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征、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征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8款的规定,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勘探资料,包括工程区的地质平面图和工程建筑物有关的地质剖面图以及料场的主要地质资料等。
1·1·3   对外交通条件
(1) 说明工程区附件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和储运能力,线路的标准及桥涵的承载量等。
(2) 说明发包人修建的永久和临时主干线交通线路及其桥涵码头等设施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3) 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各工程项目及其设施名称、型式、主要尺寸、高程和工程量,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工程的工作内容。)
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工作内容。)
1·2·3   其它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工程由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性工期。)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   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2)   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   用于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车间加工图和埋设件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1)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的7~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   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   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至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期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①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②     持续时间;
③     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④     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⑤     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提出的征地范围规定的界限。
               (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   临时设施设计
               (1)   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①   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②   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③   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④   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⑤   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⑥   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⑦   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⑧   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⑨   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⑩   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1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1)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临理人审批。
               (2)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天报送监理人批准。
           (3)   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①     同意按此执行;或
②     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③     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④     不予批准。
               (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14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   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   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①   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②   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   交货日期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   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   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每年应在10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   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   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②   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③   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④   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   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   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①   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②   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③   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④   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   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   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   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   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   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   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   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   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   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   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   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②   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③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④   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⑤   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⑥   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⑦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⑧   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⑨   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⑩   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   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①   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②   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③   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④   工程质量情况;
  ⑤   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   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   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需要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   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   临时设施
1·9·1   施工交通
               (1)   施工场内交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   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以使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它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   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急需的事故备用电源,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施工供电条件,不能因电网停电而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支付。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引起的损失。
               (4)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设计代表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电,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线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3   施工供水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   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   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其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   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10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①   机械修配厂(站);
②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③   钢筋加工厂;
④   木材加工厂;
⑤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3)   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和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   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   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包括发包人用房)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①   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②   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其设施;
③   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④   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   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有关的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3   照明安全
               (1)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
  

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作 业   内   容   和   地   区
照明度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2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4
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5
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
  
6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7
特殊的维修车间
  
  
               (2)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V。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6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9.9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0·7   爆破
               (1)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0.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10·8   消防
               (1)   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10   信号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
①   标准道路信号;
②   报警信号;
③   危险信号;
④   控制信号;
⑤   安全信号;
⑥   指示信号。
               (2)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1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   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   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   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   汽车驾驶安全;
(6)   用电安全;
(7)   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8)   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9)   灌浆作业的安全;
(10)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   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   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3)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4)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5)   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16)   机修作业的安全;
(17)   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8)   高空作业的安全;
(19)   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0)   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1)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2)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3)   信号和告警知识;
(24)   其它有关规定。
1·11   环境保护
1·11·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   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   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   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2·1   测量基准
               (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   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   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   现场试验
1·13·1   材料试验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   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完成以上所有试验,其中试验数据的15%必须由政府质监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供,作为质监部门质量评定的依据。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碾压混凝土、喷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石坝筑坝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   保险
1·14·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   第三者责任险;
(3)   施工设备险;
(4)   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1)   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5·1   说明
               (1)   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   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   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   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1)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   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1)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批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   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m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6   计量和支付
1·16·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6·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   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             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             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最新版本。
  

第2章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2·1   说明
2·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坝址区的导流和截流;
(2)   坝址区上下游横向围堰和分期纵向围堰;
(3)     导流隧洞、导流明渠、底孔及其进出口围堰;
(4)     引水式水电站岸边厂房围堰;
(5)     坝址区或厂址区安全渡汛、排冰凌和防护工程;
(6)       建筑物的基坑排水;
(7)       施工期通航;
(8)   施工期下游供水;
(9)     导流建筑物拆除;
(10) 导流建筑物下闸和封堵;
(11) 临时闸门、启闭机、金属结构预埋件及其辅助设施。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1·2   发包人负责的工作内容
  本章由发包人或由发包人委托其他人负责的部分导流建筑物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有:                                                                              
上述工程项目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建筑物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提供,以及试验、安装、维护、运行、拆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1·3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2)   除本章第2.1.2条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复核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流布置,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截流设计和截流措施、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渡汛、下闸蓄水和封堵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在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和截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3)   对有通航和下游供水的河流,承包人应在施工中协助发包人妥善安排好施工期的通航和下游供水。
               (4)   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
               (5)   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界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7.1款和第48.2款的规定办理。
2·1·4   主要提交件
2·1·4·1   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以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施工导流布置图;
(2)   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
(3)   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
(4)   截流方式、截流布置图;
(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设计;
(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1·4·2   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第2.2.1条至第2.2.4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1·4·3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体形图、配筋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1·4·4   安全渡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14天,按本章第2.6节的规定,提交该年渡安全检查渡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渡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
2·1·4·5   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通航开始前         天,按本章第2.8节的规定,提交一份施工期临时通航过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1·4·6   主河床截流和下闸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主河床截流前或水库开始蓄水前14天,按本章第2.3节和第2.7节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主河床截流和下闸蓄水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1·5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3)《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6)《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8)   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2·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2·2·1   设计洪水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
2·2·2   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进行施工导流的设计
             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导流工程需要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兼作导流建筑物或需要在永久建筑物中设置临时性孔槽时,应将其论证的设计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改变永久建筑物的布置和尺寸。
2·2·3   施工下游供水要求
             (1)   下游供水要求:保证下游正常供水。
2·2·4   导流工程的进度控制期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本标段施工围堰工程的进度控制不作具体规定,由投标人在本标段施工总工期内自行安排。
2·2·5   施工导流布置的复核
               (1)   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懈床夂透纯保⒍院贤贾教峁┑氖┕さ剂鞑贾媒懈春恕3邪丝筛萜湎殖「床夂透纯背晒约捌渥陨硎┕さ男枰薷暮屯晟剖┕さ剂鞑贾茫邪硕允┕さ剂鞑贾玫娜魏涡薷木嗬砣伺肌?/DIV>
       (2)   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修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①   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和建筑物安全渡汛的标准;
       ②   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
       ③   不降低围堰和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设计标准;
       ④   按合同规定满足各施工期通航、排冰凌和下游供水要求。
2·3   主河床截流
2·3·1   截流设计
               截流设计应充分分析水文资料和水力计算参数、施工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其设计内容应包括选定的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时段、截流水力学参数、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截流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施工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等。
2·3·2   截流模型试验
本款无内容。
2·4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
2·4·1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
               (1)   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2.1.4.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型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和导流建筑物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   不论是临时导流建筑物泄流或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泄流,承包人应保证导流建筑物在设计洪水工况下的泄流安全,保护水建筑物不受泄水、和推移质的损害。
2·4·2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围堰和泄水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   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渡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3)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承包的导流建筑物,若使用永久工程建筑物的闸门和启闭机时,其闸门和启闭机(包括预埋件)应由发包人负责供货,并应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闸门和启闭机(包括预埋件)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护。
               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承包的导流建筑物,使用临时性的闸门和启闭机时,应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其闸门和启闭机(包括预埋件)的供货、安装、调试、维修和保护。
2·4·3   围堰拆除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4条规定的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2·4·4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
本款无内容。
2·5   施工排水
2·5·1   施工排水措施
               承包人按本章第2.1.4.2款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施工区内冲沟、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
(2)   永久边坡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
(3)   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
(4)   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
2·5·2   基坑排水
               (1)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包括围堰过水后基坑水的重新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
               (2)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运行,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2·6   安全渡汛和排冰凌
2·6·1   安全渡汛措施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4.4款规定,编制安全渡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   截止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
                 (2)   按合同规定的水库洪水调度和下泄流量的要求,编制施工期渡汛措施;
  (3)   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4)   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5)   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6)   临时通航安全渡汛措施;
  (7)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渡汛措施。
2·6·2   防汛准备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渡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做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渡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渡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6·3   排冰凌
本款无内容。
2·7   施工期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本款无内容。
2·8   施工期通航
本款无内容。
2·9   质量检查和验收
2·9·1   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工程的围堰、隧洞、明渠、导流底孔等导流工程建筑物以及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和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以及钻孔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的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223-1999第3.2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用于工程导流的各项工程建筑物(如明渠、隧洞、涵洞等)已全部完工,符合监理人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通水后不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2)   永久工程与截流有关的隐蔽工程部位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3)   导流工程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引渠的围堰,或预留的岩埂等已挖除和清理至监理人指示的高程,泄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   监理人批准的截流措施报告中的各项截流前准备工作已完成。
  (5)   截流后的渡汛方案已经审批,措施已落实。
2·9·3   水库蓄水前验收
               本款无内容。
2·10   计量和支付
               本章工程项目分总价和单价两部分进行计量和支付。
               (1)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围堰及其基础防渗处理、截流(包括截流模型试验)、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渡汛和防护工程、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导流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验、工程维护和运行以及质量检查和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2)   本工程导流明渠,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第3章   土方明挖
  
3·1   说明
3·1·1   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3·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   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铁路和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   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款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3·1·3   主要提交件
3·1·3·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         开挖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等。
3·1·3·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3·1·3·3   料场规划报告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21天,按本章第3.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3·1·3·4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4)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DJ213-83;
(5)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3·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监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3·2·1   植被清理
               (1)   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   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   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   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   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3·2·2   表土的清挖、堆入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   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   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3·3   土方开挖
3·3·1   土方定义
               (1)   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粘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   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3·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中规划的场内交通道路布置,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3·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3·3·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3·3·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3·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临时边坡的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实际稳定状态自行选定。若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其临时边坡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并采取保护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3·3·7   坝基和岸坡开挖
               (1)   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   土石坝基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3)   土石坝坝肩岸坡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4)   堆石坝坝体底部保留的砂砾石层,应布置方格网点进行取样检验,或挖探井检查,根据其密度与级配按监理人确定保留的范围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应予挖除。
3·3·8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弃土应连续堆置,弃土堆顶面应向外倾斜;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3·3·9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以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3·3·10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3·3·11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3·3·12   开挖线的变更
               (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3·3·13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3·4   施工期临时排水
3·4·1   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3·4·2   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在边坡开挖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3·4·3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3·4·4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3·4·5   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3·4·6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   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3·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3·5·1   料场复查
3·5·1·1   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   土石坝坝体等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   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   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   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   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5·1·2   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5·2   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   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   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3·5·3   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3.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3·5·4   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3·5·5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
(1)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2)   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
(3)   风化料开采过程中,应使表层坡残积土与其下层的土状和碎块状全风化岩石均匀混合,并使风化岩块通过开采过程得到初步破碎。
(4)   除专为心墙、斜墙的基础接触带开采的纯粘土(料区专门规定)外,在风化土料开采过程中,不应将土料和风化岩石分别堆存。
(5)   开采受河水影响(含水下开挖)的砂砾料,承包人在安排其开采规划时,应详细分析河水位变化和流速等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开挖设备,合理安排有效开采时间、开挖深度和毛料堆存场的容量,以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供料。
(6)   用于坝体反滤层、垫层、过渡层、混凝土和灌浆工程中的砂砾料,应按本技术条款规定的不同使用要求,进行开挖、筛分、冲洗和分类存放。
3·5·6   完工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
3·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3·6·1   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3·6·2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6·3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3·7   质量检查和验收
3·7·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7·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7·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7·3·1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
3·7·3·2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3·7·3·3   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按本章第3.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上土壤受扰动。
(2)   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3·8   计量和支付
(1)   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   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   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挖排水沟、挖土、卸土场小路修筑与维护,运输损耗,卸土场的堆放整理,交通指挥,安全设施等全部费用。
(4)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   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 ,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
(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10章“土石方填筑”和第11章“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m3单价中。
(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或m3)单价中。
  
  

第4章   石方明挖
  
4.1说明
4.1.1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引水(导流)明渠、隧洞进出口、调压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公路、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和采石场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2)   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土方明挖”和第6章“支护”有关规定执行。
4.1.2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应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4)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
4.1.3主要提交件
4.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5)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4.1.3.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4.1.3.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量和装药结构;
(3)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   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   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4.1.3.4料场规划报告
在石料场开工前__天,承包人应在料场复查后,按本章第4.6.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石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4.1.3.5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
(3)   质量检查报告;
(4)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
(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4.2钻孔与爆破
4.2.1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和本技术条款第1.10.7条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
(2)   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   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4)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彩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5)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
4.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4.2.3控制爆破
(1)   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各项永久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和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
(2)   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
(3)   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   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5)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空心思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支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空心思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
(6)   在新浇筑混凝土、新灌浆区、新预就力锚固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
(7)   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喷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不利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8)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第3.6.3条的规定执行。
(9)   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炮孔痕迹保存率应控制在SL47-94第3.4.1条的规定范围内。
(10)         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
(11)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3.6.4条的规定。
(12)         对廊道、截水墙的基础、齿槽、基础防渗、抗滑稳定需要的沟槽等的开挖,亦应专门设计并进行爆破试验。
4.3石方开挖
4.3.1石方定义
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
4.3.2边坡开挖
(1)   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
(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河床单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处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   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4)   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
(5)   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6)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
(7)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
4.3.3基础开挖
(1)   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
(2)   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3)   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4)   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
(5)   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匀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6)   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批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中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
(8)   坝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为确保坝体的稳定,坝基不允许开挖成向下游倾斜的顺坡。
(9)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10)         经监理人批准,非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可采用水下开挖,水下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方法施工。承包人在实施水下开挖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觖水下开挖的作业特点,并编制内容包括炸药类型、钻孔和清渣设备以及爆破参数等到水下开挖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11)         土石坝防渗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平顺,开挖时优先采用预裂爆破法。在接近建基岩面时应使用机具或人工挖除避免爆破或用小孔径、浅孔火炮爆破。
(12)         堆石坝坝基趾板部位岩石边坡,存在局部反坡或凹坑时,应进行削坡或填混凝土处理。趾板以上的岸坡,若岩石开挖后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岸坡,若岩石开挖后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岸坡处理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
4.4施工期临时排水
4.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4.4.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
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
4.4.3边坡面排水
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角的稳定。
4.4.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
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
4.4.5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
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批示做好污水处理。
4.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4.5.2堆渣场地清理
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
4.5.3有序堆放渣料
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
4.5.4合理利用石渣料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
4.6石料场
4.6.1料场复查
4.6.1.1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石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石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   各种坝体堆石料、各种混凝土骨料和各类砌体石料等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   石料场的剥离层厚度、有效开采层厚度和软弱夹层分布情况;
(3)   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本款(1)项所列各种石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取样试验;
(4)   石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4.6.1.2复查后的料场变更
石料场复查后引起的变更按本技术条款第3.5.1.2款的规定执行。
4.6.2料场规划
石料场规划的内容参照本技术条款第3.5.2条的料场规划的内容进行。
4.6.3石料场开采
4.6.3.1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
石料开采前,应按批准的料场开采规划和作业措施,进行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剥离的表层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2.2条和第3.3.8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
4.6.3.2石料开采应用台阶法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用量等,应通过试验及根据采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4.6.3.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放。
4.6.4开采范围的调整
在石料开采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各采区的开挖范围及深度作出局部调整。当料场调整引起原料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6.5优化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
石料场开采的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作业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
4.6.6料场整治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和底面作必要的整治,不稳定的边坡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处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的环境规划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整治和绿化。
4.7质量检查和验收
4.7.1石料场采料质量的检验
承包人应根据各工程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石料场各工作面开挖的石料,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取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
4.7.2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7.2.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   按监理人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4.7.2.2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4.7.2.3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
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   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7.3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7.3.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4.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4.7.3.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需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
(2)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
4.7.3.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
(1)   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成一次完成;
(2)   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② 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
③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④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7.4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4.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4.8计量和支付
(1)   若按发包人要求将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分别开挖时,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m3为单位计算表土覆盖层及石方明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和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2)   若发包人不要求对表土和岩石分开开挖时,其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每m3为单位计量,并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土方和石方的每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3)   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就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和土石坝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上坝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
(4)   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5)   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6)   石料场开采的混凝土粗细骨料的全部人工和设备运行费用,均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建筑物混凝土每m3单价中。
(7)   石料场开采和生产的坝体(或围堰)反滤料、过渡和填筑料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坝体(围堰)填筑料每m3单价中。
(8)   石料场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弃料或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的一切费用,均分摊在混凝土骨料和土石坝填筑料的每m3单价中。
(9)   石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地面进行整治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10)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和地质测绘所需的费用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第5章   地下洞石开挖
  
5.1说明
5.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类型的地下洞室开挖,其内容包括隧洞、斜井、竖井、大跨度洞室等地下工程的开挖,以及已建地下洞室的扩大开挖等。
本章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5.1.2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地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5款(3)项、第30.2款(4)项和本技术条款第1.10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和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防护工作,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份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对进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在开挖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条(1)项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发生山坡、洞口或洞室内塌方,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误,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第1.11.3条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石渣。
(5)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作好施工记录及地质编录工作。
5.1.3主要提交件
5.1.3.1施工措施计划
在地下工程开挖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布置图;
(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   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处理塌方的应急措施;
(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   照明设施;
(8)   排水措施;
(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         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         开挖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5.1.3.2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该工程项目的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钻孔(包括掏槽孔)的布置和参数;
(2)   爆破孔使用的炸药和雷管的类型及装药量;
(3)   炸药爆破系数;
(4)   爆破试验方案和监测方法;
(5)   本工程各类洞室不同围岩的开挖作业循环。
5.1.3.3施工记录报表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提交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各开挖工作面进尺;
(2)     实测开挖断面和各种测量成果;
(3)     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     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监测资料及实测成果;
(5)     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5.1.3.4完工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   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   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   进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5.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94;
(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试行)SDJ18-78。
5.2钻孔与爆破
5.2.1钻孔爆破计划
(1)   承包人进行任何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5.1.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   在开挖进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应经监理人同意。
5.2.2钻孔爆破的设计和试验
(1)     地下洞的爆破应进行专门的钻孔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
① 掏槽方式;
② 炮孔布置;
③ 装药量和装药结构以及炮孔堵塞方式;
④ 起爆方法和顺序;
⑤ 绘制爆破图。
(2)地下洞室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GBJ86-85表4.02选用。
(3)承包人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段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以选择破材料和爆破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爆破试验的内容应包括:
① 爆破材料性能的试验检测和材料选择;
② 爆破参数选择试验;
③ 爆破效果检测。
5.2.3钻孔爆破的施工
(1)         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钻孔孔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②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高速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③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2)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爆破应采用塑料导爆管引爆,预裂爆破应采用导爆索引爆。
(3)         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       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②       炮孔痕迹保存率:硬岩不少于80%;中硬岩不少于70%;软岩不少于50%。
③       相邻两孔间的岩面平整,孔壁水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
④       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__cm。
⑤       预裂爆破的预裂缝宽度,应不小于0.5cm。
5.2.4保护混凝土衬砌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
(1)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混凝土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在已完成的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附近进行爆破时,其爆破技术和爆破参数应进行专门的设计和选择,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2)   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操作原因而造成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的损坏或变形,以及对工程任何部分造成的损坏或损伤,都应由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爆破面离已完成混凝土衬砌、压力灌浆和支护结构的安全引爆距离,可参照SL47-94第3.7节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选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5.3开挖面的规格
5.3.1开挖支付线的规定
施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开挖线是付款的依据。超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超挖,及其在超挖窨内回填混凝土或其它回填物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3.2开挖面的欠挖清理
所有地下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线,不允许任何型式的欠挖。除监理人另有规定外,伸入设计开挖线以内的欠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3局部伸入设计开挖线的处理
对不衬砌或喷混凝土衬砌的地下洞室,在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岩尖角、局部喷混凝土面和锚杆前沿等,均需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在混凝土衬砌断面中可允许钢支撑局部伸入到开挖线以内,其允许伸入范围应经监理人批准。
5.3.4监理人修改设计开挖线
监理人有权根据超前勘探获得的地质资料修改设计断面,增加或减少衬砌支护厚度,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监理人进行的开挖线修改,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3.5施工措施不当引超的超挖
除经监理人认可的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外,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超挖,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超挖增加的费用,包括因超挖需要的回填混凝土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其它回填材料的费用。
5.3.6施工需要增加的开挖
承包人为了施工需要(如布置施工设备、水泵、卷扬机、避车洞、迥车盘等需要扩大开挖断面)增加的开挖量以及由互而增加回填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4洞(井)口开挖和处理
5.4.1洞(井)口掘进前山坡稳定性的勘察
各地下开挖工程的洞(井)口掘进前,应仔细勘察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并按监理人指示,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
5.4.2洞(井)口的边坡开挖和清理
洞(井)口削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洞口开挖还应遵守SDJ212-83第4.2.1至第4.2.5条的有关规定。
5.4.3洞脸开挖
洞(井)口的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在进行洞脸岩石和起始洞段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发生震裂、松动和塌方。
5.5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
5.5.1地下工程开挖石渣的利用
凡在地下工程中开挖出的适用料,应根据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本技术条款第4.1.3.1款(4)项的规定,并按本工程混凝土浇筑和土石方填筑对石料利用的不同技术要求分区有序堆放。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上述开挖料无法使用而引起费用的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
5.5.2地下工程开挖石渣的弃置
地下工程开挖的石渣,经监理人认定不能用于工程时,应按废渣处理,并按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有关规定弃置。
5.6开挖面的清撬与冲洗
5.6.1开挖面的清撬
承包人应在爆破后和出渣前,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以确保进入洞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检查已开挖洞段的围岩稳定情况,清撬可能塌落的松动岩块。
5.6.2开挖面的冲洗
承包人应对地下开挖爆破后的岩石开挖面,在进行支护或混凝土衬砌前用高压水冲洗,或用高压风冲干净,应清除岩石碎片、尘埃、碎屑和爆破泥粉,以便查清围岩中的软弱结构面,并供地质编录及采取支护措施。冲洗作业应紧随开挖进度进行,但冲洗面离工作面应不小于10m。
5.7地下开挖超前勘探
5.7.1根据监理人指示进行超前勘探
为查清地下洞室中尚未开挖岩体的地质情况,及时研究选定掌子面后的开挖断面尺寸和支护措施,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掌子面钻设勘探孔或勘探洞。经监理人批准的超前勘探,其工作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7.2超前勘探孔、洞的规格
地下洞室超前勘探孔的最小长度宜为15m,最长宜为30m,孔径不宜小于54mm;勘探洞长度和尺寸应根据需要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其同商定;勘探孔和勘探洞的位置、方向、长度和数量应由承包人报监理人批准。
5.7.3及时报送超前勘探资料
承包人完成超前勘探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查看钻孔岩芯及钻进记录,并及时将超前勘探资料报送监理人。
5.7.4超前预报的进度补偿
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决定需要进行超前预报时,除按合同规定时行支付外,由于超前预报而影响开挖作业的时间,应酌情予以进度补偿。
5.7.5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超前勘探
承包人为获取地下开挖爆破参数的目的,需要在开挖前进行必要的超前勘探时,应将超前勘探的计划报送监理人。
5.8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5.8.1二次扩挖的定义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对已完成开挖的地下洞室进行第二次扩大开挖,称为二次扩挖。
5.8.2二次扩挖的计量原则
二次扩挖工程量按照设计开挖线与二次扩挖之间的体积进行计算,两者之间距离小于15cm者,按15cm计算。
5.8.3二次扩挖按变更项目处理
二次扩挖的开挖项目单价,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变更原则办理。
5.9地下照明和通风
5.9.1地下照明
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以及SDJ212-83第10.3.3条至第10.3.5条的规定,提供全部地下开挖工作面的照明。
5.9.2通风与防尘
(1)   地下开挖作业的卫生标准以及通风、防尘和防有害气体的要求应遵守SDJ212-83第9.1.1条至第9.3.4条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配置监测气体浓度所必须的仪器仪表,以及报警信号系统,这些设计及仪表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正。
(3)   严禁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内燃机。
5.10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5.10.1说明
(1)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进入地下洞室,防护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和维护,其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进下开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
(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水估计排水量及其排水范围,负责设计、采购、安装和维护全部地下施工排水系统。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地下排水系统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3)   若右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涌水等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涌水,并立即通知监理人。
(4)   地下水应排泄到不会重新流入地下工作地的地区,并应防止排出的水流导致地表冲刷。
5.10.2排水设备
(1)   在地下开挖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排水系统,负责在每一掌子面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和设施(包括量测仪表),并负责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采购、运输、安装和维护。
(2)   若地下排水量超出预定的数量和范围,导致辞原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排水系统设计所安装的抽水设备能力不足时,承包人应有责任增装排水设备,并向监理人申报,由此增加的费用,经监理人核定后,由发包人支付。
(3)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水流控制计划,采购、运输、安装和维修地下水量测仪表,这些仪表应能准确在量测地下排除的水量,所有量测仪表均应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并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正。
(4)   除合同规定或监理人指示应予保留的设备和设施外,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完工后,拆除排水系统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包括工作平台、管线、量测仪表和电缆等)。
5.11岩溶地区的地下开挖
5.11.1开挖过程中的补充勘探
在岩溶地区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若在开挖范围内遇有未查明的溶洞或溶蚀裂隙或疑及洞室附近存在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岩溶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该岩溶发育地带进行补充勘探,认真查明岩溶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的地质测绘,并将补充的地质测绘资料报送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补充勘探所需的费用以及由于补充勘探造成地下洞室开挖进度的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11.2岩溶工程处理引起的变更
岩溶地区的进下洞室开挖中,若遇到穿越洞室的巨大溶洞和溶蚀裂隙,改变地下洞室的位置、线路或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工程处理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就岩溶的工程处理措施以及可能引起的进度延误进行充分协商,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修订原进度计划和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变更费用。
5.12质量检查与验收
5.12.1地下洞室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地下洞室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并对进下洞室洞口边坡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12.2地下洞室开挖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隧洞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检测隧洞中心线的定线误差。隧洞等地下建筑物开挖的贯通误差应符合SDJ212-83第3.0.2条的规定。
(2)   地下洞室开挖完毕后,承包人应对其顶壁开挖面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
(3)   地下工程开挖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和本章第5.2.3条的规定,对地下洞室开挖断面的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核测和验收。
5.12.3地下洞室的完工验收
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第52条的规定,报请监理人对进下洞室开挖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5.13计量和支付
(1)   地下洞室开挖的各施工支洞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设计开挖断面和实际量测的支洞长度计算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每m3单价中应包括支洞洞口开挖和支护、支洞洞身的开挖、支护和封堵,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2)   地下开挖的收方,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开挖线计量或按监理人在现场签认的开挖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开挖、石渣运输和堆放、开挖面清撬冲洗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同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备等一切费用。
(3)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开挖的施工排水集水井、临时排水沟、避车洞、交通道和施工设备安装间扩挖等一切附加开挖量,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4)   地下工程的施工排水费用按现场记录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排水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其单价包括排水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一切费用。
(5)   由于非施工原因而修改设计开挖线,并需要进二次扩挖时,应按本章第5.8节所述的方法计量,其二次扩挖部分的开挖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二次扩挖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其二次扩挖所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进下工程项目相同的混凝土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
(6)   各地下工程洞口明挖的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设计开挖线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最终开挖线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施工超挖部分的工程量以及清理山坡危岩的费用,应包括在各地下工程洞口明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   地下开挖中所需的照明和通风等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地下开挖工程项目的每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8)   监理人指示和批准进行的超前勘探孔(洞),均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m(或每m3)的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第6章   支   护
  
6.1说明
6.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土石方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护及施工期的临时支护。
6.1.2支护类型
(1)   锚杆(随机锚杆或系统锚杆);
(2)   喷射混凝土(包括喷射素混凝土、钢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喷射混凝土);
(3)   预应力锚束;
(4)   锚杆和各种喷射混凝土的组合;
(5)   钢支撑。
6.1.3承包人的责任
(1)   为确保明挖和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的岩体稳定及人身和设备运行的安全,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开挖后的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进行及时支护。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护,因而引起明挖边坡或地下洞室发生坍塌,承包人应承担其安全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在地下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对洞室围岩进行变形监测,并及时将监测资料报送监理人。承包人还应根据工作面的实际地质情况,结合上述监测资料随时分析洞室围岩的稳定性,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快速支护,并报告监理人。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邻近开挖工程的现场仓库内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的材料以及有关设备,以应急需。
6.1.4主要提交件
6.1.4.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提交土石方明挖和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   支护工程的范围;
(2)   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   本工程支护结构形式和细部设计;
(4)   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5)   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
(6)   边坡和地下洞室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
6.1.4.2施工记录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
(2)   材料试验成果;
(3)   质量检查记录和检测记录;
(4)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1.4.3完工验收资料
支护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开挖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支护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   支护工程竣工图;
(2)   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杆、锚束等到支护材料的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以及支护结构的现场监测及试验报告;
(3)   预应力锚杆和锚束的施工和施加预应力记录;
(4)   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1.5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热钆钢筋》GB1499-84;
(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3)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5)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6)   《喷射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YBJ226-91。
6.2岩石锚杆
6.2.1说明
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支护使用的锚杆类型:
(1)   注浆锚杆:采用水泥浆全长注浆,用于永久性支护的锚杆;
(2)   非注浆锚杆:采用楔块或胀壳以及树脂等进行端头锚固,用于临时支护的不注浆锚杆;
(3)   预应力锚杆: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或岩体施压加固,多为高强度钢材制成的预应力锚杆。用于边坡和地下洞室永久支护的预应力锚杆应全长度灌注水泥砂浆。
6.2.2材料
(1)   锚杆
锚杆和预应力锚杆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II级或III级高强度的螺纹钢筋或变形钢筋;
(2)   水泥:注浆锚杆和预就力锚杆的水泥砂浆应采用标号不低于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   砂:采用最大粒径水于2.5mm的中细砂;
(4)   水泥砂浆:砂浆标号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注浆锚杆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20MPa;预应力锚杆的水泥砂浆不低于30 MPa;
(5)   外加剂: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注浆锚杆水泥砂浆中添加的速凝剂和其它外加剂,其品质不得含有对锚杆产生腐蚀作用的成分;
(6)   树脂:用于注浆和非注浆锚杆端头快速锚固的树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购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树脂与填料的比例,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2.3锚杆孔的钻孔
(1)锚杆孔的开孔应按施工图纸布置的钻孔位置进行,其孔位偏差应不大于100mm。
(2)锚杆孔的孔轴方向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其系统锚杆的孔轴方向应垂直于开挖面;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应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相反,其与滑动面的交角应大于45O
(3)注浆锚杆的钻孔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若采用“先注浆后安装锚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15mm以上;若采用“先安装锚杆后注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25mm以上。
(4)锚杆孔深度必须达到施工图纸的规定,孔深偏差值不大于50mm。
6.2.4锚杆的锚固和安装
(1)   胀壳式锚杆安装前,应将锚杆的各项组件临时加以固定,组装后应保证楔子在胀壳内顺利滑行。锚杆送入孔内要求的深度后,应立即拧紧杆体。
(2)   楔缝式锚杆安装前,应将楔子和杆体组装后送至孔底组装后送至孔底,楔子不得偏斜,送入后应立即上好托板,拧紧螺帽。
(3)   倒楔式锚杆安装前,楔形块体应错开三分之一长度捆紧,防止安装时脱落,安装时必须打紧锚块,安装后应立即上好板,拧紧螺帽。
(4)   树脂卷端头锚固的锚杆应采用施工图纸规定的树脂卷,树脂卷应存放在凉、干燥和温度+5°~+25°之间的防火仓库内,过期和变质的树脂卷不得使用;锚杆安装前,应用杆体量测孔深,并作出标记,然后用锚杆杆体将树脂卷送至孔底;搅拌树脂时,应缓慢推进锚杆杆体,应按厂家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搅拌时间进行连续搅拌;树脂搅拌完毕后,应立即在孔口处将锚杆临时固定;搅拌完毕至少15 分钟后安装好托板。
(5)   需要施加预应力的楔块锚杆或树脂锚杆,应在完成上述锚固工艺,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张拉力进行张拉,张拉过程中应始终保持锚杆轴向受力。
6.2.5锚杆的注浆
(1)   锚杆注浆的水泥砂浆配合比,应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试验选定。
         水泥:砂,1:1~1:2(重量比);
水泥:水,1:0.38~1:0.45。
(2)   先注浆的永久支护锚杆,应在钻孔内注满浆后立即插杆;后注浆的永久支护锚杆和预应力锚杆,应在锚杆安装后立即进行注浆。
(3)   锚杆注浆后,在砂浆凝固前,不得敲击、碰撞和拉拔锚杆。
6.2.6岩石锚杆的质量检验
(1)   锚杆材质检验:每批锚杆材料均应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材质标准以及监理人指示的抽检数量检验锚杆性能。
(2)   注浆密实度试验:选取与现场锚杆的锚直径和长度、锚孔孔径和倾斜度相同的锚杆和塑料管(或钢管),采用与现场注浆相同的材料和配比拌的砂浆,并按现场施工相同的注浆工艺进行注浆,养护7 天后剖管检查其密实度。不同类型和不同长度的锚杆均需进行试验,试验计划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的钻孔规格(孔径、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4)   拉拔力试验:边坡和地下洞室的支护锚杆,按作业分区在每300 根锚杆中抽查三根进行拉拔力试验。
  在砂浆锚杆养护士28 天或预应力锚杆头固定后,安装张拉设备逐级加载张拉至拔出锚杆或将锚杆拉断为止,拉力方向与锚杆轴线一致。喷锚支护中抽检的锚杆,当拉拔力达到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止加载,结束试验。
6.2.7岩石锚杆的验收
         监理人应在现场参加承包人按上述第6.2.6条进行的试验检验工作。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验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边坡和地下洞各作业分区的锚杆拉拔力试验记录和成果以及它们的验收报告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并签认合格后作为支护工程完工的资料。
6.2.8计量和支付
(1)   注浆和非注浆锚杆按不同锚固长度、直径,以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锚杆安装数量(根数)计量。
(2)   每根锚杆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锚杆的运输供货和加工、钻孔和安装、灌浆,以及试验和质量检查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6.3喷射混凝土
6.3.1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和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等的施工作业。
6.3.2材料
(1)   水泥: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当有防腐或特殊要求时,经监理人批准,可能采用特种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进场水泥应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
(2)   骨料:细骨料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粗、中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使用时的含水率宜控制在5%-7%;粗骨料应采用耐久的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应大15 mm;喷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的骨料,喷射混凝土的骨料级配,应满足表6-1的规定。
表6-1                                 喷射混凝土用骨料级配
项目
通过各种筛径的累计重量百分数(%)
0.6 mm
1.2 mm
2.5mm
5 mm
10 mm
15 mm
17~22
23~31
35~43
50~60
73~82
100
13~31
18~41
26~54
40~70
62~90
100
  
(3)   水: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3.2款的规定。
(4)   外加剂:速凝时间的质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0min,选用外加剂应经监理人批准。
(5)   钢筋(丝)网:应采用屈服强度不低于240MPa的光面钢钢筋(丝)钢,钢纤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380MPa。
6.3.3配合比
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在保证喷层性能指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6.3.4配料、拌和及运输
(1)           称量允许偏差
  拌制混合料的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和速凝剂         ±2%
  砂、石                     ±3%
(2) 搅拌时间
  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采用容量小于400L的强制式搅拌机拌料时,搅拌时间不得小于1min;
②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拌料时,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
③采用人工拌料时,拌料次数不少于三次,且混合料的颜色应均一;
④混合料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3)       运输
  混合料在运输、存放过程中,应严防雨淋、滴水及大块石等杂物混入,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
6.3.5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
(1) 承包人应在喷射前对喷射面进行检查,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清除开挖面的浮石、墙脚的石渣和堆积物;处理好光滑岩层;安设工作平台;用高压风水枪冲洗喷面,对遇水易潮解的泥化岩层,应采用压风清扫岩面;埋设控制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标志;作业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充足的照明设施。
(2) 喷射作业前,承包人应对施工机械设备、风、水管路和电线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
(3) 承包人应在受喷面滴水部位埋设导管排水,导水效果不好的含水层可设盲沟排水,对淋水处可设截水圈排水。
6.3.6喷射混凝土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56 天,承包人应为每种拟用的外加剂至少作三次试块试验板(参照SDJ57-85中附录三),试验板测定的喷射混凝土工艺质量和抗压强度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
(2)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喷射顺序自下而上,一次喷射厚度按GBJ86-85表6.5.1规定数据选用;分层喷射时,后一层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若终凝1h后再行喷射,应先用风水清洗喷层面;喷射作业应紧跟开挖工作面,混凝土终凝至下一循环放炮时间不应小于3h。
(3) 喷射机作业应严格执行喷射机的操作规程;应连续向喷射机供料;保持喷射机风压稳定;完成或因故中断喷射作业时,应将喷射机和输料管内的积料清除干净。
(4) 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洞室拱部不应大于25%,边墙不应大于15%。
(5) 喷射混凝土养护: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一般工程不得少于7昼夜,重要工程不得少于14昼夜;气温低于+5°C,不得喷水养护
(6) 冬季施工:喷射作业区的气温不应低于+5°C;混合料进入喷射机的温度不应低于+5°C;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水泥配置的喷射混凝土在分别低于设计强度30%和40%时,不得受冻。
6.3.7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
(1)           钢筋网的使用
①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指定部位进行喷射混凝土前布设钢筋网,钢筋网的间距应为150~300mm,钢筋采用直径为4~12mm、屈服强度240MPa的光面钢筋(I级钢筋),水工隧洞内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②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应小于100mm,亦不应大于250mm。
③     使用工厂生产的定型钢丝网时,其钢丝间距应不小于100mm,并应经过喷射混凝土试验选择骨料的粒径和级配。
       (2)钢筋网喷射混凝土的施工应按GBJ86-85第6.7.1条至第6.7.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3.8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
(1)钢纤维的使用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使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纤维采用普通碳素钢,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 380MPa,纤维的直径应为0.3 ~0.5mm,长度为20 ~ 25mm,且不得大于25mm,掺量应在混合料重量的3% ~ 6%范围内根据试验选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2)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GBJ86-85第6.6.1条至第6.6.2条规定执行。
6.3.9 土石方明挖边坡喷射混凝土施工
(1)岩石边坡表面处理应按下列规定:
①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以减少对边坡岩石的损伤和获得较平整的喷射射面;
②自然边坡应将基岩面整平,产将表面松动块、浮渣等覆盖物清理干净;
③清除坡脚处的岩渣等堆积物。
(2)土质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明挖土质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作业前,应将边坡整平、压实,自坡底开始自下而上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喷射;
④严禁在冻土和松散土面上喷射混凝土。
6.3.10 养护
(1)喷射混凝土的养护,应按SDJ57-85第3.5.6条的规定执行。
(2)当喷射混凝土周围的空气湿度达到或超过85%时,经监理人同意,可准予自然养护。
6.3.11 质量检查和验收
(1)质量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验和检查。
①承包人应按照SDJ57-85第6.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②喷层厚度检查,应按SDJ57-85第6.2.4条中的规定执行。检查记录应定期报送监理人,经检查,喷射混凝土厚度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厚度,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喷,所有喷射混凝土都必须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
③喷射混凝土与岩石间的粘结力以及喷层之间的粘结力,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钻取直径100mm的芯样作抗拉试验成果资料应报送监理人。所有钻取试件的钻孔,应由承包人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回填。
④经检查发现喷射混凝土中的鼓皮、剥落、强度偏低或有其它缺陷的部位,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清理和修补,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后,方能予以验收。
(2)完工验收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 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1.4.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6.3.12计量和支付
(1)     喷射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范围内,以施喷在开挖面上不同厚度的混凝土,按m2 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的单价进行支付。
  喷射混凝土单价应包括骨料生产、水泥供应、运输、准备、贮存、配料、外加剂的供应、拌和、喷射混凝土前岩石表面清洗、施工回弹料清除、试验、厚度检测和钻孔取样以及质量检验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2)     钢筋网(或钢丝网)的计量范围系指施工图纸所示,或由监理人指定,或由承包人建议并经监理人批准安放的钢筋网(或钢丝网),按实际使用的重量以每t为单位计量,钢材重量中应包括为固定钢筋网(或钢丝网)所需用的短筋的重量。
钢筋网的支付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kg 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钢筋网的全部材料费用和制作安装费用。
(3)     钢纤维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范围,量测喷射面积后按实际掺量计算,以 kg   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 kg   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钢纤维全部材料费用及其增加的拌和附加费用等。
6.4 钢支撑
6.4.1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设计、提供和安装钢支撑。钢支撑的施工图纸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6.4.2钢支撑的备用
   在地下工程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可供随时投入使用的钢支撑及附件。备用的数量应经监理人批准,即使这些备用钢支撑和附件最终未投入使用,发包人亦应支付全部钢支撑及其附件的费用,但这些未使用的钢支撑及其附件应属发包人的财产。
6.4.3 钢支撑的安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在经超前勘探查明的岩石破碎软弱地段安装钢支撑,钢支撑应装设在衬砌设计断面以外,如因某种原因侵入到衬砌断面以内时,须经监理人批准。钢支撑安装后,承包人应对破碎软弱地带的围岩稳定进行监测,遇有危险情况,应及时增强钢支撑或采取其它加强措施,并报告监理人。经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调整、修补和置换。
6.4.4 钢支撑的附件
(1)钢支撑的所有附件,均应采用钢板或钢制成,附件包括钢挡板、钢棚架、钢枕、钢楔和钢柱鞋等。
(2)钢支撑的附件安置就位后,应与钢支撑焊牢,以防松动,浇筑混凝土时,可将钢支撑及其附件留在其中。
(3)不允许使用木材制作的附件作为临时支撑。
(4)钢支撑之间应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制成挡网,以防止岩石掉块。钢丝(筋)网挡网,应采用焊接或其它方式与钢支撑牢固连接。在混凝土衬砌施工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拆除一定范围的上述钢筋网(或钢丝网),以保证混凝土衬砌尽量填满空隙。
6.4.5计量和支付
(1)钢支撑及其附件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T   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钢支撑的材料、加工、安装和拆除(需要时)等费用。
(2)按本章第6.5.2条规定,监理人所确定的备用钢支撑及附件,不论不否已投入使用,均支付给承包人。
  
  
  
  

第7章   钻孔和灌浆
  
  
7.1说明
7.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 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和化学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触和接缝灌浆;
化学灌浆适用的范围为水工建筑物裂缝和结构的补强和防渗灌浆,以及基岩和地下洞室特殊部位的加固和防渗灌浆等。
7.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3)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7.1.3 主要提交件
7.1.3.1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56 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或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 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 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5) 灌浆试验大纲;
(6) 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
(7) 施工进度计划等。
7.1.3.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2) 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 本章第7.8.6、7.9.4、7.10.6和7.11.6条的质量检查记录;
(5)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1.3.3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 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 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2)《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标准》SD108—83;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DJ204—81;
(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92;
(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7.2材料
7.2.1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和化灌材料等,均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7.2.2水泥
(1)         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用于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用坝体接缝灌浆和钢衬接触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
(2)         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的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u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μ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细水泥或超细水泥等特种水泥,承包人不得拒绝,其引起的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3)         灌浆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水泥不应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应使用。
7.2.3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C。
7.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6条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7.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7条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7.2.6     化学灌浆材料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化学灌浆材料,并应符合本章第7.11节的有关规定。
7.3     设备
7.3.1     钻孔设备
(1)       承包人在地下洞室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2)       钻孔的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固结灌浆可采用合宜的钻机和钻头钻进。
(3)       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性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
(4)       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5)       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7.3.2   灌浆设备
(1)       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2)   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3)   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   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
(5)   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①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②耐蚀灌浆阀门;
③钢丝编织胶管;
④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 ~2.5倍;
⑤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⑥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⑦化学灌浆时,应采用监理人批准的化灌专用制浆机和灌浆设备。
⑧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7.4       钻孔
7.4.1   说明
(1)       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执行。
(2)       在钻孔过程中,应进行孔斜测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孔斜应符合本章第7.4.2条的规定。
(3)       钻孔结束,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7.4.2   灌浆孔的钻孔
(1)   灌浆孔的开孔孔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帷幕灌浆孔的开孔孔位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2)   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人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
(3)   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
(4)   垂直或顶角小于50°的帷幕孔,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表7-1规定的数值:
表7-1
孔深m
20
30
40
50
60
最大允许偏差值m
0.25
0.5
0.5
1.15
1.5
对于顶角大于5°和深度大于60m的帷幕灌浆孔,其孔斜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理人的指示执行。
固结灌浆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
(5)   所有帷幕灌浆孔均应全孔测斜,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防斜措施,如发现钻孔偏斜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偏,或采取其它经监理人批准的补救措施,纠偏无效时,应按监理人的批示报废孔后,重新钻孔。
7.4.3   勘探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
(1)   勘探孔及灌浆检查的孔拉应按监理人指示确定。
(2) 灌浆检查孔的孔底偏差要求与灌浆孔相同,其它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小于1/40孔深或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3) 除监理人批准外,在排水孔周边30m范围内或监理人指示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
(4) 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7.4.4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       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它钻孔,应予钻取岩芯,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   芯样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对于1m或大于1m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次减少50%,直至50cm为止。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应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
(3)   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水、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提交监理人。
(4)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钻取的岩芯和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提交监理人。
(5)   承包人应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一并提交监理人。
(6)   监理人指示应予保存的岩芯,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防止散失和混装。
7.4.4   钻孔保护
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7.5.1   说明
(1)       承包人应在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帷幕灌泵孔的裂隙冲洗应按监理人指示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方法进行。
7.5.2   冲洗
(1)       灌浆孔均应进行冲洗。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灌浆试验确定。
(2)       冲洗压力: 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时,则采用1MPa;冲洗风压采用50%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则采用0.5MPa。
(3)       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后10min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4)       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5)       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7.5.3     压水试验
(1)         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 简易压水”、“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
(2)       简易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的80%,该值若大于1Mpa时,采用1Mpa;压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五点法和单点法压水试验按SL62—92附录A执行。
(3)       对帷幕灌浆,无论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并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其它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可进行简易压水试验。检查孔应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
(4)       基岩固结灌浆的检查孔应按SL62—94附录A的规定进行压水试验,检查孔的数量应不少于总孔数的5%。
7.6       灌浆试验
7.6.1 说明
(1)   灌浆作业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审批。
(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对试验成果进行分析,并将试验的详细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报送监理人。
7.6.2   浆液试验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同水灰比、不同掺合料和不同外加剂的浆液进行下列项目试验:
1       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       浆液密度或比重测定;
3       浆液流动性或流变参数;
4       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       浆液的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       浆液结石的容重、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       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3)       用于现场灌浆试验的浆液水灰比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应通过浆液试验选择,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7.6.3   现场灌浆试验
(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与实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   根据灌浆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按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   在每一灌浆试验区内,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拟定的施工程序和方法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的效果,承包人应整理分析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的试验资料,并将灌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4)   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7.7                       制浆  
7.7.1                 制浆材料称量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
7.7.2                 浆液搅拌
(1)                     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粘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
(2)                     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min;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0s。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4h。
(3)                     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r为转动一周),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细水泥浆液的搅拌,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2h。
7.7.3                   集中制浆
(1)               集中制浆站宜制备水灰比为0.5: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液速应为1.4~2.0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制使用。
(2)             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C,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
7.8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
7.8.1一般要求
(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
(2)           平硐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硐的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
(3)           在需要从岩石表面进行灌浆的区域,在灌浆前应将漏浆或漏水的裂隙进行清理,并将松动岩石移走,以便堵漏。
(4)           岩基固结灌浆宜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
(5)           对设有抬动观测设备的灌区,须待抬动观测仪器装置完毕,并完成灌浆前测试工作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在进行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灌浆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抬动监测,观测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抬动变形允许值超过设计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6)           在已完成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承包人应按SL62-94第3.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7.8.2 灌浆压力和灌浆方法
(1)           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和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
(2)           灌浆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由三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边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中排孔的灌浆;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下游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上游排孔的灌浆,每排应按分序、分段施工。
(3)           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6m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大于6m时,按监理人指示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综合灌浆法或孔口封闭灌浆法。
(4)           帷幕灌浆段长度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减或加长,但不得大于10m。
(5)           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的接触段应先行单独灌浆并应待凝,接触段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
(6)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塞应塞在已灌段段底以上0.5m处,以防漏灌;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可不待凝。但在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则宜待凝,待凝时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
(7)           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灌浆段的长度因故超过10m,对该段宜采取补救措施。
(8)           为防止岩石面或混凝土面抬动,固结灌浆原则上一泵灌一孔,当相互串浆时,采用群孔并联灌注,但并联孔数不宜多于3个,并应控制灌浆压力。
7.8.3 浆液水灰比和变浆标准
(1)           应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保持不变而灌浆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
(2)           当某一比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的注入率均无显著改变时,应换浓一级水灰比浆液灌注;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越级变浓。
7.8.4 灌浆结束标准
(1)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60min,或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灌浆即可结束。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继续灌注时间相应减少为30min和60min,灌浆即可结束。
(2)   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群孔灌浆不大于0.8L/min时,继续灌注30min,灌浆即可结束。
(3)   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应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7.8.5 灌浆孔封孔
(1)   每个帷幕灌浆孔全孔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灌浆孔才能进行封孔。
(2)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置换和压力灌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固结灌浆孔封孔应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
7.8.6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岩基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7.8.6.1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
(1)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应以分析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钻孔、取岩芯资料、灌浆记录和测试成果等评定其质量。
(2)   按监理人指示布置检查孔,其钻孔位置应选在:
①   帷幕中心线上;
②   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③   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④   钻孔偏斜过大的部位;
⑤   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认为帷幕灌浆质量有问题的部位。
(3)   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10%,一个坝段或一个单元工程内至少应布置一个检查孔。
(4)   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进行。承包人应在灌浆结束7天或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位置。
(5)   帷幕灌浆检查孔应按本章第7.4.4条的规定提取岩芯。
(6)   帷幕灌浆的封孔质量应逐孔进行检查。
(7)   帷幕灌浆压水试验合格标准:坝体混凝土与基岩接触段及其下一段的合格率应为100%;再以下各段的合格率应为90%以上;不合格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100%,且不集中,则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8.6.2 固结灌浆质量检查
       (1)采用测量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并结合分析灌浆孔和检查孔的钻孔取芯以及压水试验和灌浆试验成果为辅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2)采用单点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查,其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检查结束后应进行灌浆和封孔。
       (3)采用压水试验方法、岩体波速、静弹性模量法进行检查,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后3~7天、14天、28天进行。检查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
       (4)固结灌浆质量的压水试验检查,其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若达不到上述合格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9 地下洞室灌浆
7.9.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地下洞室的洞顶回填灌浆和围岩固结灌浆。
     (2)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劫数天后进行。
     (3)灌浆结束后,应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待凝时间不少于24h或按监理人指示的时间控制。
     (4)灌浆时应密切监视衬砌混凝土的变形,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定时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
7.9.2 回填灌浆
     (1)在素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可采用直接钻孔的方法;在钢筋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应采用在预埋管中钻孔的方法,孔深深入岩石10cm,并测记混凝土厚度和空腔尺寸。
     (2)遇有围岩塌陷、溶洞、超挖较大等情况时,应由承包人制定特殊灌浆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3)回填灌浆应按划分的灌浆区段分序加密进行,分序序数和分序方法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工程要求确定,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4)回填灌浆的压力和浆液水灰比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确定。一序孔可灌注水灰比0.6(或0.5):1的水泥浆,二序孔可灌注1:1和0.6(或0.5):1两个比级的水泥浆。空隙大的部位应灌注水泥砂浆,但掺砂量不应大于水泥重量的200%。
     (5)回填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并继续灌注5min即可结束。
     (6)回填灌浆因故中断时,承包人应及早恢复灌浆,中断时间大于30min,应设法清洗至原孔深后恢复灌浆,此时若灌浆孔仍不吸浆,则应重新就近钻孔进行灌浆。
     (7)灌浆结束后,应排除钻孔内积水和污物,采用浓浆将全孔封堵密实和抹平,露出衬砌混凝土表面的埋管应割除。
7.9.3 固结灌浆
(1)       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孔位采用风钻或其它型式的钻孔机械进行钻孔,孔深和孔向均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2)       地下洞室的固结灌浆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按分序加密的原则划分灌浆单元,对水工隧洞的固结灌浆应按环间分序、环内加密的原则进行,遇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可增为三序,但需经监理人批准。
(3)       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灌浆方法、浆液变换标准、灌浆结束标准和封孔等应参照本章第7.8.2条至第7.8.5条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9.4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灌浆质量的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7.9.4.1 回填灌浆
(1) 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孔孔位,检查孔应布置在脱空较大、串浆孔集中及灌浆情况异常的部位,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5%。
(2) 采用钻孔注浆法进行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向孔内注入水灰比2:1的浆液,在规定压力下,初始10 min内注入量不超过10L,即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3) 灌浆孔灌浆和检查孔钻孔注浆结束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将钻孔封填密实,并将孔口压抹平整。
7.9.4.2 固结灌浆
(1)         固结灌浆质量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试验采用单点法,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测试,并将测试成果提交监理人。
(2)         固结灌浆压水试验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3~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给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岩体波速和静弹性模量测试,应分别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或28天进行,其孔位的布置、测试仪器的确定、测试方法、合格标准等,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7.10 灌浆工程验收
7.10.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灌浆工程的验收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章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和本章第7.8.6、7.9.4所列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人。
7.12.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3款的规定提交验收资料。
7.13 计量和支付
7.13.1 钻孔
       (1)凡属灌浆孔、检查孔、勘探孔、观测孔和排水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从钻孔钻机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或岩石面的位置开始)钻孔的每延长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钻孔设备及风、水、电及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
       (2)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等取芯钻孔,应经监理人确认,按取芯样钻孔,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取芯样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不予支付。
       (3)芯样试验根据本章第7.4.4条规定的钻孔取芯及其试验项目按总价列项支付。总价中应包括试验所用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
       (4)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灌浆作业单价中。
7.13.2 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按实际压水操作的台时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压水试验”项目的每台时单价支付。压水试验机组设备的提供、操作、搬运、装配、撤除和维修等费用均包括在每台时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3.3 灌浆试验
       灌浆试验,其计量支付应根据本章7.6节中要求或指示完成的试验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运行,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
7.13.4 水泥灌浆
       (1)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或实际记录的直接用于灌浆的干水泥重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灌浆干水泥的每t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2)回填灌浆和接缝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的灌浆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灌浆的单价支付。
       (3)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的单价中。
       (4)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
7.13.5 管道
       (1)排水孔管道和预埋灌浆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实际安装的管道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包含管道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和加工安装等费用。
       (2)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施工中所用的排水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经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以及埋入在永久工程中的管道阀门、接头或其它零配件等均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7             钻孔和灌浆
  
7.1说明
7.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4) 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5) 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和化学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触和接缝灌浆;
化学灌浆适用的范围为水工建筑物裂缝和结构的补强和防渗灌浆,以及基岩和地下洞室特殊部位的加固和防渗灌浆等。
7.1.2 承包人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5)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6)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7.1.3 主要提交件
7.1.3.1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56 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或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8) 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9) 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10)       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11)       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12)       灌浆试验大纲;
(13)       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
(14)       施工进度计划等。
7.1.3.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6) 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7) 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8)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9) 本章第7.8.6、7.9.4、7.10.6和7.11.6条的质量检查记录;
(10)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1.3.3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6) 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7) 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8)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9) 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0)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9)《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10)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标准》SD108—83;
(11)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12)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DJ204—81;
(13)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92;
(14)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7.2材料
7.2.1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和化灌材料等,均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7.2.2水泥
(4)         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用于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用坝体接缝灌浆和钢衬接触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
(5)         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的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u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μ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细水泥或超细水泥等特种水泥,承包人不得拒绝,其引起的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         灌浆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水泥不应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应使用。
7.3.3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C。
7.3.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6条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7.3.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7条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7.3.6     化学灌浆材料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化学灌浆材料,并应符合本章第7.11节的有关规定。
7.4     设备
7.6.3     钻孔设备
(6)       承包人在地下洞室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7)       钻孔的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固结灌浆可采用合宜的钻机和钻头钻进。
(8)       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性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
(9)       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10)   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7.6.4   灌浆设备
(6)       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7)   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8)   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9)   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
(10)   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⑨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⑩耐蚀灌浆阀门;
⑪钢丝编织胶管;
⑫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 ~2.5倍;
⑬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⑭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⑮化学灌浆时,应采用监理人批准的化灌专用制浆机和灌浆设备。
⑯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7.7       钻孔
7.7.1   说明
(4)       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执行。
(5)       在钻孔过程中,应进行孔斜测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孔斜应符合本章第7.4.2条的规定。
(6)       钻孔结束,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7.7.2   灌浆孔的钻孔
(6)   灌浆孔的开孔孔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帷幕灌浆孔的开孔孔位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7)   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人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
(8)   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
(9)   垂直或顶角小于50°的帷幕孔,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表7-1规定的数值:
表7-1
孔深m
20
30
40
50
60
最大允许偏差值m
0.25
0.5
0.5
1.15
1.5
对于顶角大于5°和深度大于60m的帷幕灌浆孔,其孔斜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理人的指示执行。
固结灌浆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
(10)所有帷幕灌浆孔均应全孔测斜,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防斜措施,如发现钻孔偏斜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偏,或采取其它经监理人批准的补救措施,纠偏无效时,应按监理人的批示报废孔后,重新钻孔。
7.7.3   勘探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
(5)   勘探孔及灌浆检查的孔拉应按监理人指示确定。
(6) 灌浆检查孔的孔底偏差要求与灌浆孔相同,其它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小于1/40孔深或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7) 除监理人批准外,在排水孔周边30m范围内或监理人指示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
(8) 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7.4.5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7)       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它钻孔,应予钻取岩芯,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8)   芯样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对于1m或大于1m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次减少50%,直至50cm为止。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应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
(9)   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水、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提交监理人。
(10)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钻取的岩芯和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提交监理人。
(11)         承包人应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一并提交监理人。
(12)         监理人指示应予保存的岩芯,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防止散失和混装。
7.7.4   钻孔保护
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7.8.1   说明
(3)       承包人应在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4)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帷幕灌泵孔的裂隙冲洗应按监理人指示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方法进行。
7.8.2   冲洗
(6)       灌浆孔均应进行冲洗。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灌浆试验确定。
(7)       冲洗压力: 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时,则采用1MPa;冲洗风压采用50%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则采用0.5MPa。
(8)       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后10min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9)       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10)   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7.8.3     压水试验
(5)         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 简易压水”、“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
(6)       简易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的80%,该值若大于1Mpa时,采用1Mpa;压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五点法和单点法压水试验按SL62—92附录A执行。
(7)       对帷幕灌浆,无论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并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其它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可进行简易压水试验。检查孔应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
(8)       基岩固结灌浆的检查孔应按SL62—94附录A的规定进行压水试验,检查孔的数量应不少于总孔数的5%。
7.9       灌浆试验
7.9.1 说明
(3)   灌浆作业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审批。
(4)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对试验成果进行分析,并将试验的详细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报送监理人。
7.9.2   浆液试验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同水灰比、不同掺合料和不同外加剂的浆液进行下列项目试验:
8       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9       浆液密度或比重测定;
10   浆液流动性或流变参数;
11   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12   浆液的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13   浆液结石的容重、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14   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6)       用于现场灌浆试验的浆液水灰比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应通过浆液试验选择,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14.6.3       现场灌浆试验
(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与实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6)   根据灌浆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按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7)   在每一灌浆试验区内,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拟定的施工程序和方法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的效果,承包人应整理分析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的试验资料,并将灌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8)   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14.7                     制浆  
7.7.4                 制浆材料称量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
7.7.5                 浆液搅拌
(4)                     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粘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
(5)                     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min;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0s。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4h。
(6)                     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r为转动一周),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细水泥浆液的搅拌,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2h。
7.7.6                   集中制浆
(3)               集中制浆站宜制备水灰比为0.5: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液速应为1.4~2.0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制使用。
(4)             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C,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
7.8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
7.8.1一般要求
(8)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
(9)           平硐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硐的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
(10)       在需要从岩石表面进行灌浆的区域,在灌浆前应将漏浆或漏水的裂隙进行清理,并将松动岩石移走,以便堵漏。
(11)       岩基固结灌浆宜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
(12)       对设有抬动观测设备的灌区,须待抬动观测仪器装置完毕,并完成灌浆前测试工作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在进行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灌浆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抬动监测,观测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抬动变形允许值超过设计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13)       在已完成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4)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承包人应按SL62-94第3.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7.8.2 灌浆压力和灌浆方法
(9)           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和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
(10)       灌浆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由三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边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中排孔的灌浆;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下游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上游排孔的灌浆,每排应按分序、分段施工。
(11)       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6m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大于6m时,按监理人指示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综合灌浆法或孔口封闭灌浆法。
(12)       帷幕灌浆段长度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减或加长,但不得大于10m。
(13)       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的接触段应先行单独灌浆并应待凝,接触段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
(14)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塞应塞在已灌段段底以上0.5m处,以防漏灌;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可不待凝。但在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则宜待凝,待凝时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
(15)       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灌浆段的长度因故超过10m,对该段宜采取补救措施。
(16)       为防止岩石面或混凝土面抬动,固结灌浆原则上一泵灌一孔,当相互串浆时,采用群孔并联灌注,但并联孔数不宜多于3个,并应控制灌浆压力。
7.8.3 浆液水灰比和变浆标准
(3)           应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保持不变而灌浆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
(4)           当某一比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的注入率均无显著改变时,应换浓一级水灰比浆液灌注;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越级变浓。
7.8.4 灌浆结束标准
(4)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60min,或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灌浆即可结束。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继续灌注时间相应减少为30min和60min,灌浆即可结束。
(5)   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群孔灌浆不大于0.8L/min时,继续灌注30min,灌浆即可结束。
(6)   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应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7.8.5 灌浆孔封孔
(3)   每个帷幕灌浆孔全孔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灌浆孔才能进行封孔。
(4)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置换和压力灌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固结灌浆孔封孔应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
7.8.6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岩基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7.8.6.1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
(8)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应以分析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钻孔、取岩芯资料、灌浆记录和测试成果等评定其质量。
(9)   按监理人指示布置检查孔,其钻孔位置应选在:
⑥   帷幕中心线上;
⑦   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⑧   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⑨   钻孔偏斜过大的部位;
⑩   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认为帷幕灌浆质量有问题的部位。
(10)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10%,一个坝段或一个单元工程内至少应布置一个检查孔。
(11)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进行。承包人应在灌浆结束7天或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位置。
(12)帷幕灌浆检查孔应按本章第7.4.4条的规定提取岩芯。
(13)帷幕灌浆的封孔质量应逐孔进行检查。
(14)帷幕灌浆压水试验合格标准:坝体混凝土与基岩接触段及其下一段的合格率应为100%;再以下各段的合格率应为90%以上;不合格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100%,且不集中,则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8.6.2 固结灌浆质量检查
       (1)采用测量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并结合分析灌浆孔和检查孔的钻孔取芯以及压水试验和灌浆试验成果为辅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2)采用单点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查,其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检查结束后应进行灌浆和封孔。
       (3)采用压水试验方法、岩体波速、静弹性模量法进行检查,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后3~7天、14天、28天进行。检查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
       (4)固结灌浆质量的压水试验检查,其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若达不到上述合格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9 地下洞室灌浆
7.9.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地下洞室的洞顶回填灌浆和围岩固结灌浆。
     (2)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劫数天后进行。
     (3)灌浆结束后,应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待凝时间不少于24h或按监理人指示的时间控制。
     (4)灌浆时应密切监视衬砌混凝土的变形,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定时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
7.9.2 回填灌浆
     (1)在素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可采用直接钻孔的方法;在钢筋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应采用在预埋管中钻孔的方法,孔深深入岩石10cm,并测记混凝土厚度和空腔尺寸。
     (2)遇有围岩塌陷、溶洞、超挖较大等情况时,应由承包人制定特殊灌浆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3)回填灌浆应按划分的灌浆区段分序加密进行,分序序数和分序方法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工程要求确定,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4)回填灌浆的压力和浆液水灰比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确定。一序孔可灌注水灰比0.6(或0.5):1的水泥浆,二序孔可灌注1:1和0.6(或0.5):1两个比级的水泥浆。空隙大的部位应灌注水泥砂浆,但掺砂量不应大于水泥重量的200%。
     (5)回填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并继续灌注5min即可结束。
     (6)回填灌浆因故中断时,承包人应及早恢复灌浆,中断时间大于30min,应设法清洗至原孔深后恢复灌浆,此时若灌浆孔仍不吸浆,则应重新就近钻孔进行灌浆。
     (7)灌浆结束后,应排除钻孔内积水和污物,采用浓浆将全孔封堵密实和抹平,露出衬砌混凝土表面的埋管应割除。
7.9.3 固结灌浆
(4)       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孔位采用风钻或其它型式的钻孔机械进行钻孔,孔深和孔向均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5)       地下洞室的固结灌浆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按分序加密的原则划分灌浆单元,对水工隧洞的固结灌浆应按环间分序、环内加密的原则进行,遇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可增为三序,但需经监理人批准。
(6)       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灌浆方法、浆液变换标准、灌浆结束标准和封孔等应参照本章第7.8.2条至第7.8.5条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9.4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灌浆质量的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7.9.4.1 回填灌浆
(4) 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孔孔位,检查孔应布置在脱空较大、串浆孔集中及灌浆情况异常的部位,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5%。
(5) 采用钻孔注浆法进行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向孔内注入水灰比2:1的浆液,在规定压力下,初始10 min内注入量不超过10L,即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6) 灌浆孔灌浆和检查孔钻孔注浆结束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将钻孔封填密实,并将孔口压抹平整。
7.9.4.2 固结灌浆
(4)         固结灌浆质量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试验采用单点法,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测试,并将测试成果提交监理人。
(5)         固结灌浆压水试验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3~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给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6)   岩体波速和静弹性模量测试,应分别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或28天进行,其孔位的布置、测试仪器的确定、测试方法、合格标准等,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7.10 灌浆工程验收
7.10.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灌浆工程的验收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章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和本章第7.8.6、7.9.4所列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人。
7.12.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3款的规定提交验收资料。
7.13 计量和支付
7.13.1 钻孔
       (1)凡属灌浆孔、检查孔、勘探孔、观测孔和排水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从钻孔钻机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或岩石面的位置开始)钻孔的每延长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钻孔设备及风、水、电及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
       (2)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等取芯钻孔,应经监理人确认,按取芯样钻孔,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取芯样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不予支付。
       (3)芯样试验根据本章第7.4.4条规定的钻孔取芯及其试验项目按总价列项支付。总价中应包括试验所用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
       (4)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灌浆作业单价中。
7.13.2 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按实际压水操作的台时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压水试验”项目的每台时单价支付。压水试验机组设备的提供、操作、搬运、装配、撤除和维修等费用均包括在每台时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3.3 灌浆试验
       灌浆试验,其计量支付应根据本章7.6节中要求或指示完成的试验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运行,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
7.13.4 水泥灌浆
       (1)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或实际记录的直接用于灌浆的干水泥重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灌浆干水泥的每t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2)回填灌浆和接缝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的灌浆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灌浆的单价支付。
       (3)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的单价中。
       (4)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
7.13.5 管道
       (1)排水孔管道和预埋灌浆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实际安装的管道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包含管道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和加工安装等费用。
       (2)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施工中所用的排水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经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以及埋入在永久工程中的管道阀门、接头或其它零配件等均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第8章   基础防渗工程
  
8·1   说明
8·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的松散透水地基的防渗处理工程,其防渗结构混凝土防渗墙和高压旋(摆、定)喷注浆防渗墙。
8·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进行防渗工程槽段的地质复勘工作并编制槽段地质复勘剖面图,供防渗墙槽段划分和合拢段布置。
(2)      承包人应负责防渗墙的施工准备、墙体材料供应及其配合比试验、槽段造(钻)孔、浆液配制、灌(喷射)注浆、泥浆置换、墙体浇筑、钢筋笼沉放以及试验等全部施工作业。
(3)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防渗墙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并提供施工图纸规定的专用控制设备(如垂度计算等)。
(4)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指示,负责购置、安装及埋设防渗墙观测仪器。
(5)   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规定,以及本章技术条款的要求,对防渗墙施工作业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等工作。
8·1·3   主要提交件
8·1·3·1   混凝土防渗墙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防渗墙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章第8.2.3条至第8.2.9条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   防渗墙槽段地质复勘工作大纲;
②   防渗墙槽段划分和合拢段布置;
③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布置;
④   槽孔建造施工工艺;
⑤   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
⑥   钢筋笼制作和沉放;
⑦   防渗墙观测仪器布置及预埋方法;
⑧   墙体浇筑工艺;
⑨   废浆及沉渣排放措施;
⑩   施工进度计划。
(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交以下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①            轴线及槽段测量放样资料;
②            墙体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成果;
③            槽孔造孔、泥浆置换、清孔、钢筋笼制作及沉放、墙体浇筑等施工班报记录;
④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3)   完工验收资料
混凝土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防渗墙竣工图及说明书;
②       墙体材料试验成果;
③   墙体质量检验(钻孔取芯、注水试验、沉渣厚度等)记录和现场抽样检验成果;
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8·1·3·2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3.3条至第8.3.5条的要求,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            防渗墙槽段地质复勘工作大纲;
②            防渗墙分段布置图;
③            钻喷设备和辅助设施布置;
④            钻孔及喷射注浆技术和方法;
⑤            墙体喷射注浆质量控制及检查方法;
⑥            废浆回收和处理;
⑦            施工进度计划。
(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交以下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①   防渗墙轴线、孔段测量放样成果;
②            注浆材料试验成果;
③            浆液配合比和浆液固结体取样试验成果;
④            现场高压喷射注浆工艺试验报告;
⑤            成孔、插管、喷射注浆等施工记录;
⑥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3) 完工验收资料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防渗墙竣工图及说明书;
②            材料试验成果;
③            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抽样试验成果;
④            现场喷射注浆试验报告;
⑤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⑥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8·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
(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8)《高压旋喷注浆技术规范》YSJ210-92   YBJ43-92;
(9)《钻井液用膨润土》SY50260-85。
8·2   混凝土防渗墙(混凝土地下连续墙)
8·2·1   说明
本节述及的混凝土防渗墙墙体材料分为: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塑性混凝土和固化灰浆等。
8·2·2   一般要求
8·2·2·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详细分析防渗墙槽位的地质条件,并进行复勘后编制槽位轴线剖面,查明槽段有无基岩陡坡或反坡以及大孤石分布特征等;编制槽位轴线剖面图、划分槽段、确定合拢段位置,并将槽孔中心线定位测量记录报送监理人检查,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8·2·2·2   对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工程地质条件相类拟地段或在防渗墙中心线部位进行生产性试验,以取得造孔、固壁泥浆、墙体浇筑等施工工艺和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8·2·2·3   承包人应做好槽孔施工废浆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应设置地表水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渗入槽孔内,以免影响泥浆性能和破坏孔壁稳定。
8·2·3   造孔
8·2·3·1   孔口平台应设置在高于槽孔施工期最高洪水位以上。
8·2·3·2   孔口的导向墙基础应修筑在稳固的地基上。采用混凝土导墙时,应对松散地基土进行加密处理,深度不小于5m;导向墙修筑的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导向墙应平行于防渗墙中心线,其允许偏差为+1cm;
(2)    导向墙顶面高程(整体)允许偏差+1cm;
(3)    导向墙顶面高程(单幅)允许偏差+0.5cm;
(4)    导向墙间净距允许偏差+0.5cm。
8·2·3·3   承包人应保证槽孔壁平整垂直,孔位中心允许偏差不大于3cm、孔斜率不大于0.4%;遇有含孤石、漂石的地层及基岩面倾斜度较大等特殊情况时,其孔斜率应控制在0.6%以内;对于一、二期槽孔接头套接孔的两次孔位中心任一深度的偏差值应不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墙厚的1/3。
8·2·3·4   遇有大孤石或大量漏浆的特殊地段,承包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将处理记录提交监理人。
8·2·3·5   在造孔过程中,孔内泥浆面应始终保持在导墙顶面以下30-50cm,严防坍孔。
8·2·3·6   槽孔进入基岩面的嵌入深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采用岩芯取样方法确定岩面分布高程,岩芯应妥善保存,基岩面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8·2·3·7   造孔结束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8.2.3.3款规定进行槽孔质量检验,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清孔换浆。
8·2·3·8   槽孔清孔换浆结束后1h,应达到下列标准:
(1) 孔底淤积厚度不大于10cm;
(2) 使用粘土泥浆时,孔内泥浆密度不大于1.3g/cm3,粘度不大于30s,含砂量不大于10%;
(3) 使用膨润土泥浆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或按上述(2)项的标准执行。
清孔换浆达到上述标准后,应经监理人检验确认。
8·2·3·9   二期槽孔清孔换浆结束前,应分段刷洗槽段接头混凝土孔壁的泥皮,以达到刷子钻头上不再带有泥屑及槽底淤积层厚不再增加为准。
8·2·3·10   承包人应在清孔验收合格后4h内浇筑混凝土,若因需要下设钢筋笼或埋设件而不能按时浇筑时,就重新按本章第8.2.3.8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再次进行清孔换浆。
8·2·4   泥浆
8·2·4·1   承包人提供的泥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粘土料宜选择粘粒含量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0、含砂量小于5%、二氧化硅与三氧化二铝含量的比值为3~4的粘土。
(2)   膨润土成品料的品质应符合SY5060-85的规定。
8·2·4·2   新制膨润土泥浆或粘土泥浆性能指标,应分别符合SL174-96表4.0.6和表4.0.7的规定。
8·2·4·3   循环使用的泥浆应每隔30min检测一次性能指标,当泥浆超过本章第8.2.3.8款规定的指标时,作废浆处理;废浆应集中排放到监理人指定的地点。
8·2·4·4   配制泥浆的水质应符合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
8·2·4·5   应按试验选定的配合比配制泥浆,粘土和水的加料量均应称量计量,加料量误差应小于5%,拌制泥浆所采用的外加剂及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2·4·6   储浆池内的泥浆应定时搅动,不得结块和沉淀。
8·2·5   墙体材料
8·2·5·1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1) 材料
①   水泥:水泥标号应不低于325#,有抗冻要求时,应优先选择硅酸盐水泥;
②   粗骨料:应优先选用天然卵石、砾石,其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且不超过钢筋净间距的1/4,含泥量应不大于1.0%,泥块含量应不大于0.5%;
③   细骨料:应选用细度模数2.4~3.0范围的中细砂,其含泥量应不大于3%,粘粒含量应不大于1.0%;
④   钢筋: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3节的有关规定;
⑤   外加剂:减水剂、防水剂和加气剂等的质量和掺量应经试验,并参照SD108-83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   水:按本章第8.2.4.4款的规定执行。
(2)    配合比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1.4.4条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室内和现场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检验的混凝土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入槽坍落度   18~22cm
②   扩散度   34~40cm
③   坍落度保持15cm以上,时间应不小于1h
④   初凝时间   不小于6h
⑤   终凝时间   不大于24h
⑥   混凝土密度   不小于2.1g/cm3
⑦   胶凝材料用量   不少于350kg/cm3
⑧   水胶比   小于0.65
8·2·5·2   塑性混凝土
(1) 材料
①   水泥:水泥标号应不低于425#,应通过试验选定水泥品种,其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等应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塑性混凝土性能要求;
②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20mm,其含泥量不大于1%,饱和面干吸水率不大于1.60%;
③   细骨料:砂子的细度模数2.68~3.0,含泥量不大于1%,饱和面干吸水率不大于1.60%;
④   粘土:粘粒含量应不小于50%,塑性指数应不小于35;
⑤   膨润土:粘粒含量应不小于55%,塑性指数应不小于60;
⑥   粉煤灰:应经磨细加工,其细度、烧失量及SO3离子含量应符合GBJ146-90有关规定;
⑦   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SD108-83的有关规定;
⑧   水:水质要求按本章第8.2.4.4款的规定执行。
(2) 配合比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塑性混凝土室内和现场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检验的塑性混凝土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出机口坍落度              20~40cm
②   扩散度                                      34~40cm
③   拌和析水率                              应小于3%
④   初凝时间                                  不小于8h
⑤   终凝时间                                  不大于48h
⑥   密度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控制
8·2·5·3 固化灰浆
(1)材料
①   粘土:拌制泥浆的粘土和膨润土,应符合本章第8.2.4.1款的规定;
②   水泥:水泥标号应不低于425#,应优先选用矿渣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固化灰浆性能要求;
③   粉煤灰:其细度要求的万孔筛余量不大于12%,烧失量小于8%,SO3含量应符合GBJ146-90的规定;
④   水玻璃:模数为2.4~3.0,浓度为30~45波美度;
⑤   砂:采用粒径0.25~2.0mm的中粗砂;
⑥   外加剂:各种外加剂(包括木钙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参照SD108-83的规定;
⑦   水:水质要求按本章第8.2.4.4款规定执行。
       (2)配合比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固化灰浆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室内和现场的固化灰浆配合比试验、选定固化材料及其用量,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审批。固化灰浆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检验的浆液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漏斗粘度   25~45s;
②   密度应随浆液配合比控制;
③   混全浆液失去流动时间应不小于5h,固化时间应不大于24h;
④   采用原位搅拌法施工时,固化灰浆密度应为1.3~1.5g/cm3。若水泥搅拌成水泥浆加入时,水泥砂浆密度应控制在1.8 g/cm3
⑤   析水量应小于1%,凝固后体积基本不收缩。
8·2·6   拌合与运输
8·2·6·1   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配合比,对混凝土、塑性混凝土或固化灰浆进行配料和拌合,监理人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抽检。
8·2·6·2   混凝土及塑性混凝土的拌和与运输应按照SL174-96第5.3节规定执行。
8·2·6·3   塑性混凝土拌和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将拌和试验的配合比、整体拌和时间、拌合速度等指标,报送监理人审批。
8·2·6·4   固化灰浆应采用原位搅拌法,并应根据施工图纸选择的搅拌方式拌合成墙,要求拌合均匀,应定时在不同槽位及深度取样测定其密度值,不得有混浆或夹泥现象。
8·2·7   钢筋笼制作与沉放
8·2·7·1   制作
(1)    钢筋笼的外形尺寸应根据相应槽段长度、接头型式及起吊能力确定;
(2)    钢筋笼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8.0cm;
(3)    垂直钢筋净间距应于混凝土粗骨料直径的4倍,水平配置的钢筋中心距应大于15cm,加强筋与箍筋不得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
(4)   混凝土导管接头外缘距最近钢筋间距应大于10cm。
8·2·7·2   钢筋笼制作最大允许误差:
(1)         主筋间距为1.0cm;
(2)         箍筋和加强筋间距为2.0cm;
(3)         钢筋笼长度为5.0cm;
(4)         钢筋笼弯曲度不大于1% 。
8·2·7·3   沉放
               钢筋笼入槽时,若遇阻碍,应进行槽孔处理,不得强行下沉;钢筋笼入槽后应使笼底距槽底间距不小于20c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钢筋笼上浮。
8·2·7·4   钢筋笼入槽后的定位最大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位标高误差为5cm;
(2)         垂直墙轴线方向为2cm;
(3)         沿墙轴线方向为7cm;
8·2·7·5   钢筋笼接头焊接的型式和允许偏差应按SDJ207-82第3.3.12条至第3.3.14条的规定执行。
8·2·8   观测仪器的安装与埋设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指示,在防渗墙内埋设观测仪器(包括应变计、压力计、钢筋计、土压力盒、墙体变形测斜仪等)均应采用合适的安装与埋设方法;并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9.2.2条款的规定。
(2)         仪器埋设断面应在相邻混凝土导管的中心位置上;仪器埋设断面处的造孔质量必须符合仪器安装与埋设的要求。
(3)         仪器埋设前承包人应完成仪器的力学率定、温度率定、绝缘气密性率定;并进行电缆绝缘气密性检查;芯线电阻和接头强度和绝缘情况的检查;并作好记录提交监理人。
(4)         观测仪器埋设完毕,承包人应检查确认仪器已能正常工作,并报请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墙体的浇筑。
8·2·9   墙体浇筑
(1)   泥浆下混凝土墙体浇筑前,槽孔应进行清孔换浆,并由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浇筑。
(2)   采用直升式导管法进行泥浆下的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应不小于1.0m,不大于6.0m;
②   槽孔内有两套以上导管时,导管间距不得大于3.5m;
③   一期槽端导管距孔端或接头管间距为1~1.5m,二期槽端导管距孔端应为1.0m;
④   当槽底高差大于0.25m时,应将导管置于控制范围的最低处;
⑤   导管底口距槽底距离应控制在15~25cm范围内。
(3)   使用混凝土泵灌注混凝土时,应采用机械式或液压式活塞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混凝土应连续供料,连续灌注;
②   输送管直径应不小于15cm;
③   竖向输送管的上部应装有排气阀并随时排气,严防空气压入混凝土内。
(4)   混凝土浇注完毕后的顶面,应高出施工图纸规定顶面高程至少50cm以上。
(5)   采用原位搅拌法浇注固化灰浆时,应在入槽前将泥浆搅拌均匀。
(6)   采用气拌法进行原位搅拌固化灰浆时,空压机额定风压应不小于孔内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每根风管均应下放至槽底,并需安装水平出风花管,加料应在2h内结束。应不间断进行风拌,确保风压均匀,中途不得停风。
(7)   固化灰浆加料结束后,尚应继续风拌30min,并按监理人指示,从槽孔内不同部位取样。
(8)   槽内固化灰浆固化后,应用湿土覆盖墙顶进行养护。
8·2·10   墙段连接
(1)    防渗墙墙段分段连接缝的设置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2)    墙段连接采用接头管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接头管应能承受混凝土最大压力和起拔力;管壁应平整光滑,节间连接可靠;
②   开始拔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超拔时应防止引起孔口坍塌。
(3)    墙段连接采用双反弧桩柱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双反弧桩柱,其弧顶间距为墙厚的1.1~1.5倍;
②   双反弧桩孔的孔斜率允许偏差应按本章第8.2.3.3款规定执行。
8·2·11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第8.2.2至8.2.10条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8·2·11·1   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防渗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槽孔终孔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
①   孔位、孔深、孔斜与槽宽;
②   槽孔嵌入基岩深度;
③   一、二期槽孔间接头孔的套接厚度。
(2)   浇筑前槽孔清孔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
①   孔内泥浆性能指标;
②   孔内淤积厚度;
③   接头孔壁刷洗质量。
(3)    钢筋笼制造与沉放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
①   钢筋笼尺寸;
②   钢筋笼吊放位置及节间连接质量。
(4)    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浇筑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
①   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抽样检验;
②   混凝土的终浇高程;
③   混凝土原材料检验;
④   混凝土出机口和现场取样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8·2·11·2   固化灰浆防渗墙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
(1)   固化灰浆原材料质量的抽样检验;
(2)    槽孔内固化浆液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    墙体的均匀性及防渗性能检验。
8·2·11·3   防渗墙工程的完工验收
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8.1.3.1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8·2·12   计量和支付
(1)   混凝土、塑性混凝土防渗墙和固化灰浆防渗墙的计量与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实施的防渗墙成墙面积,以每m2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支付。
(2)   每m2单价中包括:地质复勘、施工准备、材料采购、配合比试验、导墙与槽孔施工、墙体浇筑、试验与检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装拆导管,搭拆浇筑平台等的一切费用。
(3) 钢筋混凝土防渗墙的钢筋和钢材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的钢筋和钢材用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其每t单价中包括钢材采购和钢筋笼制作和沉放的全部费用。
8·3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
8·3·1   说明
高压喷射注浆适用于砂性土和粘性土、粉土和黄土地基上的水工建筑物防渗结构;其施工工艺包括高压旋喷、摆喷和定喷等。
8·3·2   一般要求
(1)   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场地应平整、稳固,凡遇有低洼、表土松散、紧临边坡的区域,应采用回填、夯实、加固和边坡坡脚保护措施。
(2)    在喷射注浆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及YSJ210-92、YBJ43-92第3.2.1条规定的喷射注浆方法进行施工机械设备试运行。
(3)    施工场地布置应进行全面规划,开挖排浆沟和集浆池,作好冒浆排放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4)    高压喷射注浆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施工:
①   墙厚度为1.0m时,采用二重管法;
②   墙厚大于1.0m时,采用三重管法。
8·3·3   材料
(1) 水泥
高压喷射浆液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水泥标号应不低于425#。需要提高墙体强度时,应采用525#水泥或在425#硅酸盐水泥中外掺高效扩散剂。
(2) 水
高压喷射浆液拌和用的水质应按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执行。
(3) 掺和料
为减缓水泥浆液沉淀速度,应在硅酸盐水泥中添加3%水泥重量的膨润土和3%膨润土重量的碳酸钠。膨润土的细度应为200目。
(4) 外加剂
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D108-83的有关规定,其掺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确定。
8·3·4   浆液
8·3·4·1   配合比试验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对浆液性能的要求以及下列各项的规定进行浆液配合比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
(2)   采用二重管法喷射注浆的水灰比为:1:1~1.5:1;采用三重管法喷射注浆的水灰比为:1:1。
(3)   浆液存放时间:当环境气温10℃以下时,不超过5h;当环境气温10℃以下时,不超过3h;当浆液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时间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降低标号使用或按废浆处理。
(4)   配合比试验内容应包括浆液拌制时间、浆液密度、浆液流动性、浆液的沉淀速度和沉淀稳定性、浆液的凝结时间(初凝和终凝)以及浆液固结体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透水性等。
8·3·4·2   现场高压喷射
(1)         在现场高压喷射注浆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择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区段,并按室内试验选定的配合比进行高压喷射注浆的工艺试验,以选定布孔方式、孔距、排距和孔深以及喷射流量、压力、旋速和提升速度等工艺参数。
(2)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钻取芯样进行固结体的均匀性、整体性、强度和渗透性等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8·3·5   喷射施工
8·3·5·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进行放样定位,其中心允许误差不得大于5cm。
8·3·5·2   钻机或喷射机组就位后,应保证立轴或转盘与孔位中心对正,成孔偏斜率应不大于1.5%。
8·3·5·3   采用水射流成孔时,应采用低压(2MPa)水流将喷管送至施工图纸规定的孔深,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压喷射注浆施工。
采用钻机成孔时,应将钻孔钻至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后再插入喷管到预定深度,经监理人检验合格,方可进行高压喷射注浆。
8·3·5·4   高压喷射注浆应自下而上进行,注浆过程中应达到:
(1)   高压注浆设备的额定压力和注浆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确保管路系统的畅通和密封。
(2)   风、水、浆均应连续输送,水泥浆液的高压喷射作业不得停喷或中断。
8·3·5·5   二重管机具试运转时的空压机风压保持0.7MPa,并与泵压保持20+2MPa浆液射流同轴喷射;三重管机具试运转时的高压水泵泵压保持20+2MPa,空压机风压保持0.7MPa,泥浆泵泵压保持2MPa,同轴喷射。
8·3·5·6   水泥浆液应进行严格的过滤,防止喷嘴在喷射作业时堵塞。
8·3·5·7   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测试水泥浆液密度,浆液水灰比为1:1和1.5:1时,其相应浆液密度分别为1.5g/cm3和1.37g/cm3,当施工中浆液密度超出上述指标时,应立即停止喷注,并调整至上述正常范围后,方可继续喷射。
8·3·5·8   因故停喷后重新恢复施工前,应将喷头下放30cm,采取重迭搭接喷射处理后,方可继续向上提升及喷射注浆,并应记录中断深度和时间。停机超进3h时,应对泵体输浆管中进行清洗后方可继续施工。
8·3·5·9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泥浆(水)泵的压力、浆液流量、空压机的风压和风量、钻机转速、提升速度及耗浆量;当冒浆量超过注浆量20%或完全不冒浆时,应按YSJ210-92   YBJ43-92第3.4.15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8·3·5·10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集冒浆试样,每种主要地层应取冒浆试件不少于6组。
8·3·5·11   喷射作业完成后,应连续将冒浆回灌至孔内,直到浆液面稳定为止。在粘土层或淤泥层内进行喷射时,不得将冒浆进行回灌。
8·3·6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第8.3.2条至第8.3.5条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8·3·6·1   高压喷射注浆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桩位的现场放样成果;
(2)    材料试验成果;
(3)    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
(4)    钻孔偏斜率。
8·3·6·2   高压喷射注浆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喷射插管插入深度;
(2)    现场高压喷射注浆试验成果;
(3)    高压喷射作业的工艺检验;
(4)    冒浆试件的试验成果。
8·3·6·3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的批示要求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高压喷射注浆桩(孔)的平面位置;
(2)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的墙体垂直度、连续性、均匀性和搭接程度;
(3)   高压喷射注浆固结体的强度、透水性以及溶蚀和耐久性能,高压喷射注浆固结体的质量检验就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开挖检查、钻孔取芯、动测桩法、标准贯入试验、荷载试验和压水试验等方法,并符合YSJ210-92   YBJ43-92第4.0.1条至第4.0.3条的规定。
8·3·6·4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的完工验收
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8.1.3.2款(3)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8·3·7   计量和支付
(1)         高压喷射防渗墙施工的计量与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防渗墙垂直投影面积以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支付。
(2)         每m2单价中包括:浆液材料的采购、运输、拌制、钻孔、插管、喷射注浆、固结体的现场开挖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9章   地基加固工程
  
9·1   说明
9·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引水渠道、渡槽、涵管、堤坝、房屋建筑、输变电线中、施工交通桥涵等软弱地基的桩基、振冲和沉井、换填、人工挖桩等的基础加固工程。
9·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基础加固工程地段地质条件的复勘工作,并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最终确定基础加固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基础加固工程的施工准备、材料供应、提供专用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以及基础加固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
(3)   承包人应对基础加固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必须按监理人指示的验收工作内容,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关键的施工工艺以及完工后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   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规定,以及本章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地基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
9·1·3   主要提交件
9·1·3·1   施工措施计划
基础加固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提供的基础加固方案和本章第9.2节至第9.4节的规定,分别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桩基基础
①     桩基施工场地布置图;
②     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
③     制桩材料成品备件的配置;
④     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
⑤     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
⑥     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⑦     施工进度计划。
(2)   振冲基础
① 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
② 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
③ 主要机械设备选择;
④ 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
⑤ 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⑥ 施工进度计划。
(3)   沉井
① 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
② 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
③ 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
④ 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
⑤ 施工进度计划。
9·1·3·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测量放样成果、施工记录、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成果、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送监理人。
9·1·3·3   完工验收资料
每项桩基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资料:
①   灌注桩的竣工图及说明书;
②   材料试验成果;
③   成桩检验和基桩承载试验成果报告;
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工程的完工资料:
①   预制桩基础竣工图和说明书;
②   预制成品桩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预制桩基础的承载试验成果报告;
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3)       振冲桩工程的完工资料:
①   振冲桩基础竣工图和说明书;
②   材料试验成果和现场振冲试验报告;
③   试桩成果报告;
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       沉井工程的完工资料。
①   沉井工程竣工图及说明书;
②   混凝土和钢材的原材料试验成果;
③   沉井定位测量及检查记录;
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9·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2)《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3)《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4)《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5)《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7)《灌注桩基础技术规程》YSJ212-92     YBJ42-92。
9·2   桩基
9·2·1     桩基类型
   本节述及的桩基加固类型有:灌注桩(包括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和预制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9·2·2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
(2) 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
(3) 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9·2·3   灌注桩施工
9·2·3·1   本条规定适用于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的施工作业。
9·2·3·2   材料
(1) 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符合SL174-96第4.0.3条和第4.0.4条规定。
(2) 水下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5.3条的规定。
(3) 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3.2的规定。
(4) 沉管灌注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不于C30,钢号应选用I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
9·2·3·3 泥浆制备和处理
(1)       壁泥浆应选用高塑性粘土或膨润土,其性能指标应符合JGJ94-94表6.3.1的规定。若采用粘土拌制泥浆,应按SL174-96第4.0.4条规定进行土质的物理试验、化学分析及矿物成份鉴定,并应进行造浆试验,上述试验成果均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2)         泥浆护壁钻孔钻进期间,护筒内泥浆面应高出地面1.0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应加高护筒至最高水位1.5m以上。
(3)         钻进过程应不断置换泥浆,保持浆液面稳定。
(4)         浇注灌注桩混凝土前,应进行第二次清孔,并检测一次泥浆性能,检测内容包括密度、含砂率和粘度等。
(5)         应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其废弃的泥浆、沉渣应按指定地点排放。
9·2·3·4   钻孔与沉管施工
(1)         泥浆护壁正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按YSJ212-92 YBJ42-92第4.4.5第至第4.4.6条规定执行。
(2)         泥浆护壁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按YSJ212-92 YBJ42-92第4.4.7第至第4.4.10条规定执行。
(3)         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按JGJ94-94第6.4.1条至第6.4.6条规定执行。
(4)         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按JGJ94-94第6.4.7条至第6.4.10条规定执行。
9·2·3·5   终孔与清孔
(1)         定时检查泥浆护壁钻孔的孔位、孔径、孔深、孔斜和沉渣;钻至施工图纸规定的孔深后,应按YSJ212-92 YBJ42-92第4.1.4条规定,进行终孔和沉渣的检查。
(2)         沉管到达规定深度后,应按YSJ212-92 YBJ42-92第4.5.6条规定检测其终孔的贯入度。
(3)         钻孔的孔径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进行清孔,清孔应分别选用真空吸泥法、泥浆循环法或射水冲渣法进行,其清孔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孔内排出或抽出的泥浆密度应在1.3g/cm3以下,含砂量不大于4%,用手触应无粗粒感觉。
②         钻孔灌注桩清孔的沉渣厚度应符合YSJ212-92 YBJ42-92表4.1.4的规定,沉管桩孔不得有沉渣。
(4)         对底部嵌入基岩的大直径灌注桩应采用泵吸法或捞渣筒法清渣,并应保持护壁泥浆液面高度和泥浆性能,其清孔标准应符合本章第9.2.3.5款(3)项的规定。
9·2·3·6   钢筋笼制作与吊放
(1)         钢筋笼的制作应符合YSJ212-92 YBF42-92第4.1.5条的规定。
(2)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应符合GBJ202-83第4.2.1条的有关规定。
(3)         钢筋笼主筋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水下浇注混凝土桩     ±2.0cm;
  ②   非水下浇混凝土桩     ±1.0cm。
(4)         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在钢筋笼内周边设置声波测试预埋管。
(5)         吊放钢筋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钢筋笼吊放前应进行垂直校正;
②   就位后钢筋笼顶底高程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误差不得大于5cm;
③   灌注桩桩顶应设有固定装置,就位后立即进行固定,防止上浮和下沉。
9·2·3·7   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
         (1)混凝土制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②   水下混凝土坍落度为18~22cm,水泥用量不少于360kg/m3,含砂率40%~45%,并应选用中粗砂;
③   混凝土粗细骨料应选用卵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应不大于5.0cm,且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1/3;素混凝土灌注桩不得大于8.0cm。
         (2)   灌注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桩顶混凝土灌注高程应高出施工图纸规定的桩顶高程0.5m;
②   采用人工灌注混凝土桩,在桩顶高程以下4m时,应采用棒式振捣器捣实;
③   灌注时的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3℃,桩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前不得受冻。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应采取缓凝措施。
         (3)孔内水下混凝土灌注应采用导管法或混凝土泵施工:
①   导管直径不得小于20cm,其通过能力不小于10m3/h;大直径灌注桩导管应不小于30cm,其通过能力不小于25m3/h。导管内壁光滑圆顺;
②   导管应安置在钻孔中心,下端口应高出沉渣面30~50cm;
③   灌注混凝土时,应保证导管埋入混凝土面以下1.0m,入孔前混凝土应连续搅拌均匀,保证入孔坍落度,防止混凝土出现离析和压入空气;
④   采用混凝土泵灌注孔内混凝土时,应保证连续供料和连续灌注;混凝土输送管的直径应根据混凝土粗骨料直径选用:当粗骨料粒径为0.5~2.5cm时,应选用直径60cm的输送管;当粗骨料粒径大于2.5cm时,输送管直径应取最大粒径的4倍。
       (4) 灌注桩的实际灌注混凝土量的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0。
9·2·3·8   沉管起拔
(1)         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混凝土应先灌到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
(2)         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
(3)         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9·2·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施工
9·2·4·1   本条规定适用于采用现购的商品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施工。
9·2·4·2   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混凝土预制的商品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批商品桩均应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
(2)         商品桩有效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         表面应平整、密实;掉角深度应不超过1.0cm;局部蜂窝和掉块的缺损总面积应不超过桩身表面积的0.5%,并不得过于集中,桩顶和桩尖处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和掉角。
9·2·4·3   成品桩的起吊、运输和存放
(1)         成品桩的桩体应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起吊与运输;
(2)         成品桩应装车运输,严禁采用沿地面直接拖拉桩体;
(3)         堆放时垫木与吊点保持在同一横截面上,且上下对齐,堆放层数不超过4层。
9·2·4·4 沉桩
(1)   沉桩场地应平整、密实,并应满足打桩机或压桩机对地面承载力的要求。在邻近边坡施工时,应做好坡脚保护。
(2)   打桩或压桩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桩头:
①   桩帽或送帽与桩头周围间隙应取0.5~1.0cm;
②   桩锤与桩帽、桩帽与桩头之间应加设弹性衬垫;
③   桩锤、桩帽、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3) 桩身贯入土层的倾斜度偏差不得超过0.5%。
(4) 打入法预制桩的施工应按JGJ94-94第7.4.4条至第7.4.6条规定执行;静压法预制桩的施工应按JGJ94-94第7.4.9条至第7.4.10条规定执行。
(5) 预制桩桩尖达到规定入土深度后的停锤(或压入)标准,应通过试桩贯入度标准确定,试桩的停锤标准应经监理人批准。
(6) 预制桩打桩或压桩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JGJ94-94第7.4.11条至第7.4.13条规定,沉桩深度应不小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7) 邻近河岸或边坡进行预制桩打桩时,应对河岸和坡脚进行保护。
9·2·4·5   接桩
(1) 接桩的焊接材料及工艺应符合JGJ202-83第4.2.27款至第4.2.28款有关规定。
(2) 接桩时,上下节中心线偏差应符合GBJ202-83第4.2.30条规定。
9·2·4·6   异常情况处理
   承包人在打桩或压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大幅度位移或倾斜、突然下沉、严重回弹、桩顶破裂、桩身裂缝、破碎或断桩等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由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9·2·5   桩基的成桩检验
               灌注桩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施工结束后28天,承包人应按JGJ94-94第9.1和9.2节的有关规定,对桩体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检测,并应将检验和检测的成果报送监理人。
(1) 灌注桩混凝土的每一种配合比均应进行取样制模,每台班至少取一组样,每组3块;钻孔灌注桩应每根取一组样,每组3块。
(2) 现场灌注的水下混凝土灌注桩应取样检测其强度和密度,每台班至少取一组样,每组3块;大直径钻孔灌注桩应每根取一组样,每组3块。
(3) 采用低应变动力法检测基桩桩身的完整性,抽测数不少于该批桩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当抽测不合格桩数超过抽测数的30%时,应加倍重新抽测;加倍抽测后,若不合格桩数仍超过抽测数的30%时,应全部检测。
(4) 按监理人指示选用高应变法或静载荷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承载力,其允许承载力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5) 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单桩承载力的桩数应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工程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应不少于2根;若采用高应变动力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对工程地质条件、桩型、成桩机具和工艺相同的基桩,其检测数应不少于总桩数的2%,并不得少于5根。
9·2·6   质量检查和验收
9·2·6·1   灌注桩桩基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1)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   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
②   按本章第9.2.3.5款的规定进行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
③   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其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和验收;
④   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
(2)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         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
②         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
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按本章第9.2.3.7款的规定对灌注桩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 灌注桩成桩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灌注桩桩位的检查;
②   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
③   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
④   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
(4) 按本章第9.2.5条(5)项进行的灌注桩承载检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9·2·6·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桩基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1) 预制成品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   成品桩规格和技术指标的检查和验收;
②   成品桩使用前的外观质量检查。
(2)   预制桩沉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   预制桩沉桩桩位和偏斜度检查;
②   预制桩沉桩贯入度标准检验。
(3) 按本章第9.2.5条(5)项进行的预制桩基础承载检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9·2·6·3   桩基工程的完工验收
               桩基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9·2·7   计量和支付
(1) 钻孔灌注桩或沉管灌注桩的计量和支付
①         钻孔灌注桩或沉管灌注桩桩基础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混凝土灌注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②         灌注桩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含筋量,并经监理人签认的钢筋总用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③         每m3混凝土单价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检验、试桩、钻孔、泥浆置备、混凝土配制、钢筋笼加工、井口护筒埋设、钻机安装、造孔、清孔、出渣、吊放钢筋笼、凿除混凝土桩头、孔位转移、灌注混凝土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井口护筒埋设,钻机安装,出渣,孔位转移,安装导管及漏斗,拌和水下灌注等一切费用。
(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计量和支付
①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规定的不同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标准根数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
②         每根预制桩的单价包括预制桩及其孔位转移、连接钢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验收以及试桩、打(压)桩、接桩、试验、检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9·3   振冲
9·3·1   振冲类型
               本节述及的振冲法适用于土石坝、堤、围堰、闸基等水工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地基振冲加固处理。振冲法分为振冲置换法和振冲密实法两种。
9·3·2   一般要求
(1) 振冲置换法适用于处理不排水抗剪强度不小于0.02MPa及粘粒含量大于15%的粘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地基;振冲密实法适用于处理砂土和粉土地基;不加填料的振冲密实法仅适用于处理粘粒含量小于10%的粗砂、中砂地基。
(2) 对于大型、重要的或地基复杂的工程,在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上进行振冲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处理的效果。
9·3·3   材料
(1) 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材料最大粒径应不大于80mm,常用的碎石粒径为20~50mm。
(2) 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达到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
(3) 抗液化加固的排水桩应采用粒径5~50mm级配的硬粒径材料。
(4) 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9·3·4   振冲机具设备
(1) 振冲密实和振冲置换的成桩机具与设备性能指标,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振动频率等参数以及制桩的孔径、深度、密实度和最小桩距的要求。
(2) 起重机械:起重能力和提升高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一般起重能力为8~15 t.
(3) 振冲置换法和振冲密实法启动水泵和振冲器,水压力可用0.4~0.6Mpa,水量为200~400L/min。
(4) 施工中加密电流和留振时间,应采用电气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记录和调整。
(5)   施工前应对振冲施工机具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详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9·3·5   造孔和清孔
9·3·5·1   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振冲施工的孔位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振冲器喷水中心与孔径中心偏差不得大于5.0cm;
(2)   振冲造孔后,成孔中心与施工图纸定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10cm;
(3)   造孔完成后的桩顶中心与定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桩孔直径的0.2倍。
9·3·5·2   振冲器贯入土中应保持垂直,其偏斜应不大于桩长的3%。
9·3·5·3   振冲器每贯入1~2m孔段,应记录一次造孔电流、水压和时间,直至贯入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完孔深度。
9·3·5·4   完孔后应清孔1~2遍,要求孔口返出泥浆变稀为止。
9·3·6   填料和振密
9·3·6·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填料方法进行填料:
(1) 采用连续填料时,应将振冲器留在孔内连续向孔内填料;
(2) 采用间断填料时,应将振冲器提出孔口,填料倒入孔内高1m时,再将振冲贯入填料;
(3) 采用强迫填料时,应利用振冲器的自重和振动力将孔上部填料送到孔的下部。
9·3·6·2   填料的加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密电流、留振时间、加密段长及填料数量,应符合试桩选定的上述参数;
(2)   应用电气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加密电流和留振时间;
(3)   加密必须从孔底开始,逐段向上,中间不得漏振,加密位置应达到基础设置高程以上1.0~1.5m。桩头部位加密效果不稳定段应铺设一层20~50cm厚的碎石层,以保证桩顶密实度;
(4)   加密电流的方式,应采用自升式或冲击式。
9·3·6·3   孔底以上1~1.5m处填料量应为施工图纸规定值的2倍;全孔填料充盈系数应大于1.05。
9·3·7   成桩检验
9·3·7·1   振冲法施工结束后,应按场地土的不同类别,在完工后按下列时间进行成桩检验:
(1) 砂土类:14天后
(2) 粘土类:28天后
9·3·7·2   桩体密实度检验
(1)         采用现场桩体的容重试验确定桩体振密程度;
(2)         采用重型(2)动力触探跟踪检测桩体密实度,密实桩标准为动力触探平均贯入10cm的锤击数≥7~10击;小于标准值为不密实桩;
(3)         随机抽验率为1%~5%,每项试验的桩数应不少于3根。
9·3·7·3   桩体抗剪强度、承载力及压缩模量检测,应通过现场原位试验确定;
(1) 现场原位试验的试验组数按200~400根桩为一组,每组抽验不少于3根;
(2) 桩体剪力试验、静载荷试验的剪力盒、承压板的直径应与桩体直径一致。
9·3·7·4   桩间土处理效果检测
(1)   应进行现场原位测试。选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力试验测定振冲后的标贯击数、静探的地层端阻力、侧阻力、动探击数以及十字板不排水剪强度的变化;
(2)   采用钻探取土器取样,进行振冲后土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3)   检测试验方法应选择1~2种进行对比试验,土层单项检测组数:大中型工程大于10组,小型工程大于5组。
9·3·7·5   桩、土复合地基处理效果检测
(1) 主要采用桩土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测定其复合土体承载力及沉降量;
(2) 采用工程桩作试桩,应经监理人批准,最大加载应不超过施工图纸规定荷载的2倍;
(3) 抽样试验数同第9.3.7.3款规定。
9·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9·3·8·1   振冲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复核振冲孔位的现场放样成果,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开始振冲孔的造孔。
9·3·8·2   振冲造孔和清孔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个振冲孔进行孔位、孔深、孔斜和清孔验收。
9·3·8·3   振冲填料和加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试验选定的施工参数,定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桩位偏移值;
(2)检查记录各加密度长度及其加密电流值和留振时间;
(3)分段抽检填料的级配和质量;
(4)检查记录骷用芏翁钊肓俊?/DIV>
9·3·8·4   振冲填料和加密施工结束后28天,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3.3条至第9.3.6条的规定进行以下项目的成桩质量检验和验收:
(1)   桩体密实度检验;
(2)   桩体承载力检验;
(3)   桩间土处理效果检验(包括土样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   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
9·3·8·5   振冲桩基础工程的完工验收:
   振冲桩基础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9·3·9   计量和支付
(1)   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孔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实际振冲孔长度以延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m单价支付。
(2)   上述每延m单价包括施工准备;填料的开采、运输、检验、保管;试桩;造孔、清孔、填料、加密;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9·4   沉井
9·4·1   沉井类型
               本节述及的沉井工程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深基础加固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其类型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
9·4·2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
对于截面积小于200m2的沉井基础应不少于一个复勘钻孔资料,对截面积大于200m2的沉井基础,应在沉井四角或垂直正的直径与圆周交点处,各有一个复勘钻孔资料。
  (2)   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
9·4·3   材料
9·4·3·1   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3.2条和第11.4.3条的有关规定。
9·4·3·2   沉井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拌合、运输和浇筑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1.4.4条至第11.4.8条的规定执行。
9·4·3·3   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2.2条至第16.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9·4·3·4   沉井制作的钢筋材料及其绑焊,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1.3.2条和第11.3.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9·4·3·5   沉井封底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合比应根据试验确定,在选择施工配合比时,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强度提高10~15%;
(2) 水灰比不大于0.6;
(3) 有良好的和易性,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14~16cm;
(4) 水泥用量一般为350~400kg/m3
(5) 粗骨料可选用卵石或碎石,粒径以5~40mm为宜;
(6) 细骨料应采用中、细砂,砂率一般为45~50%;
(7) 可根据需要掺用外加剂。
9·4·4   沉井的制作
9·4·4·1   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并经监理人验收签认后进行。
9·4·4·2   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12m。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9·4·4·3   承包人应根据沉井基础土质特性,确定沉井刃脚形状、构筑隔墙与底梁,并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刚度。
9·4·4·4   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7~8m,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0.8倍,且不超过12m。
9·4·4·5   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制作,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的外形尺寸加宽量,应不小于沉井高度的1/50,且不得小于45cm。
9·4·4·6   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现场拼装成型。
9·4·4·7   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
9·4·4·8   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70%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9·4·4·9   各节沉井的竖向中心线应相互重合或平行,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平面尺寸偏差:
长度、宽度为±0.5%,且不大于10cm;
曲线部分半径为±0.5%,且不大于5cm;
两对角线差异为1%对角线长。
(2) 沉井壁厚偏差:±1.5cm
9·4·5           沉井运输
9·4·5·1   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基础允许承载力不得小于0.1MPa;并通过现场试验,选定最优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入水和浮运和稳定。
9·4·5·2   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
9·4·5·3   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并将试运行记录提交监理人。
9·4·5·4   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进,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强度,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下水。
9·4·5·5   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9·4·5·6   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
9·4·5·7   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1cm以上。
9·4·5·8   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
9·4·5·9   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1.5m/s时,沉井两侧应设置导向船。
9·4·5·10   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
9·4·5·11   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
9·4·6   沉井的沉放
9·4·6·1   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并作为确定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的依据。
9·4·6·2   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除土方法,选用除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9·4·6·3   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基础允许承载力应不小于0.1MPa;并考虑重型机械施工影响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4·6·4   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0.5m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0.5m以上,并应防止积水。
9·4·6·5   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不得用冻土填筑;筑岛周围应设护道,其宽度不小于2m,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
9·4·6·6   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沉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
9·4·6·7   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接受分层、均匀、对称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过大倾斜。
9·4·6·8   沉井(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2m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做好记录。
9·4·6·9   沉井(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每下沉1m,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25cm,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偏差应不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9·4·6·10   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
9·4·6·11   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
9·4·6·12   沉井下沉遇到摩阻力过大或过小,以及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9·4·6·13   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
9·4·7   沉井的封底
9·4·7·1   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8h内下沉量不大于10mm时,方可封底。
9·4·7·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GBJ202-83第6.2.34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
(2) 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
(3) 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4) 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
(5) 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搞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9·4·7·2   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GBJ202-83第6.2.33条的规定。
9·4·7·3   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9.4.3.5款的规定。
9·4·8   质量检查和验收
9·4·8·1   沉井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在沉井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章第9.4.4.9款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
(2) 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
               井位和井深;
               井壁底梁凹槽和内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
         (3) 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对封底时的沉渣厚度、封底材料强度和封底层的厚度进行检查和验收。
9·4·8·2   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
               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9·4·9   计量和支付
(1)         钢筋混凝土沉井的计量和支付
钢筋混凝土沉井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沉井实际浇筑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使用的钢筋、钢材和连接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用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单价中包括钢筋混凝土各项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钢筋的制作和绑焊、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浇筑、沉井的制作、运输、下沉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         钢沉井的计量和支付
钢沉井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钢沉井整体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单价中应包括钢材和焊接材料的提供、材料试验和检验、沉井的制作、浮运、定位和下沉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等一切费用。
(3)         沉井干封底或水下混凝土封底的计量和支付
沉井干封底或水下混凝土封底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干封底或水下混凝土浇筑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每单价包括封底材料的提供、井底清理、干封底或水下浇筑封底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9·5   挖孔灌注桩
9·5·1   挖孔
9·5·1·1   挖孔灌注桩适用于无水或少水且较密实的土或岩石地层。若孔内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超过GBH2·1-82(附表9·5·1·1)规定任何一次检查的三级标准时,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施工。挖孔平面尺寸大小,以便于施工为宜,但不得小于桩的设计断面尺寸,灌筑在混凝土内不能拆除的临时支护,应扣除不计。孔深不宜大于15m。挖孔斜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低于孔底标高的粘性土。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
   附表9·5·1·1
污染物名称
浓   度   限   值       (mg/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 平 均 ①
任何一次 ②
0.15
0.30
0.30
1.00
0.50
1.50
飘       尘
日 平 均 ③
任何一次
0.05
0.15
1.15
0.50
0.25
0.70
二氧化硫
年日平均
日 平 均
任何一次
0.02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氮氧化物
日 平 均
任何一次
0.05
0.10
0.10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 平 均
任何一次
4.00
10.00
4.00
10.00
6.00
20.00
光化学氧
化剂(O3)
一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① “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②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  
           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③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允许超过的限值。
  
9·5·1·2   挖孔施工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场地为旱地时,应清除杂物,换除软土,整平夯实;
             2、场地为陡坡时,可用枕木、型钢等搭设工作平台。
9·5·1·3   挖孔施工应选择合适的孔壁支护类型,一般可安装木框架、竹篱、柳条、荆笆、预制混凝土井圈或钢井圈支护, 也可采用现浇或喷射混凝土护壁。
9·5·1·4   摩擦桩的非永久性支护,应在灌筑混凝土时逐步拆除。无法拆除的非永久性支护,不得用于摩擦桩。
9·5·1·5   以混凝土护壁作为桩身的一部分时,只能用于桩身截面不出现拉力的桩(摩擦桩和柱桩),其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标号。
9·5·1·6   挖孔时如有水渗入,应及时加强孔壁支护,防止水在井壁浸流造成坍孔。渗水应予排除或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同一墩台数孔同时开挖,渗水量大的一孔应超前开挖,用于集中排水,以降低其他桩孔的水位。
9·5·1·7   挖孔时,应注意施工安全,挖孔工人必须配有安全帽、安全绳,必要时应搭设掩体。提取土渣的吊桶、吊钩、钢丝绳、卷扬机等机具,必须经常检查。井口围护应高出地面20~30cm,防止土、石、杂物滚入孔内伤人。挖孔工作暂停时,孔口必须罩盖。挖孔时,还应经常检查孔内的二氧化碳含量,如超过0.3%或孔深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9·5·1·8   孔内岩石须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并在炮眼附近加强支护,防止震塌孔壁。桩孔较深时,应采用电引爆。当桩底进入斜岩层时,应凿成水平或台阶。
9·5·1·9   孔内爆破后,应先通风排烟,经检查无毒气后,施工人员方可下井继续作业。
9·5·1·10   在多年冻土地区,当季节融化层处于冻结状态且不受土层和水文地质的影响时,可采用挖孔桩施工,于孔底热融,以提高挖掘工效。在夏季融化的季节融化层地区,一般不宜采用挖孔桩施工。
9·5·1·11   挖孔如遇到涌水量较大的潜水层承压水时,可采用水泥砂浆压灌卵石环圈或其他有效的止水措施。
9·5·1·12   挖孔斜桩挖掘时,容易坍孔,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护筒分节下沉护壁。当斜率较平稳时,护筒斜侧下面应先挖导孔,用预制混凝土垫块敷设滑道,以固定斜桩位置并减小护筒下面的摩阻力。滑道长度约为桩总长度的一半。
9·5·1·13   挖孔达到设计深度以后,应进行孔底处理,必须做到无松渣、淤泥、沉淀等扰动过的软层;如地质复杂,应钎探了解孔底以下地质情况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9·5·2   灌注混凝土
9·5·2·1   挖孔斜桩吊放钢筋骨架的技术要求与钻孔斜桩的相同,可按本章有关规定处理。
9·5·2·2   从孔底及孔壁渗入的地下水上升速度较小(参考值小于6mm/min)时,可采用在空气中灌注混凝土桩的方法,其技术要求除符合本规范第十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混凝土坍落度,当孔内无钢筋骨架时,宜小于6.5cm;当孔内设置钢筋骨架时,宜为7~9cm。如用导管灌注混凝土,可在导管中自由坠落,导管应对准中心。开始灌注时,孔底积水深不宜超过5cm,灌注的速度应尽可能加快,使混凝土对孔壁的压力尽快地大于渗水压力,以防水渗入孔内。
               2、桩顶或承台、连系梁底部2m以下灌注的混凝土,可依靠自由坠落捣实,不必再用人工捣实;在此线以上灌注的混凝土应以振捣器捣实。
               3、孔内的混凝土应尽可能一次连续灌注完毕,若施工接缝不可避免时,应按照本规范第十章关于施工缝的处理规定处理,并一律设置上下层的锚固钢筋。锚固钢筋的截面积应根据施工缝的位置确定,无资料时可按桩截面积的1%配筋。施工接缝处若设有钢筋骨架,则骨架钢筋截面积可在1%配筋面积内扣除;若骨架钢筋总截面积超过桩截面的1%,则可不设锚固钢筋。
               4、混凝土灌注至桩顶以后,应即将表面已离析的混合物和水泥浮浆等清除干净。
9·5·2·3   当孔底渗入的地下水上升速度较大时(参考值大于6mm/min),应视为有水桩,按本章第二节有关规定用导管法在水中灌注混凝土。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内的水位至小应与孔外稳定地下水位同样高度;若孔壁土质易坍塌,应使孔内水位高于地下水位1~1.5m。
9·5·2·4   空气中灌注的桩如为摩擦桩,且土质较好,短时期无支护不致引起孔壁坍塌时,可在灌注过程中逐步由下至上拆除支护。
               需在水中灌注摩擦桩时,应先向孔中灌水,至少与地下水位相平。随着灌注的混凝土升高,孔内水位上升时,逐层拆除支护,利用水头维护孔壁。
9·5·2·5   无论在空气中或水中灌注混凝土桩,若地质条件许可拆除支护,而且是钢护筒或钢筋混凝土护筒需要拆除时,则在灌注混凝土和逐步拆除护筒过程中,应始终维持混凝土顶面比护筒底端最小高出1.5~2.0m。
9·5·2·6   挖孔斜桩的混凝土灌注的技术要求和应注意事项,可按照本章钻孔灌注斜桩的有关规定处理。
9·5·3   计量和支付
  (1)   挖孔灌注桩的计量和支付
①   挖孔灌注桩桩基础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混凝土灌注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②   灌注桩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含筋量,并经监理人签认的钢筋总用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③   每m3混凝土单价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检验、试桩、挖孔、孔壁支护、安装导管及漏斗、混凝土配制、钢筋笼加工、造孔、出渣、清孔、吊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凿除混凝土桩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10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10·1   说明
10·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护坡、堤围、箱涵基础、箱涵两侧回填、渡槽基础、检修公路以及施工道路、临建场地等土石方回填工程。承包人的工程量报价表有关各项单价均包括了本章规定进行上述施工实施的材料、设备、劳动力费用及其有关辅助作业的费用。
             土石方填筑按照国家标准《GDJ201-83》的规定执行,路基的施工作业必须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O33-9要求。
10·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10.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 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10·1·3   主要提交件
10·1·3·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坝填筑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施工布置图;
(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 对料场规划和坝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4) 土石方平衡计划;
(5) 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6) 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10·1·3·2   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10·1·3·3   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和第4.6.1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第3.5.2条和4.6.2条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10·1·3·4   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8节有关规定,提交详细的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0·1·3·5   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
(2) 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 土石料填筑和防渗结构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 各土石方填筑和防渗结构的试验检验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
(5) 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4) 《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
10·2   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10·2·1   选定土石方填筑料开采区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至第3.5.2条和第4.6.1条至第4.6.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各种土石料场开采区(包括工程开挖料的利用)。
10·2·2   土石方填筑料的开采和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石料场开采区,做好土石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和平衡,在按本章第10.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石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石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10·3   料场复查和料场规划
10·3·1   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大于回填工程量,原则上尽量利用开挖出的土石方回填,因此要求承包人执行本卷第3·2·2款有关规定时,将表土和可以用于回填工程的土石方有目的地合理规划堆放。料场复核时,首先考虑这部分土石方材料的使用。
10·3·2   若上述材料不足,或需要加工处理时,承包人应将料场复核的成果、拟开辟料场或对原开挖料的加工方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并作出新的规划和施工措施计划,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由于材料变动引起单价的调整,可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商定。
10·3·3     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提供的材料和资料,编制各阶段施工期回填材料的用量以及挖填结合的最优方案,报送监理单位批准。
10·4   现场生产性试验
10·4·1   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回填料进行现场生产性试验,其试验计划和试验指标,应报送监理单位批准。
10·4·2   承包人应根据代表性的回填土样,根据规范进行颗分、含水量、烧失量、击实、压实度等试验,进而确定土料的掺合比、最佳含水量、压实机械、碾压遍数,并将生产性试验成果整理编写成正式报告递交监理单位,以供监理单位研究确定施工参数。承包人必须在得到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进行正式施工。
10·5   场地清理
10·5·1   回填工程部位的植被清理,执行本卷3·2·1款的有关规定。
10·5·2   回填工程表土的清除,堆放和使用执行本卷3·2·2款的规定。
10·5·3   原地面横坡度不陡于1∶5时,清除植被;横坡度陡于1∶5时,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每级台阶高度不大于30cm。
             回填基础是耕地或松土,应清除表面后,先平整,再压实。然后回填;若是稻田或积水凹地,必须抽干水,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压实基底后方可回填。
10·6   填筑施工
10·6·1   填筑施工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建筑物周围50cm内的回填,层厚不得大于30cm,用蛙夯或人工夯填。
10·6·2   施工中的填筑宽度应大于该层的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10·6·3   原地面不平时,应从低处开始回填,不同种类的土必须分段分层填筑,不应混杂。
10·6·4   若填方分几个作业段施工,两层不在同一时间施工时,则先填段按1∶1坡度的分层填筑台阶;若两个时段同时填筑,则分层应互相交叠衔接,其搭接宽度不小于1m。
10·6·5   填筑基础地下水位较高或湿软地区,应设隔离层。透水隔离层有砂料、土工织物等;不透水隔离层有土工膜等。
10·7   雨季施工
10·7·1   凡进入雨季施工的填筑工程,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机具和劳力,承包人要组织快速施工。
10·7·2   雨季期间安排施工计划,要集中机具、人力分段突击,本着完成一段再开一段的原则。当日填筑当日完成,做到随挖,随填随压。
10·7·3   填筑工程的基础面、层面均应挖排水沟,以防雨水浸泡,土料场也应有排水设施。
10·7·4   含水量过大的层面和部分,应采取翻晒、清淤、换土、加生灰等措施。
10·8   坡面保护
10·8·1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的要求,进行坡面衬砌或植被保护并在施工期间进行维护。
10·8·2   土质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
10·9       质量检查
10·9·1   基础面检查执行本卷3·7条款的有关规定
10·9·2   分层夯实时每层压实土的干容重必须有90%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其余10%的最低值与设计值差不得大于0.08g/cm3;碎石回填基础,空隙率不得大于20%,每摊铺100m2至少有两个点检查干容重,用环刀法或灌沙法。
10·9·3   承包人必须具备自检、互检等施工交接记录,标高、坡度复核记录及其它各种测试记录。填土经压实后,不得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的现象。
10·9·4   凡设计要求换土的工程,必须选点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必须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9·5   除承包人的日常质检工作外,在必要时,监理单位可对有怀疑部位和为质检进行的试验项目进行复查,监理单位可指令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试验,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试验成果资料。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方增加额外支付。
10·10   量测和支付
10·10·1   填筑工程量应以部分或全部竣工时实际量测(根据平面和纵横剖面图)所得的体积计算,以m3为计量单位,上述实测体积应是经过施工期间人工压实以及自然沉陷以后的压实方。
             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填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应按工程量报价表所列相应项目每m3单价支付。各部分填筑单价中已包括自料场采料、加工、装料、运料、卸料、铺筑、压实、质检试验以及现场试验、开采运输、雨后清理、边坡削坡、接缝削坡、施工沉陷、不可避免的压坏,超填及施工附加量等消耗因素及体积变化等全套工序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全部费用。
10·10·2   填筑中各部位任何一个单项的计量均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10·10·3   经监理单位或承包人检查人员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料渣,发包人均不予付款。
10·10·4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单位指示承包人在土料开采场、料仓和填筑现场取样试验以及质量检查监督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报价表所列相应项目每m3单价中。
  
  
  
  

  
②   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容重,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
③   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2)   坍落度检测第11章       混凝土工程
  
11·1   说明
11·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泄洪、引水、发电厂房、供水泵房、变电站、航运过坝、永久生活设施等的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施工导流工程等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
11·1·2   混凝土工程分类
(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水下混凝土
(3)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
(4)碾压混凝土
11·1·3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合、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 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 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 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 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7) 负责提供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8) 负责提供碾压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进行碾压混凝土的拌合、运输、浇筑、碾压、养护、维修和试验检验等工作。
(9) 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
(10)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11·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85;
       (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85;
       (5)《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84;
       (6)《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7)《热钆钢筋》GB1499-84;
       (8)《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9)《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1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1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
       (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3)《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1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15)《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16)《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SL48-94;
       (1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2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21)《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水规总院、水电总公司 1992年3月);
       (22)《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
11·2   模板
11·2·1   说明
(1) 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 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42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材料
(1) 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2) 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木材的质量应达到III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 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 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 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11.3节的有关规定。
11·2·3   制作
(1)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SDJ207-82第2.4.1条的规定。
(2) 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11·2·4   安装
(1) 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 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207-82第2.5.8条至第2.5.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11·2·5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2)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11·2·6   拆除
(1) 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承重侧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11-1的规定后,方可拆模。
表11-1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2
75
>2
100
  
(2)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11·2·7 特种模板
       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和钢模台车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SDJ207-82和GBJ113-87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11·2·8   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
(1) 坝体混凝土模板包括坝中孔洞模板、坝上道路、桥梁、栏杆、踏步、预制件和预应力构件的模板应分摊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另外单价中包括:运输、临时固定设施、清理和涂料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
(2)   混凝土浇筑的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和曲面及特殊要求的模板,应按混凝土接触面的每m2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m2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
11·3   钢筋和锚筋
11·3·1   说明
(1) 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 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3) 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1·3·2   钢筋的材质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 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①   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②   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③   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验(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 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11·3·3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值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②   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 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11-2和表11-3的数值。
表11-2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箍筋直径
受力钢筋直径(mm)
<25
28-40
5-10
75
90
12
90
105
表11-3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序
偏差名称
允许偏差值(mm)
1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10
2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5
3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厂房构件
20
  
大体积混凝土
30
4
钢筋转角的偏差
3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至第3.2.4条的规定。
(4) 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 钢筋气压焊和安装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① 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② 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③ 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④ 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11·3·4   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1) 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至少20mm,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
(2) 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注满后予以捣实,应在水泥砂浆初凝前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振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
11·3·5   计量和支付
(1) 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安装、损耗、绑扎、焊接损耗、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预埋、焊接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
(2) 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
11·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11·4·1   说明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
11·4·2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8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 现场试验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①   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④   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讫时间;
⑤   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⑥   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⑦     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⑧   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和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⑨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⑩   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②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③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④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⑤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⑥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4·3   混凝土材料
11·4·3·1   水泥
(1) 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 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 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 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15袋。
11·4·3·2   水
(1) 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 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 水的PH值、不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物质含量极限
项           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4
>4
>4
不溶物                   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                   mg/l
<2000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l-计) mg/l
<500①
<1200
<3500
硫酸盐(以SO42-计)mg/l
<600
<2700
<2700
硫化物(以S2-计)mg/l
<100
­­­
注①: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的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11·4·3·3   骨料
(1) 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 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 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①   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105-82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②   砂料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③   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④   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⑤   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3中的规定。
(4) 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②   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20~40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20、20~40、40~80和80~150mm(或120mm),最大粒径为150mm(或120 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③   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④   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和4.1.14中的规定。
11·4·3·4   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
(2) 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论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
①《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
③《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
④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
(3) 掺合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11·4·3·5   硅粉
(1) 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供应厂家以及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报送监理人。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部位和监理人指示掺加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批准。采购的硅粉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
(3) 每批硅粉运抵工地时,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4) 硅粉运输和水泥的运输要求相同。
(5) 硅粉的贮存条件与水泥相同,在工地的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凝结的硅粉不得使用。
11·4·3·6   外加剂
(1) 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SD108-83第2.0.1条至2.0.4条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 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和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11·4·4   配合比
11·4·4·1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105-82有关规定执行。
11·4·4·2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11·4·4·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2) 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混       凝       土       部       位
寒冷地区
温和地区
上、下游水位以上(坝体外部)
0.60
0.65
上、下游水位变化区(坝体外部)
0.50
0.55
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下(坝体外部)
0.55
0.60
基                                       础
0.55
0.60
内                                       部
0.70
0.70
受水流冲刷部位
0.50
0.50
注: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3℃以下的地区。
  
(3) 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 混凝土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11-6选定。
表11-6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建筑物的性质
标准圆坍落度(cm)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3~5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5~7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7~9
  
11·4·4·4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11·4·5   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10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 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 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 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 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 不同水灰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6) 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7) 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桑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11·4·6   拌和
11·4·6·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11·4·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11·4·6·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11·4·6·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SDJ207-82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表11-7的规定。

表11-7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拌和机进料容量(m3
最大骨料粒径(mm)
坍落度(cm)
2~5
5~8
>8
1.0
80
2.5
2.0
1.6
150(或120)
2.5
2.5
2.0
2.4
150
2.5
2.0
2.0
5.0
150
3.5
3.0
2.5
  
11·4·6·5   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11·4·7   运输
11·4·7·1   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11·4·7·2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为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11·4·8   浇筑
11·4·8·1   说明
(1)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11·4·8·2   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 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工作。
(2)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3) 易风化的岩基础及软基,在立模绑扎钢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4) 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基岩结合良好。
11·4·8·3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
(1)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竖井、廊道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2)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11.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3) 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11·4·8·4   浇筑的间歇时间
(1)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隔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SDJ207-82表4.5.1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2) 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
11·4·8·5   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且不应超过表11-8的规定。
表11-8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
允许最大厚度
插入式
软轴振捣器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表面式
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
250
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
150
附着式
外挂
300
  
11·4·8·6   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11·4·9   混凝土面的修整
11·4·9·1   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
(1) 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11-9规定的数据。
表11-9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
顺序
项                           目
混凝土结构的部位(mm)
外露表面
隐蔽内面
  
模板平整度
  
  
1
相邻两面板高差
3
5
2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5
10
3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10
15
4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20
5
承重模板标高
+5
6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10
(2) 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
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做好详细记录。
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粘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
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
11·4·9·2   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
(1)             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见表11-10。
表11-10                   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
(1)项目
(2)建筑物部位
(3)允许平整度偏差(mm)
1
整平板修整
混凝土表面抹平
  
2
木模刀修整
渐变表面
  
表面突变
  
3
钢质修平刀修整
渐变表面
  
地板抹面,不规则度
  
4
帚处理
施工图纸规定部位
  
5
水道无模表面
溢洪道、隧洞进口段
  
溢洪道、隧洞出口段
  
闸门底槛
  
注:表中第(3)栏数字,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发包人填写。以下各表同理
  
(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
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上表11-10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
(3) 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
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份蒸发损失。喷雾时水份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
11·4·9·3   预留孔混凝土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埋件埋设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制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
(2) 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
(3) 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4) 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粘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粘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
11·4·10   温度控制
11·4·10·1   说明
(1) 本条款适用于具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大体积现浇混凝土工程。
(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分缝、分块尺寸、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有关温度控制要求,编制详细的温度控制措施,作为专项技术文件列入混凝土施工措施计划,同时报经监理人审批。
(3) 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在施工中应通过试验建立混凝土出机口温度与现场浇筑温度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运送过程中的温升。
(4) 混凝土施工中,各坝块应均匀上升,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相邻坝块高差不应大于10~12m。
11·4·10·2   温控措施
(1)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①     在地弄或保温廊道中,采用冷水(冷气)预冷骨料;
②     采用加冷水和碎冰(或刨冰)拌和混凝土;
③     运输混凝土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缩短混凝土暴晒时间;
④   采用喷水雾等措施降低仓面的气温,并将混凝土浇筑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施工;
⑤   采用仓面混凝土彩涤聚乙烯隔热板。
(2) 降低混凝土的水化热温升
①     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
②     在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和易性的前提下,改善混凝土骨料级配,加优质的掺和料和外加剂以适当减少单位水泥用量;
③     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间歇时间。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混凝土浇筑层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
(1)浇筑部位
(2)浇筑层最大高度(m)
(3)最小间歇时间(h)
1
大体积混凝土
  
  
强约束区,老混凝土(28天以上)
  
  
弱约束区,老混凝土(28天以上)
  
  
2
厚度不超过5m的墩、墙
  
  
3
有闸门、拦污栅导轨的闸墩
  
  
4
支撑板、梁或排架的混凝土浇筑的柱或墙
  
  
5
所有其它混凝土
  
  
  
④ 为利于混凝土浇筑块的散热,基础和老混凝土约束部位浇筑层高一般为1~2m,上下层浇筑间歇时间为5~10天。在高温季节,有条件部位可采用表面流水冷却的方法进行散热。
(3) 通水冷却降温
①   初期冷却:埋管应在混凝土浇筑开始后通水,通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10~15天。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不超过25℃,冷却时混凝土日降温幅度不应超过1℃,对于25mm水管,管中流速为0.6m/s,水流方向应每天改变一次,使坝体均匀冷却;
②   后期冷却(接缝灌浆阶段):坝体应达到监理人或施工图纸指定的灌缝温度和缝面允许张开度时,才允许灌浆。接缝灌浆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7.10节的规定;
③   灌浆管路、部件加工和安装,以及止浆片埋设等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10.2条的规定执行。
11·4·10·3   温度监测
采用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电阻式温度计或热电偶测量混凝土温度,承包人应将每周的温度测量记录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混凝土浇筑温度和混凝土内部温度。
11·4·10·4   混凝土冬季施工措施应遵守SDJ207-82第六章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11·4·11   养护和表面保护
11·4·11·1   养护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1) 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11-12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体积混凝土的水平施工缝则应养护到浇筑上层混凝土为止;隧洞衬砌混凝土则应喷水养护,使表面保持湿润状态;混凝土面板坝的面板需养护至水库畜水。
表11-12                                   混凝土养护期时间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种类
养护期时间(d)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1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21
  
(2) 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11·4·11·2   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207-82第5.2.14条至第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11·4·12   混凝土防渗面板施工
11·4·12·1   材料和配合比
(1) 水泥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低于425,骨料的质量应按本章11.4.3.3款规定执行,粗骨料采用二级配。
(2) 面板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论证,并应报送监理人审批。除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   水灰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0.45~0.55;
②   掺用减水、引气、调凝等外加剂及适量的掺合料时,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③   采用滑槽运输时,仓面坍落度宜为4~7cm。
11·4·12·2   趾板锚筋施工
应按施工图纸设置趾板锚筋,锚筋孔直径比锚筋直径大5mm,并用微膨胀水泥或预缩细砂浆紧密填塞。砂浆标号不低于20MPa。
11·4·12·3   浇筑面板的模板
(1) 面板混凝土应优先采用滑动模板浇筑混凝土,设计滑动模板应注意以下因素:
①   模板应适应不同条块宽度与形状的组合性能;
②   有足够的刚度、自重或配重;
③   安装、运行、拆除方便灵活;
④   具有安全保险和通讯措施。
(2) 浇筑面板的侧模,选用组合钢模板,侧模安装应坚固牢靠,并不得破坏止水设施,其允许安装偏差为:
①   偏离设计线3mm;
②   不垂直度3mm;
③   20m范围内起伏差5mm。
11·4·12·4   混凝土面板施工
(1) 混凝土面板施工高度大于50m,应根据施工安排可分段浇筑,分段接缝应按工作缝处理。
(2) 混凝土面板浇筑应避开高温季节。
(3) 浇筑前应对面板垫层坡面布置3m×3m网格进行平整度测量,其偏差不得超过面板设计线5cm。
(4) 面板钢筋采用现场绑扎、焊接或钢筋机械连接,也可采用预制钢筋网,运至现场组装。
(5) 面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滑动模板滑升前,必须清除前沿超填混凝土,平均滑行速度为1~2m/h,最大滑升速度不应超过4m/h。
(6) 脱模后的混凝土应及时修整保护,混凝土初凝后,应及时铺盖草袋等隔热和保温材料,并及时连续洒水养护至水库蓄水,露出水面部位应继续养护。
11·4·13   混凝土表面抗磨和抗冲蚀部位的施工
11·4·13·1   混凝土表面的不平整度
为避免高速水流引起空蚀,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严格控制表面不平整度。
(1) 溢洪隧洞进口段、表孔溢洪道混凝土表面凹度不能超过3mm,并应磨成不大于1:30的斜坡。
(2) 进出口结构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
(3) 闸门底坎及邻近闸门底槛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
(4) 一般过水混凝土凹不能超过6mm,凸部应磨平,磨成不大于1:20的斜度,或按施工图纸规定执行。
11·4·13·2   混凝土添加硅粉的措施
(1) 为提高混凝土抗磨和抗冲蚀性能,配制混凝土中的硅粉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   材料:
二氧化碳含量≥85%; 含水率≤3%;   烧失量≤6%;
火山灰活性指数≥90%; 45μm筛余量≤10%; 比表面积
≥15%;
密度与均质偏差≤5%; 细度筛余量与均值差(百分点)≤5。
②   配料
配料应严格控制材料称量,其称量误差规定为:
水                                                                     ≤1%;
水泥与硅粉干剂                  ≤1.5%;
各种粒径骨料                          ≤2%;
外加剂                                                  ≤3%。
配料中应严格控制用水量。
③   承包人配置硅粉混凝土时,应同时加入减水剂、膨胀剂,其用量通过试验确定。
(2) 拌和
① 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硅粉混凝土,其加料顺序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硅粉应在加入水泥的前后相继加入。
② 硅粉混凝土的拌和时间比普通混凝土延长0.5倍。
(3) 浇筑
① 硅粉混凝土比较粘稠,出机后应尽量缩短运输中转时间,尽快达到仓面,尽快摊铺和振捣,运输时间和坍落度损失由现场试验确定。
② 硅粉混凝土易产生早期塑性开裂,承包人应加强巡视,浇筑过程中发现混凝土面发白或混凝土表面水份蒸发速度大于0.5kg/m/h时,应采取挡风装置,喷雾保持表面湿度,降低混凝土温度等措施,使其表面水份蒸发速度小于0.5kg/m2/h。
③ 硅粉混凝土的温度控制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④ 硅粉混凝土必须用机械与普通混凝土同步振捣。
⑤ 硅粉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之间不允许留施工缝。
⑥ 硅粉混凝土表面平整度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
(4) 养护
硅粉混凝土要确保早期潮湿养护,浇筑完毕后,应立即在硅粉混凝土表面不间断喷雾养护或覆盖湿透的草袋养护,使其表面始终处于饱和水潮湿状态21天以上。如遇干燥气候条件,应至少延长至28天。
11·4·14   止水、排水、伸缩缝和埋设件
11·4·14·1   止水、伸缩缝
(1) 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2) 金属止水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迭、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3) 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
(4) 采用预留沥青井止水设施,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
① 混凝土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② 电热元件的位置应安放准确,必须保证电路通畅,避免发生短路,埋设的金属管路亦应保持通畅;
③ 应随坝段升高,逐段检查,逐段灌注沥青,并加热沉实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不得一次全井灌注沥青;
④ 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5) 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
(6) 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11.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11·4·14·2   排水设施
(1) 排水设施的型式、尺寸、位置和材料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
(2) 施工图纸规定在岩基内钻设的排水孔,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孔的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② 孔的倾斜度:深孔不得大于1%,浅孔不得大于2%;
③ 孔的深度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孔深的2%。
岩基排水孔钻孔完毕后,承包人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
(3) 坝体排水采用拔管造孔,拔管时间由试验确定;当采用预制多孔混凝土排水管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安装,孔的平面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铸铁管或其它水管与多孔排水管连接处的缝隙,应以防水材料填塞。
11·4·14·3   埋设件
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本技术条款第18章的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其内容包括:
(1) 排水管;
(2) 冷却水管;
(3) 灌浆管;
(4) 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固定件;
(5) 监理人指示埋设的其它埋设件。
11·4·15   质量检查和验收
11·4·15·1   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11·4·15·2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 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份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2) 混合材料检验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流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3) 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的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制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 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5) 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①   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沙的细度模数等。
②   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11·4·15·3   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1) 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
①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3)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11-13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表11-13                                             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
类             别
28天龄期试件数
设计龄期试件数
大体积混凝土
每500m3  成型试件3个
每1000 m3成型试件3个
非大体积混凝土
每100 m3  成型试件3个
每200 m3成型试件3个
  11·4·15·4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本章第4.3.3条和第4.7.3.2款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2)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3) 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中和浇筑完毕后,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1.4.10.3款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和冷却水温度的检测;
(4) 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1.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4.11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11.4.11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 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11.4.14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11·4·15·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11·4·15·6   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
11·4·15·7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11·4·16   计量和支付
(1) 混凝土以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的因超挖多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11.4.15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 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 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运输、凿毛、地下工程施工的照明用电、振捣、混凝土拌和、运输、冷却、抹面、浇筑、凿毛、振捣、施工缝的处理、混凝土面的修整、温度控制、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4) 止水、止浆、伸缩缝和预埋件及排水设施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制作安装和施工,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
(5) 混凝土冷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混凝土冷却”项目的体积,以每m3单价进行支付,“混凝土冷却”体积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使用预埋冷却水管进行冷却的混凝土体积,其费用包括:
①   制冷设备和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制冷过程中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②   混凝土浇筑体外的冷却水输水管和临时管道的材料供应以及管道的制作安装、运行、维护和拆除等费用;
③   埋入混凝土体内的冷却水管及其附件的费用,根据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以埋入混凝土的蛇形管的每延m数计量,并按预埋冷却水管每延m单价支付,未埋入混凝土中的冷却水管的主、干管及接头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预埋冷却水管的单价中。
(7) 混凝土表面的修理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
(8) 多孔混凝土排水管的计量和支付,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际安装的每延m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m单价进行支付。
(9) 混凝土中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开孔的压力灌浆,以及所用材料,应按监理人认可实际消耗的水泥用量的t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为灌浆系统所用循环水将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列入相应灌浆项目单价中。
11·5   水下混凝土
11·5·1   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水下围堰、沉井封底、水下建筑物的局部修补和防渗防漏、水下墩台基础和水下边坡保护等(不宜在动水流速大于1m/s情况下施工)。
11·5·2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水下混凝土开始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包括水下混凝土施工计划、措施、方法和操作程序等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①   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量;
②   各种原材料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的强度和配合比;
④   水下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
⑤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 完工验收资料:水下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水下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水下混凝土浇筑竣工图;
②   原材料和水下混凝土试验成果;
③   水下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
④   质量检查和重大事故处理报告;
⑤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5·3   原材料
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11.4.3条的规定。
11·5·4   水下混凝土施工
为保证水下混凝土工程质量,应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浇筑范围和导管作用半径确定,导管的作用半径一般应不大于3m。
(2) 导管应在使用前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
(3) 在浇注过程中,导管只应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4) 开始浇筑时,导管底部应离地基面5~10cm,并应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
(5) 混凝土的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宜超过6cm;坍落度15~18cm,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使混凝土表面能自动坍平。
(6) 灌注过程中,导管内应充满混凝土,并保持导管始终埋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中,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与水隔离。
(7)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灌注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层后,才允许继续灌注。
(8) 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cm,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
11·5·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水下混凝土浇筑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水下混凝土浇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   按本章11.4.15.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②   水下混凝土工程范围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
(2) 水下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水下混凝土出机口取样试验成果检验;
②   水下混凝土浇筑后,钻孔取芯样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1·5·6   计量和支付
(1)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以浇筑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剖面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
(2) 图纸无法表明的工程量,可按实际灌注到指定位置所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的单价支付。
(3) 水下混凝土的单价应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和粉煤灰等材料的供应和水下混凝土的拌合、运输、灌注、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为确定正常损耗量所进行试验的一切费用。
11·6   预制混凝土
11·6·1   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梁、板、柱以及其它型式的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11·6·2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56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①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④         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⑤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记录。
(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
②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③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④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6·3   材料
(1) 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11.3.2条的规定。
(2) 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3) 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合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1.4.3条至第11.4.7条的有关规定。
11·6·4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
(1) 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2) 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11.3.3条的有关规定。
(3) 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4) 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的棱角完整;
②   拆除板、梁、柱层架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③   拆除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孔壁。
(5)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
① 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
②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③ 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
11·6·5   养护及缺陷修补
(1) 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11.4.11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5.1.4规定。
(2) 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11.4.9条的规定。
(3) 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第5.1.6条的规定。
(4) 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11·6·6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1) 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2) 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
(3) 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 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o;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4) 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本技术条款16.3.3条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 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
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划荷载。
11·6·7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11.6.3条的规定执行。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11.4.5条有关规定执行;
② 按本章第11.6.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
③ 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11.6.6款(4)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
(3) 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6.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11·6·8   计量和支付
(1)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
预制混凝土每m3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 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
每t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 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技术条款第18.6节的规定执行。
11·7   预应力混凝土
11·7·1   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梁、板、柱结构,预应力闸墩以及其它型式的各类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1·7·2   主要提交件
11·7·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应力混凝土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预应力混凝土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预应力混凝土原材料供应;
(2) 预应力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和配置;
(3) 预应力筋的制作、安装和非预应力钢筋和绑扎;
(4) 预应力套管等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
(5) 预应力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
(6) 预应力张拉工艺和程序;
(7) 预应力孔道灌浆措施等。
11·7·2·2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数量和工程量;
(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 预应力混凝土的强度和配合比;
(4) 预应力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
(5) 预应力张拉试验成果和张拉施工记录;
(6) 预应力孔道灌浆试验成果和灌浆施工记录;
(7)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7·2·3   完工验收资料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和安装竣工图;
(2) 预应力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和混凝土试验成果;
(3) 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
(4) 质量检查和重大事故处理报告;
(5)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7·3   材料
(1) 预应力混凝土原材料
预应力混凝土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1.3.1条至第11.3.3条和第11.4.3条的有关规定。
(2)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
①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223-85、GB5224-85和GB4463-85的规定。预应力筋应在全长无接头、搭接、焊接、扭结、刻痕等缺陷;运输中应防止磨损,未镀锌的钢绞线和钢丝应采取防腐措施。所有上述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标牌,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   每批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均有材质成份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GB5223-85、GB5224-85的规定,对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抽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并应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③   运输和贮存:在运输中应防止磨损和免受雨淋、湿气或腐蚀性介质的浸蚀。存贮期间应架空堆放,如储存时间过长,对未镀锌的钢绞线或钢丝应使用乳化防锈剂喷涂表面。
11·7·4   预应力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1)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预应力锚固器具应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采购和安装。承包人应将预应力锚固器具的安装图纸、锚固器具的产品合格证书和厂家检验资料提交监理人。
(2) 承包人应按GB50204-92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对预应力锚固器具进行验收,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 预应力锚固使用的支承垫片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材质和尺寸进行制作,支承钢垫片安装后应注意防止浸蚀和锈蚀。
(4) 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或钢丝的套管应采用足够刚度和强度的金属弯管,不漏浆和不透水,套管应牢固地定在张拉布置详图规定的位置,其偏差不得超过3mm。
(5) 张拉设备应准确安装在张拉布置详图规定的位置,预应力筋的重心应保持施工图纸中所示的曲线或直线,与跨中线的误差不得超过6mm,且每个横断面上都应保持侧向对称。直线预应力筋应使张拉力的作用线与孔道中心线重合。曲线预应力筋应使张拉力作用线与孔道中心线末端的切线重合。
11·7·5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下料和长度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使用电弧切割。成束预应力筋应采用穿束网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92第6.1和6.2节的规定。
11·7·6   预应力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
(1)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的模板作业应按本章第11.2节的规定执行。
(2) 在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以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埋设就位的固定完毕后,需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3)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应避免预埋件移位。
(4) 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本章第11.4.11.1款的规定进行。
11·7·7   预应力张拉
(1) 采用先张法张拉程序时,应做到各根预应力筋的应力一致,张拉后预应力筋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最短边长的4%。在放张预应力筋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值。预应力筋的放张程序应符合GB50504-92第6.4.6条的规定。
(2) 采用后张法张拉程序时,必须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最小值达到设计值(在相同养护条件下的试验值)时才能进行张拉,后张拉法的施工方法和程序以及张拉控制应力等应符合GB50204-92第6.5节的规定。应力传递后钢筋和混凝土的允许应力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 在张拉过程中,承包人对预应力筋的应力和延伸率的测量记录应及时报送监理人审核,张拉过程中的预应力控制方法和预应力筋伸长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GB50204-92第6.3.3至6.3.7条的规定。
(4) 张拉过程中,预应力钢材(钢丝、钢铰线或钢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对后张法构件,不得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根数的3%,且一束钢丝只允许一根;对先张法构件,不得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根数的5%,且严禁相邻两根断裂或滑脱。先张法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钢材必须予以更换。
(5) 采用后张法张拉时,套管中的预应力钢丝和钢铰线应畅通无阻,不得交叉。
11·7·8   灌浆
(1) 用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混凝土,在张拉前应用水冲洗和空气清扫,套管或孔洞中应无水、无污垢和无其它异物;所有套管或孔洞在张拉完毕后都应及时进行压力灌浆。
(2) 应采用水泥标号不低于425#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水泥浆液,对空隙大的孔道,采用砂浆灌注。水泥浆及砂浆强度不应小于20N/mm2。水灰比为0.4左右,浆液搅拌后3h泌水率应控制在2%,最大不得大于3%,当需增加孔道灌浆密实性时,水泥浆中可掺入对预应力筋无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3) 灌浆前孔道应湿润、洁净;灌浆顺序应先灌注下层孔道;灌浆应缓慢均匀地进行,不得中断,并应排气通顺;在灌满孔道并封闭排气孔后,宜再继续加压至0.5~0.6MPa,稍后再封闭灌浆孔。
(4) 灌浆后24h内,预应力混凝土梁板上不得放置设备或施加其它荷载。
11·7·9   混凝土表面修整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11.4.9条的规定。
11·7·10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堆放、运输、吊运和安装应符合本章第11.6.6条的规定。
11·7·11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施工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11.4.15.2款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质量检测
预应力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按本章第11.4.15.3款的规定执行。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1.4.5条的规定执行;
②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按本章11.6.4条(5)项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③   预应力筋的应力延伸率和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和GB50204-92第6.3.7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④   预制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预力混凝土的完工验收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用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7.2.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11·7·12   计量和支付
(1) 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预应力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预应力筋用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包括预应力筋张拉所需的材料、锚固件和固定埋设件等的提供、制作、安装、张拉以及试验检验和质量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以施加预应力的每kN.m单价进行计量支付。单价中包括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张拉施工所需的材料、锚固件、套管和固定埋设件等和提供、制作、安装、张拉以及试验检验和质量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和常规钢筋的计量和支付按本章第11.6.8条有关的规定执行。
(3) 灌浆所用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费用,均包括在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和单价中。
11·8     碾压混凝土
               本节无内容
第12章   水压试验
  
12·1   说明
1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钢筋混凝土输水箱涵水压试验(含渗水量试验)的作业实施,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有关报价包括了按本规定完成水压试验工作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动力费用及必要的辅助作业费用,发包人将以总价支付承包人。
12·1·2   输水箱涵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分接头水压试验及分段水压试验。每个接头均要求水压试验;每标段取一段进行分段试验,长度可取500m左右,试验段位置由监理单位现场确定。
12·1·3   如果分段水压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应分析渗水原因,提出补漏措施,并在本标段追加分段水压试验段,追加试验段的位置及段数由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1·4   水压试验压力值:
             接头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
             分段水压试验压力约为正常工作压力的1.5倍,具体值可根据试压段的位置由监理单位现场确定。
12·2   水压试验方法
12·2·1   承包人应在试验前至少40天,提交一份水压试验方法的详细报告,报送监理单位批准。
12·2·2   箱涵水压试验只能单孔分别进行,不能两孔同时进行,以免引起箱涵位移过大。
12·2·3   接头水压试验宜采用接头水压试验装置。
12·2·4   分段水压试验前,承包人应在编制水压试验方法详细报告中交待下列问题的考虑:
             (1)   闷头具体位置设置;
             (2)   防止加压时箱涵发生位移措施;
             (3)   水源及水压试验后的弃水排除;
             (4)   水压试验装置的设置、试压顺序等。
12·2·5   分段水压试验在段内各接头完成水压试验后进行。在分段水压试验前,必须将试压段箱涵转弯段(水平及竖向转弯)两侧回填土方至涵顶并分层夯实,回填土密实度要求≥0.96,为观察水压试验时接头的止水情况,待接头水压试验合格后再回填土。
12·2·6   水压试验时应先对箱涵充水和排气,充满水后的浸泡时间为72h。
12·2·7   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充水至设计工作压力,检查试验段有无渗漏;2h后再升压至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并稳压10min,检查试验段未发生破坏及漏水现象,则可进行渗水量试验。
12·3   渗水量试验方法
12·3·1   将水压升至试验压力值,关闭升压泵的阀门,记录压力下降0.1MPa所需的时间t1(min),再开启升压泵,待管道压力恢复到试验压力值后,关闭升压泵的阀门,随即开启放水门向量水槽放水,记录压力下降0.1MPa所需的时间t2(min),同时测出在此时间内流入量水槽中的水量Q(L)。
12·3·2   渗水量的计算按下式:
           q=
式中:q试验管段管道渗水量(L/min)
                       Q压力下降0.1MPa经放水门流出的水量(L);
                         t1未放水前,试验段压力下降0.1MPa所经过的时间(min)   
                         t2经放水门放水后,试验段压力下降0.1MPa所经过的时
                                             间(min)
12·3·3   试验段管道渗水量km不大于8.895L/min时渗水量试验为合格。如渗水量集中在少数接口渗出,仍应分析原因予以修复。
             抗渗压力试验的衡压时间:18min。
12·4   监测及试验报告
12·4·1   在水压试验过程中,应设置应变计,以记录箱涵变形之读数,特别是接头的位移。
12·4·2   水压试验后,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下列资料:
             (1)   试验段的准确桩号、段长、闷头设置位置;
           (2)   箱涵接头的位移、渗漏情况记录;
             (3)   箱涵接头水压试验记录;
             (4)   分段水压试验记录及渗水量试验记录;
             (5)   重大问题处理文件。
12·5   试验闷头的卸除
             水压试验后,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割除闷头的预埋件,保证不影响到箱涵的输水能力及水流条件。
12·6   支付
             按本章第10·1条款中规定以总价支付
  

第13章     砌体工程
  
13·1   说明
13·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混凝土砌石体和砌砖等工程。
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   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的试验工作(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2、13.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13·1·3   主要提交件
13·1·3·1   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
(2)   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的配置;
(4)   场地排水措施;
(5)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   施工进度计划。
13·1·3·2   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28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13·1·3·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   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   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   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3·1·3·4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砌体工程竣工图:    
               (2)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   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   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3·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3)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13·2   砌石工程
13·2·1   材料
13·2·1·1   砌石
               (1)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 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   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J50203-98第6.3.2条的规定。
               用于浆砌石坝体的粗料石(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应大于50cm,块高大于25cm,长厚比不大于3,石料外露面应修琢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砌石应经过试验,石料容重大于25kN/m3,湿抗压强度大于100MPa。
13·2·1·2   砂、砾石
               (1)   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 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   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13·2·1·3   水泥和水
               (1)   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3.1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   应按本章第11.4.3.2款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13·2·1·4   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
               (1)   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   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   胶凝材料拌合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   胶凝材料拌合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合。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13-l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合,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表13-1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
13·2·2   浆砌石体砌筑
13·2·2·1   一般要求
           (l)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砌石坝砌筑应按本章第13.2.2.5款的规定进行。
13·2·2·2   毛石砌体
           (1)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 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2/3。
             (6)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7)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8)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13·2·2·3   料石砌体
             (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
             (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3-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
表13-2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       石       种       类
允许偏差(mm)
宽度、厚度
长度
细料石、半细料石
±3
±5
粗     料     石
±5
±7
毛     料     石
±10
±15
  
           (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
           (5) 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m。
           (6) 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砌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及砖砌体拉结砌合。丁砌料石的长度应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13·2·2·4 浆砌石挡土墙
           (1) 本款规定适用于建筑场地周围的浆砌毛石和料石挡土墙。
           (2) 采用的毛石料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②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③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3)料石挡土墙应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13·2·2·5 砌石坝砌筑
           (1) 砌体与基岩的连接。
               ①   坝体砌筑前应对砌筑基面进行清理,清除基面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泥垢、油污清理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检查认为砌基面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能继续施工。
               ②   浇筑坝基垫层混凝土前应先湿润基岩表面,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铺设一层厚度为30~50mm的水泥砂浆,再接监理人指示浇筑垫层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厚度为1.0m。
               ③   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 2.5MPa后,才允许进行上层砌石工作。
           (2)坝体砌筑
               ①   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 的规定。
表13-3                                     浆砌石坝尺寸和位置砌筑允许偏差
类       别
部       位
允  许  偏  差(cm)
平面控制
坝面分层
中心线
±0.5~1
轮廓线
±2~4
坝内管道
中心线
±0.5~1
轮廓线
±1~2
竖向控制
重力坝
±2~3
拱坝、支墩坝
±1~2
坝内管道
±0.5~1
  
               ②   浆砌石坝采用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砌体砌浆处于初凝至终凝之间的砌体不允许扰动。
               ③   砌筑坝体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石料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要求。
               ④   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应同步上升,若不能同步砌筑,其相邻高差不应大于l.0m,且结合面应作工作缝处理。
               ⑤   砂浆砌石体砌筑应先铺砂浆后砌石,砌筑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块高差应小于20~30mm。
               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
               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应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
               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也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立置丁石。
               ⑥   砂浆砌条石,其砌体平缝宽度为15~20mm,竖缝宽度20~30mm;并应采用砂浆勾缝防渗。
⑦             小骨料混凝土砌石块体,其砌体的平缝铺料应均匀,防止缝间被大量骨料架空,其水平缝和竖缝宽度均为80~100mm。                
⑧     竖缝中充填的混凝土,开始与周围石块表面齐平,振捣后略有下沉,待上层平缝铺料时一并填满。
               ⑨   竖缝振捣,应以达到不冒气泡且开始泛浆为适度,相邻两振点的距离应不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约250mm左右),注意防止漏振。
               ⑩   坝体与岸坡连接部位的垫层混凝土施工前,应用压力水冲洗,清除石渣和积水,并将基面湿润,经验收合格后,铺设一层30~50mm的水泥砂浆,浇筑垫层混凝土。当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砌石3~4层,高0.8~1.2m,进行预留垫层位置处理设灌浆管件等,而后填筑混凝土,并按批准的施工程序继续施工。
13·2·2·6   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
13·2·3   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 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l至1:2之间。
         (2) 防渗用砂浆应采用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 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 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震动。
13·2·4   干砌石体砌筑
13·2·4·1   一般要求
         (1) 干砌石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或毛石砌筑料。
         (2) 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
         (3) 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200mm的砂砾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实度应大于90%。
13·2·4·2   干砌石护坡
         (1)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13·2·4·3   干砌石挡土墙
         (1)挡墙基础底部应作成底坡为1:5,并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选用较大的精选石块。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表面砌缝宽度应不超过25mm,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石块填塞紧密。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铺筑中使每一石块在上下层接触面上都有不少于三个分开的坚实支承点。
           (4)为了增加于砌石挡墙的稳定性,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   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并用标号不低于100#砂浆砌筑的水平肋带。
           (5) 干砌石挡土墙的排水孔,应按GB50203-98第6.4.4条的规定施工。
13·3   砌砖工程
13·3·1   材料
13·3·1·1 砖:本节规定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13·3·1·2   砌砖砂浆
           (l) 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本章第13.2.1.2和13.2.1.3款的规定。
           (2)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3) 砂浆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
②   符合本章第13.3.1.3款规定砂浆稠度要求;
③   保水性能好(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
④   拌和均匀。
           (4) 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若须改变砂浆的材料组成,应重新试验,并经监理人批准。
           (5) 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5%以内。
           (6) 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7) 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合,拌合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不少于2min。
           (8)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最高气温大于30℃,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13·3·1·3   砌砖的砂浆稠度,应按表13-4的规定执行。

表13-4                                                                       砌砖的砂浆稠度
序号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1
普通砖砌体
70~90
2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60~80
3
空斗墙、筒拱
50~70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13·3·2   砌砖体砌筑
             (1) 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为8%~12%。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2) 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3) 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98第4.1.8条规定的限值。
             (4) 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 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 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搓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搓。
           (7) 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8) 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9)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砌砖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采用整砖丁砌层砌筑。
           (10) 施工需要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顶部设置过梁。
                 9度以上的地震区的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的留置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确定。临时施工洞口的补砌,洞口砖块表面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材料补砌严密。
13·3·3   空斗墙砌筑
             (1)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砌筑前应试摆,不够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2) 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3) 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应控制在10mm,但应不小于7mm,不大于13mm。
             (4) 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5)需要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的空斗墙部位的砌筑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6) 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亦不超过 GB50203-98第4.3.7条的规定的限值。
13·3·4·4   冬季施工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且最低气温低于
-3℃时,砌体工程的施工应按GB50203-98第九章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13·3·5 养护
             (1) 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2) 砌砖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13·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4·1   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13·4·1·1   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 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3.2.1.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 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13.2.1.2~13.2.l.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13·4·1·2   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l) 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2) 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m3不得大于35kg。
             (3) 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 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 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 200 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13·4·1·3   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l) 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 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 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13·4·1·4 干砌石挡土墙质量检查
           (1) 外观检查:与本章第13.4.1.3(1)项的检查内容相同。
           (2) 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表13-5的规定执行。
表13-5                                         干砌毛石挡土墙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次数
1
平面位置(mm)
50
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
2
顶面高程(mm)
±20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3
竖直度或坡度
0.5%
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
4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
每20m检查2处
5
底面高程(mm)
±50
每20m用水准仪测1点
6
表面平整度(mm)
50
每20m用20m直尺检查3处
  
13·4·1·5   砌石坝质量检查
           (1) 砌石坝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2)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要求。
           (3)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其检测数量:每砌筑层4~5m高,进行一次钻孔压水试验,每100m2坝面钻孔3个,每次试验不少于3孔。
           (4) 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满足下列质量要求:
       平缝:粗料石1.5~2cm;块石2~2.5cm;
       竖缝:粗料石2~3cm;块石2~4cm;
       其检查数量: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13·4·2   砌砖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13·4·2·1   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品种、同标号砂浆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2) 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3) 砖砌体砂浆饱满度的检查应符合本章第13.3.2条(5)项的规定。
13·4·2·2   砌砖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 砌砖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
           (3) 预埋拉结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4) 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5) 清水面墙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
13·4·2·3   砌砖体尺寸、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3-98表4.l.8的规定。
13·4·3   砌体工程验收
           (1) 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13.4.1条和第13.4.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 完工验收
             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3.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3·5   计量和支付
           (l) 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 《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
           (2) 砖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胶凝材料的拌和、勾缝防渗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勾缝、排水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m3单价中。
         (3) 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
           (4) 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m3单价中,不另单独计量支付。
  
  

第14章   永久性排水
  
14·1   说明
14·1·1   本章规定适用于挡土墙、隧洞围岩排水孔,隧洞进、出口护坡挡墙及回填护坡排水孔,排水明沟或暗沟等所有排水工程的施工实施。工程量报价表有关各项单价均包括了本章规定进行上述施工实施的全部设备、材料、劳动力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的费用。
14·1·2   任何形式的排水工程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堵塞,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必须注意维护所有的排水工程,如有堵塞和阻碍现象发生,承包人应负责采取措施予以排除,而不得增加发包方的费用。
14·2   隧洞衬砌的排水孔
14·2·1   隧洞衬砌的排水孔的孔径、位置、孔距、倾斜度、深度均必须按施工详图规定钻设,如承包人须作更动,则必须在施工前20天向监理单位递交书面建议书,经认可后才可更动。
14·2·2   隧洞衬砌排水孔的钻设,在衬砌施工之前钻设或在衬砌之后钻设,必须根据施工详图规定执行。
14·3   箱涵及检修公路地面排水
14·3·1   箱涵管路及检修公路地面排水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详图规定进行施工。
14·3·2   排水明沟、暗沟(或涵洞)的位置、纵坡、砌筑材料、结构尺寸等必须符合施工图规定。上述排水设施的地基必须坚实。如在填土上修建必须将基础夯实再敷设砂垫层。
14·3·3   挡土墙及护坡的排水孔敷设位置要严格按施工图要求执行。排水管的管道内壁应平整光滑,端部、滤孔及接头处均应铺设反滤层。
14·4   量测及支付
14·4·1   护岸挡墙及回填护坡排水孔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护岸及回填单价之中,而不再单独进行量测和支付。
14·4·2   对隧洞衬砌排水孔的支付均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包括在混凝土内钻孔长度)。
14·4·3   对排水涵管与明沟均分别按施工详图规定的中心线长度进行计量。计量单位以长度m计。
14·4·4   对在混凝土上预留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之内,不另支付。
14·4·5   排水孔的钻设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相应项目所列的每延m单价进行支付。
14·4·6   排水涵管与排水明沟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相应项目所列的每延m单价进行支付。
  
  

第15章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本章无内容
  

第16章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6·1   说明
16·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网架、钢桁架、钢出线架、钢吊车梁、钢梁、钢柱、钢平台、钢盖板、钢栏杆、钢梯、零星金属件以及上述项目的埋设件等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6·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6.1条和本章第 16.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包括按本章16.3和16.4节规定进行钢构件的制造、运输和存放、钢结构的安装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3) 承包人应指派持有上岗证的合格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进行钢结构制造、安装的焊接和检验工作,并应按本章第16.3.3.2款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 承包人应施工图纸规定,对重要的钢结构进行必要的荷载试验。
16·1·3   主要提交件
16·1·3·1   钢结构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大型钢结构制造前56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钢结构制造工艺和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大型钢结构制造和安装场地的布置及说明;
           (2) 大型钢结构的制造工艺设计;
           (3) 大型钢结构的安装方法;
           (4) 大型钢结构制造和安装的质量控制措施;
           (5) 特大型钢构件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6)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的进度计划;
           (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6·1·3·2   在大型钢结构材料和外购件采购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提交一份材料采购计划(附清单),报送监理人。
16·1·3·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
           (2) 钢结构工程各项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3) 钢构件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
           (4) 钢结构安装基础、支承面及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5) 钢结构安装焊缝的质量检验报告;
           (6)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
           (7) 钢结构荷载试验报告(若合同要求时);
           (8) 施涂工艺和涂装检查报告;
           (9) 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0)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6·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
           (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
           (4)《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
           (5)《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
           (6)《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7)《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8)《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91;
           (9)《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96。
16·2   材料和外购件
16·2·1   一般要求
           (1)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承包人按批准的采购计划(清单)进行采购。
           (2) 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承包人应负责验收入库,并应接受监理人的检查。每批到货的材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到货的材料和外购件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4) 承包人根据货源情况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的规定办理。
16·2·2   钢材
           (1) 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 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16·2·3   焊接材料
           (1) 焊接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焊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 ℃,相对湿度不大于70%。
16·2·4   外购件
           (1) 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和网架结构的其它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由制造厂按批号配套供应。
           (3) 网架结构的零、部件,应符合本章第16·3·2·10款的规定。
           (4) 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螺纹。
16·2·5   涂装材料
           (1) 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涂装材料,在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应说明涂层材料的特性、化学成份、配比、施涂方法、作业规则、施涂环境要求以及存放和养护措施等。涂装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若制造厂另有规定,则应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16·3   钢构件制造
16·3·1   说明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纸,绘制钢构件的加工图和制订工艺措施,并在钢构件制造前56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2) 若承包人根据制造工艺,需对钢构件的施工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16·3·2   钢构件零件和部件的加工
16·3·2·l   切割
           (1) 气割前应清除切割边缘50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等。
           (2) 机械剪切的加工面应平整。
           (3) 坡口加工完毕后,应采取防锈措施。
16·3·2·2   矫正和成型
           (1) 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钢材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弯曲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GB50205-95附录A表A的规定。冷压折弯的零、部件边缘应无裂纹。
               ②   钢材矫正后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且不大于0.5mm。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4.2.4的规定。
           (2) 弯曲成形的零件,应采用样板检查。成形部位与样板的间隙不得大于2mm。
16·3·2·3   边缘加工
           (1) 刨、铣加工的边缘,要求光洁、无台阶。加工表面应妥善保护。
           (2) 在施工图纸未规定时,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l的规定;顶紧接触面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2的规定。
           (3) 焊缝坡口的型式和尺寸应按施工图纸和焊接工艺要求确定。
       表16-1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mm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大于2.0mm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大于0.5mm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注:t为切割面厚度,L为杆件长度。
  
         表6-2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 /1500
  
16·3·2·4   螺栓连接
           (1) 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成孔后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在施工图纸未规定时,应符合表16-3的规定。

表16-3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                                                     单位:mm
孔距允许偏差项目
<500
501~1200
1201~3000
>3000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1.0
±1.5
--
--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1.5
±2.0
±2.5
±3.0
       注:螺栓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接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②   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拴孔为一组:
③       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①、②所规定的螺
           栓孔:
                                ④   受弯构件翼缘上,每m长度范围内的连续螺栓孔为一组。
  
           (2) 螺栓孔应采用钻孔成型,不得采用气割扩孔。孔边应无飞边和毛刺。
           (3)当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过施工图纸的规定值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扩钻或采用与母材力学性能相当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严禁用钢板填塞。扩钻后的孔径不得大于原设计孔径2.0mm。每组孔经补焊重新制孔的数量不得超过20%,处理后应作记录。               
           (4)在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毛刺、油污等。其摩擦面处理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5) 经处理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摩擦面,应作抗滑移系数试验,其最小值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6) 处理好的构件摩擦面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污损。
16·3·2·5   螺栓球节点
           (1) 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叠皱、过烧等缺陷。
           (2)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4的规定。
           (3) 封板、锥头、套筒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5的规定。
         表16-4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圆         度
D≤120mm
1.5mm
同一轴线上两铣平面平行度
d>120mm
2.5mm
D≤120mm
0.2mm
d>120mm
0.3mm
铣平面距球中心距离
±0.2mm
相邻两螺孔中心线夹角
±30'
两铣平面与螺栓孔轴线垂直度
0.005rmm
                 注:r为螺栓球半径,d为螺栓球直径。
  
表16-5                                                 封板、锥头、套筒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封板、锥头孔径
+0.5
封板、锥头底部厚度
+0.5
-0.2
封板、锥头底板二面平行度
0.1
封板、锥头孔与钢管安装台阶同轴度
0.2
锥头壁厚
+0.2
套筒内孔与外接圆同轴度
0.5
套筒长度
±0.2
套筒两端面与轴线的垂直度
0.5%r
套筒两端面的平行度
0.3
     注:r为套筒的外接圆半径。
  
16·3·2·6   焊接球接点
           (1) 焊接球加工成半圆球后,应除锈并涂刷可焊性防锈涂料,成品球表面应光滑无裂纹、折皱。
           (2)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6的规定。

                     表16-6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直               径
±0.005d
     ±2.5
园               度
2.5
壁厚减薄量
0.13t且不大于1.5
两半球对口错边
1.0
  
16·3·2·7   焊接钢板节点
           (l) 焊接钢板节点板,应用机械切割。
           (2) 节点板长度允许偏差为±2.Omm、节点板厚度+0.5mm、十字节点板间及板与盖板间夹角,允许偏差为±20',节点板之间的接触面应密合。
16·3·2·8   杆件
   (1)         杆件应用机械切割;
   (2)         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7的规定。
                 表16-7                                                                         杆件加工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钢管杆件长度
±1.0
型钢杆件长度
±2.0
封板或锥头与钢管轴线垂直度
0.5% r1
杆件轴线不平直度
L/1000且不大于5.0
                                   注:r1为封板或锥头底半径,L为杆件长度。
  
16·3·2·9   节点与杆件连接
           (1) 节点及杆件的连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2) 节点及杆件在连接后应无明显损伤,并应清除焊疤和毛刺等。
           (3) 螺栓球与高强度螺栓、焊接球与钢管、钢管与封板或锥头连结后,必须分别进行试件承载力的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JGJ78-91附录一的规定。
16·3·2·10   厂家提供的零部件
               若网架结构的零、部件由专业产品制造厂提供时,承包人应负责进货验收,检查其强度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按监理人指定的抽检项目进行检验。厂家提供的上述报告和证书以及承包人的检验报告,均应提交监理人。
16·3·3   钢构件的组装和焊接
16·3·3·1   组装
           (1) 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做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组装。
           (2) 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脏物应清除干净。
           (3) 对非密闭的隐蔽部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涂装处理后,   方可进行组装。
           (4)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4.6.3的规定。
           (5) 钢网架、钢桁架结构,应在加工场地的专用模架上拼装,以保证杆件和节点的准确性。
           (6) 对刨平顶紧的部位用0.3mm塞尺检查,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塞入面积之和应少于25%,边缘间隙不得大于0.8mm。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做好记录。
           (7) H型钢的板材需要拼接组装时,其翼缘板可按长度方向拼接;腹板拼接缝可采用“十”字型或“ T”字型,翼缘板和腹板的拼接缝间距应大于200mm。H型钢组焊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4·8·4的规定。
16·3·3·2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1)承包人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GB50236-98第4.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可参考GB50236-98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2) 对大型和重要钢结构及其构件的焊接,承包人应制订本工程专用的焊接工艺规程,并应在焊接工作开始前,报送监理人审批。焊接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①   钢结构使用的各种钢材以及相应配置的焊接材料型号及规格:
               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③   施焊方法、施焊顺序及控制变形措施:
               ④   焊接设备;
               ⑤   焊缝质量的检验项目、标准和方法;
               ⑥   环境条件。
16·3·3·3   焊工
           (1) 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的范围等。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
           (2) 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程序和方法以及批准的焊接参数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16·3·3·4   焊接
           (1) 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低氢型焊条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锈蚀等。
           (2) 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渣壳,均禁止使用。
           (3) 施焊前,焊工应自检焊件接头质量,发现缺陷应先处理合格后,方能施焊。
           (4) 应在引弧板或坡口内引弧,不得在坡口外的母材上引弧,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对接、角接、T形、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组合焊缝,均应在焊缝两端加设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及坡口型式应与焊件相同。焊接完毕后,应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严禁用锤击落。
           (5) 每条焊缝应一次焊完,当因故中断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并根据工艺要求,对已焊的焊缝局部采取保温缓冷或后热等,再次焊接前应检查焊层表面,确认无裂纹后,方可继续施焊。
           (6) 多层焊接应连续施焊,及时将前一道焊缝清理检查合格后,再继续施焊,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7) 定位焊缝的长度、厚度和间距,应能保证焊缝在主缝焊接过程中不致开裂。定位焊焊接时,应采用与主缝相同的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并应由合格焊工施焊。
           (8) 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温度控制应按施工图纸或焊接工艺评定确定,若无规定时,预热温度控制在100~150℃,层间温度应保持在预热温度范围内(定位焊的预热温度较主缝预热温度提高20~30℃)。预热区应均匀加热,加热宽度为焊缝中心两侧各3倍焊件厚度,且不小于100mm。后热应在焊接后立即将焊件均匀加热至200~300℃,并进行保温缓冷,保温时间不少于lh。
               当焊件温度低于0℃时;所有钢材的焊缝应在始焊部位100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9) 焊接环境
               ①   焊接时的风速: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不应大于8m/s;气体保护焊不应大于 2m/s。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②   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③   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天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施焊。
             (10) 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
16·3·3·5   焊缝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GB50205-95 第4.7.18条至第4.7.22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验。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门签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1) 外观检查
               应按GB50205-95表4.7.20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2) 超声波探伤检验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对钢构件焊缝质量等级为一、二级的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时,探伤检验的标准应按 GB50205-95第4.7.20条的规定执行。
           (3) X射线抽样检验
               按施工图纸规定,须作X射线探伤检验时,X射线探伤按GB3323-87标准评定。一级焊缝II级合格;二级焊缝III级合格。
           (4) 监理人有权增加探伤比例、抽查指定容易产生缺陷或可疑的部位,并抽查到每个焊工的焊缝。在局部探伤部位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增加探伤长度,增加的长度不应小于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应小于200mm;若在检验区内仍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则应对该焊缝的全长进行检验。
           (5) 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钢构件验收用。
16·3·3·6 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本章第16.3.3.5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若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
16·3·4   涂装
           (1) 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对构件的非连接部位进行涂装。大型钢构件的涂装应在施涂前56天,提交一份施涂工艺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涂装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施涂方法、采用设备以及涂层试验、检验方法和缺陷修补等。
           (2) 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除锈质量应符合YB/T9256-96第2.6节的规定。除锈合格后,应立即涂装,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在4h内完成;在气候较好条件下不超过12h。
           (3) 在有雨、雾、雪、风沙和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 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 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低于露点以上3℃。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5) 涂装层数、厚度、间隔时间、涂料调配方法及注意事项,均应严格按施工图纸、监理人的要求以及制造厂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天使用的涂料应在当天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6) 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料。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料的质量时,必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 施工图纸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件不应误涂,安装待焊部位应留出30~50mm及连接部位结合面暂不涂装。
           (8) 涂装应均匀、有光泽、附着良好:无明显起皱、流挂和气泡。
16·3·5   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6·3·5·1   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钢柱;多节钢柱;焊接实腹钢梁;钢桁架;钢管构件;钢平台(包括钢盖板)、钢梯和钢栏杆;墙架、支撑系统构件等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B-1至表B-7的规定。
           (2) 钢网架小拼装单元、分条或分块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21-95表8.2.3-1及表8.2.3-2的规定。
16·3·5·2   施工图纸要求预拼装的构件,在构件交付安装前,应在自由   状态下进行预拼装检查。
           (1) 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95表4.13.1及GB50221表8.2.3-3的规定。
           (2) 多层板叠螺栓孔的通过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少于85%;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 100%,通过率若不符上列规定时,可按16·3·2·4款(3)项的规定处理。
           (3) 预拼装检查合格后,应标注中心线及安装控制基准线等。
16·3·5·3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第16·3·5·1和第16·3·5·2款进行的钢构件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由监理人签认后,作为本章第16·5·2条进行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16·4   钢结构的安装
16·4·1   说明
           (1) 钢结构工程安装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6·5·2条的规定,对全部钢构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能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安装。
           (2) 安装前,承包人应校测用于安装的基准点和控制点以及检查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轴线、基础标高、基础混凝土强度和基础周围回填夯实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应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性变   形。
           (4)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的螺栓连接、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的施工应符合本章第16·3·2·4款、第16·3·3条和第16·3·4条的有关规定。
           (5) 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泥渍、灰尘和油污等。
           (6) 钢构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及安装连接处未涂的部位,应按第16.3.4条的规定补涂。
           (7) 钢结构制造、安装和验收用的测量器具,应满足精度要求,并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16·4·2   基础和支承面
           (1) 钢结构的支承构造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垫钢板处每组不得多于5块。采用成对钢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垫板与基础面和钢结构支承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调整合格后在浇注二期混凝土前用点焊固定。
(2) 钢结构支承面、地脚螺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8的规定。
                 表16-8                                             支承面、地脚螺栓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支承面
标高
±3.0
地脚螺栓
水平度
L/1000
螺栓中心偏移
5.0
螺栓露出长度
+20.00
螺纹长度
+20.0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3) 底座为座浆底板时,应采用无收缩砂浆。砂浆试块强度应高于基础混凝土强度一个等级。座浆垫板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6-9的规定。
               表16-9                                               座浆底板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顶面标高
0
-3.0
水   平   度
L/1000
位           置
20.0
  
           (4) 大型钢结构在安装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钢结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浇注密实。
           (5) 当钢结构埋件采用二期混凝土预留孔时,预留孔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9·3款的规定。
16·4·3   钢构件的运输和存放
           (1) 承包人应负责将己验收的钢构件运到指定安装地点。对特大型钢构件应按本章第16·1·3·1款规定,制订完善的运输措施,其内容
               应包括起重、运输设备和装卸、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变形的加固措施。
           (2) 钢构件在运输、存放期间,应注意防止损伤涂层。
           (3) 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干净,底层垫枕应有足够的支承面,堆放方式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钢构件应按安装顺序分区存放。
16·4·4   钢结构的安装
           (1) 安装前,应对钢构件进行检查。当钢结构构件的变形超出允许偏差时,应采取措施校正后才能安装。
           (2) 钢结构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对容易变形的钢构件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大型钢构件或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点或多点抬吊安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其吊点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4) 利用安装好的钢结构吊装其它物件时,事先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应进行验算,在确认安全后方能使用。
           (5) 钢柱、梁、花架、出线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6) 在室外进行钢结构安装校正时,除考虑焊接变形因素外,还应根据当地风力、温差、日照等影响,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7) 施工图纸要求顶紧的接触面,应有70%的面紧贴,用0.3mm厚塞尺检查,塞入面积之和应小于30%,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并做好记录。
           (8) 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检查合格后方能连接。在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处,应按“先栓后焊”的原则进行安装。
           (9) 承受荷载的安装定位焊缝,其焊点数量、厚度和长度应进行计算确定。
           (10)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构件制造厂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能使用,抗滑移系数应按JGJ82-91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复验,抗滑移系数值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扭矩系数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紧固轴力平均值和变异系数,复验结果均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
           (1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1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安装完毕后,应检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复验数据、抗滑移系数复验数据、扭矩、扭矩扳手检查数据,扭矩检查应在螺栓终拧lh以后、24h以前完成。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4)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结构,在拧紧螺栓并检查合格后,应用油腻子将所有接缝处填嵌严密,并应按防腐要求进行处理。
           (15)当网架用螺栓球节点连接时,在拧紧螺栓后,应将多余的螺孔封堵,并用油腻子将所有接缝处填嵌严密,再补刷防腐涂料。
16·4·5   钢结构安装质量的检查
               钢结构安装偏差的检验,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为:
           (1)钢柱、钢吊车梁、钢桁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C-1、C-2、C-3的规定。
           (2)钢平台(钢盖板)、钢梯和钢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C-4的规定。平台、盖扳外观表面焊缝应磨平。
           (3) 钢网架安装采用高空散装法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21表8.2.3-3的规定;其它方法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21表8.3.4的规定。
           (4) 钢出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6·5   钢结构工程的验收
16·5·1   钢结构材料和外购件的验收
               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等,均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以及本章第1·6·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每批材料和外购件均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后方能使用。
16·5·2   钢构件的验收
               大型钢结构的各项构件制造完成后,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工程开始安装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钢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应同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钢构件验收,并由监理人签发钢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提交的验收资料应包括:
           (1) 钢构件验收清单;
           (2) 钢构件加工图;
           (3) 钢构件各项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4) 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 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6)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7) 钢构件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
           (8) 施涂工艺和涂装检查记录;
           (9) 钢构件及预拼装检查记录。
16·5·3   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
               大型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钢结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应按本章第16·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经监理人报请发包人批准后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
16·6   计量和支付
           (1) 钢结构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使用材料的计算重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其单价应包括材料采购、运输和存放;钢结构制造和安装、检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及辅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2) 涂装工程量应按钢结构实际涂刷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支付。
其单价应包括涂装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存放;涂刷;试验和养护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第17章   闸门及启闭机的制造和安装
  
17·1   说明
17·1·1   工作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的闸门及启闭机的制造、安装。全部制造、安装项目包括闸门门叶、门槽(含闸门贮存槽)埋件、拦污栅、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以及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拉杆、锁定装置、移动式启闭机轨道、基础埋件、各种电缆及埋管等附属设施。全部制造、安装项目的规格和数量详见表17-1。
安装工作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
17·1·2   承包人责任
(1)       设备的制造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表17-1所列全部设备的制造工作?/DIV>
  各闸门(拦污栅)项目制造包括零部件设计、全部材料、制造、工厂试拼装、防腐、出厂验收、保险、包装发运。
各启闭机项目制造包括设计、全部材料、制造、外购件、电气设备、工厂组装及试验、防腐、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出厂验收、保险、包装发运。
(2)       设备的出厂验收责任
               单项设备制造完毕,承包人应在出厂前15天向发包人申请要求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一起在出厂验收文件上签字。
(3)   设备的运输和保管责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各项设备出厂验收后至工地现场的装车、运输、卸货、保管和贮存工作,并应承担由于装车、运输、卸车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全部责任。
(4)   设备的安装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表17-1所列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并应负责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安装及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
(5)   设备的保修责任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本合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17·1·3   主要提交文件
17·1·3·1   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制造、安装工作开始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制造、安装项目的制造、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制造、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制造、加工设备及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   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3)   闸门的制造、安装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4)   启闭机的制造、安装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5)   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6)   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7)   制造、安装进度计划;
(8)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
(9)     相关设计、制造及安装资格证。
17·1·3·2   材料、外购件采购计划
               在材料、外购件采购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要求,提交一份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
17·1·3·3   完工验收资料
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完工项目清单;
(2)       制造、安装竣工图,易损件图,及产品维护使用说明书;
               (3)   制造、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4)       制造、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及检验报告;
(5)       铸锻件的探伤检验报告;
(6)       主要零件的热处理试验报告;
(7)       金属结构表面防腐蚀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
(8)       主要部件装配图及检验记录;
(9)       主要零件及主要结构件的材料代用通知;
(10)   主要设计问题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11)   设备出厂验收报告;
(12)   设备产品合格证;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
(14)   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转记录;
(15)   闸门、启闭机单项质量检查验收证书;
(16)   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7·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3)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
               (4)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5) 《钢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
               (6)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7)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
               (8)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9)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SL41-93;
  (10)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11)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DL/T5013-95
  (12) 《水工金属结构焊接技术条件》SL3692
  (13) 《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
  (14) 《机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Q/ZB7573
               (15)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Q/ZB7673
               (16)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SD315-89
17·2   设备制造、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
17·2·1   一般要求
  (1) 本合同各项目制造前应具备的资料:
① 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及零件图;
② 主要材料出厂质量证书;
③ 外构件、外协件出厂合格证;
(2)   本合同各项目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
① 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
② 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③ 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④ 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3)   承包人在制造、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如无质量证明书或钢号不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4)   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及埋件各部位构件的安装尺寸以及安装精确度。为设置安装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
               (5)   安装检测必须选用满足精度要求,并经国家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17·2·2   设备包装、起吊和运输
17·2·2·1 包装
               (1)   各个制造项目的成品应配套包装发运,并用油漆标明设备或构件的名称或编号。
  (2) 零部件应装箱,支承环、连接板等应绑扎成捆。
  (3) 闸门的门叶,应采用托架裸装。
  (4) 橡胶水封应妥善包装,不得盘卷或折弯。
17·2·2·2   起吊和运输措施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7·1·4·1款规定,根据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构件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17·2·2·3   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
               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3款的规定执行。
17·2·3   焊接
17·2·3·1   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   从事一、二类焊缝的焊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2)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17·2·3·2   焊接材料
               (1)   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2)   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GL/T5018-94第4·3·6条的规定。
17·2·3·3   焊接工艺评定
               (1)   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应按G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人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GL/T501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审批。
17·2·3·4   焊接质量检验
               (1)   所有焊缝均应按GL/T5018-94第4·4·1条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2)   焊缝的无损探伤应按GL/T5018-94第4·4·3条至第4·4·7条的规定进行。
               (3)   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除应符合GL/T5018-94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
17·2·3·5   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
               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按GL/T5018-94第4·5节的规定进行。
17·2·3·6   消除应力处理
               监理人根据设备结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并按监理人指示,制定消除应力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7·2·4   螺栓连接
               (1)   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2)   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
               (3)   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的50%~60%,并应使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
               (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摩擦面,在安装前必须进行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6·4·4条⑽、⑾项的规定。
               (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
               (6)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安装完毕后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6·4·4条⒀项的规定。
17·2·5   涂装
17·2·5·1   涂装范围
               (1)   施工图及有关规范明确规定各设备需要的涂装部位。
               (2)   现场安装焊缝两侧未涂装的钢材表面。
               (3)   安装施工中设备表面涂装损坏的部位。
               (4)   结构件工地安装焊缝两侧各100mm~200mm范围及由施工图样确定的工地连接接头两侧范围均安装时涂装,其余范围应在制造厂内完成涂装。
17·2·5·2   涂装材料
承包人采购的涂装材料,其品种、性能和颜色应按施工图要求的涂装材料一致。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代用材料时,须进行试涂,证明其合格,并经工程设计单位及监理人批准后方能使用。
17·2·5·3   涂装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在涂装施工开始前28天,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提交现场涂装的工艺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应说明环境条件及保证措施,表面预处理措施,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采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损坏的修补措施等。
17·2·5·4   表面预处理
               (1)   涂装前,应将涂装部位的铁锈、氧化皮、油污、焊渣、灰尘、水分等污物清除干净。闸门表面的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8-94第7·1·3条和第7·1·4条规定的标准。门架、机架等主要结构件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9-94第3·5·2条的规定。
               (2)   涂装开始时,若检查发现钢材表面出现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
               (3)   当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不得进行表面预处理。
17·2·5·5   涂装施工
               (1)   经预处理合格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底漆(或喷涂金属)。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底漆涂装应在4h内(金属喷涂2h内)完成;在晴天或较好的气候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金属喷涂为8h)。
               (2)   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涂装材料和工艺进行涂装作业,涂装的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的间隔时间和涂装材料的配方等,均应满足施工图纸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   涂装时的工作环境与表面预处理要求相同,若使用说明书中另有规定时,则应按其要求施工。
17·2·5·6   涂装质量检验
               (1)   漆膜涂装的外观检查、湿膜和干膜厚度测定以及附着力和针孔检验应按SL105-95第3·4节的要求进行。
               (2)   金属喷涂的外观检查厚度测定以及结合性能检查应按SL105-95第4·5节的要求进行。
17·2·6   橡胶水封
               (1)   所有闸门橡胶水封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DL/T5018-94附录J中有关规定。
               (2)   闸门橡胶水封的供货数量应比施工图样多5%,以备安装损耗用。
               (3)   所有闸门橡胶水封接头的粘接,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粘接方法,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4)   采用热胶合时,应按橡胶水封厂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粘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
  (5)   采有冷粘接时,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包括冷胶剂的技术性能和有关参数、粘结工艺及其试验数据的冷粘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7·2·7   安装前的检查和清理
17·2·7·1   安装前的检查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和设备构件和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
(1)   埋件埋设部位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是否已进行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预留插筋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   按施工图纸逐项检查各安装设备的完整性。
               (3)   逐项检查设备的构件、零部件的损坏和变形情况。
               (4)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缺件、构件损坏和变形等情况,承包人应书面报送监理人,并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和补齐处理。
17·2·7·2   清理
               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保养。
17·2·8   埋件安装
               (1)   本合同项目的埋件安装包括:主轨、副轨、反轨、侧轨、底槛、门楣(或胸墙)、护角、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基础埋件等。
               (2)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以下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埋件的安装施工。
               (3)   埋件就位调整完毕,应与一期混凝土中的预留锚栓或锚板焊牢。严禁将加固材料直接焊接在主轨、反轨、侧轨、门楣(胸墙)等的工作面上或水封座板上。
               (4)   埋件上的所有不锈钢材料的焊接接头,必须使用相应的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
               (5)   埋件所有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浇注二期混凝土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
               (6)   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所有的工作表面进行清理,门槽范围内影响闸门安全运行的外露物必须清除干净,并对埋件的最终安装精度进行复测,做好记录报监理人。
               (7)   安装好的门槽,除了主轨道轨面、水封座的不锈钢表面外,其余外露表面,均应按有关施工图纸或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17·3   闸门和拦污栅的制造
17·3·1 单个构件
  用于制造闸门或门槽埋件的型钢或组焊而成的单个构件应进行整平和矫正,其偏差符合DL/T501894表8·1·6的规定。
17·3·2 铸钢件
               (1) 铸钢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DL/T501894中8·2节规定。
               (2)   铸钢件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应符合DL/T501894中8·2·1条的规定。
               (3) 铸钢轨道、滑道夹槽等的铸钢件质量要求和允许补焊范围分别按DL/T501894第8·2·4条至第8·2·8条的规定执行。
               (4) 当铸件的缺陷超出上述规定时,应经承包人的技术、质量检查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制订可靠的补焊措施,并得到监理人的同意才能补焊。补焊后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所有铸件缺陷的补焊,均应按照DL/T501894第8·2· 9条至第8·2·14条执行。
17·3·3 锻件
               (1) 应按锻件施工图纸和DL/T501894第8·2·15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锻造。
               (2) 锻件的质量检查按施工图纸及DL/T501894第8·2·16条的规定进行。
               (3) 吊具、吊轴、轮轴的缺陷不得补焊。
17·3·4 零部件
  零部件的加工和装配按施工图纸和Q/ZB75、Q/ZB76的规定执行。装配后应在转动部位灌注润滑脂。
17·3·5 平面闸门和埋件制造
17·3·5·1 技术要求
     (1)   平面闸门及埋件的制造应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执行。
     (2)   面闸门制造应符合DL/T501894第8·4节的规定。
     (3)   平面闸门埋件制造应符合DL/T501894第8·3节的规定。
     (4)   只有经过整体组装检验合格,并得到监理人的认可的金属结构,才能进行涂装工作。涂装工艺和质量等应按本章17·2·5条规定执行。
17·3·5·2 出厂验收
                 (1) 平面闸门出厂前应进行整体组装,检验结果应符合施工图纸及规范DL/T501894的有关规定。其组合处的错位应不大于2.0mm。
   (2)   平面闸门出厂验收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如节间系焊接连接的,侧节间允许用连接板连接,但不得强制组合。
   (3)   分节制造的埋件出厂前应进行组装,并设置可靠的节间定位装置。组装时,相邻构件组合处的错位偏差应符合DL/T501894第8·3·11条的规定。
   (4)   平面闸门和埋件检验合格后,应在组合处打上明显的标记、编号,并设置可靠的定位装置。
17·3·6 拦污栅和埋件制造
17·3·6·1 技术要求
                 (1) 拦污栅制造应按施工图纸及有关的规定执行。
   (2)   拦污栅埋件的制造偏差应符合DL/T501894第10·1·1条的规定。
   (3)   拦污栅单个构件的制造偏差应符合DL/T501894第10·1·2条的规定。
   (4)   拦污栅栅体的制造偏差应符合DL/T501894第10·1·3条的规定。
17·3·6·2 出厂验收
               拦污栅及埋件的出厂验收按17·3·5·2执行。
17·4   启闭机的设计、制造
17·4·1 设计计算
     (1) 启闭机设计计算应符合SL41-93的规定。
             (2) 启闭机设计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产品设计部门或设计院承担。
17·4·2 施工设计图样与施工设计资料
  承包人应在启闭机制造前28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样与施工设计资料一式5份,其中一份交工程设计单位。经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同意方可制造。
  施工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与试运行说明书。
  施工设计图样包括:启闭机总图(含基础图),卷筒装置图,动滑轮装置及吊具图,荷载限制器装配图,高度指示器装配图,机架图,易损件图,启闭机电气原理图,电气安装接线图等。
17·4·3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7·4·3·1 双吊点要求
  (1) 起升机构两吊点在铅直方向上的高差值应不大于5mm。
  (2) 两套起升机构与中间轴均应考虑两吊点荷载差异特点, 并据此进行强度计算。
  (3) 两套起升机构间宜采用刚性联系。
17·4·3·2 机构布置与结构
  (1) 当起升机构的动滑轮组在门槽中升降运行时, 动滑轮组及钢丝绳均不得与门槽埋件及混凝土相碰,并留有一定安全距离。
  (2) 各机构传动轴与定滑轮轴的支承宜采用滚动轴承。
  (3) 对于浸入水中的动滑轮组,宜采用滑动轴承, 并对轴表面采取防腐措施。如采用滚动轴承,应设密封装置。
  (4) 当启闭机吊轴重量较大时,宜设置手动移轴装置。
  (5)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的钢丝绳长度应根据扬程确定。
17·4·3·3 起升机构
  (1) 采用多卷筒、多套驱动机构的起升机构,其卷筒转速、 两动滑轮组升降速度应一致。
  (2) 卷筒上缠绕多层钢丝绳时,应符合SD315第3·16·12条规定。
17·4·3·4 机架
  应符合SD315第3·13·1条至3·13·3条规定。
17·4·3·5 保护装置
  (1) 荷载限制器
  起升机构宜装荷载限制器并符合SD315第3·12·1条规定。此外,应能避免由于动荷载引起的误动作。也可采用弹簧式荷载限制器并符合SD315第3·12·2条规定。
  (2) 高度指示器
               起升机构高度指示器并符合SD315第3·11条规定。
  (3) 行程限制器
  起升机构必须装设满足运行操作要求的极限位置限制器。
17·4·3·6 电气设备
           (1)   启闭机所配用的限位开关、过负荷传感器、接触器、继电器等电气设备应选用世界知名品牌(ABB、西门子、施耐德等)的产品,并列选型清单作为施工设计资料提交发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才能采购,投入生产。
  (2)   启闭机的电气传动系统应符合SL41-93第10·5·1条规定。
  (3)   启闭机的电动机、制动器驱动元件、 电阻器等电气设备应符合SL41-93第10·1条至第10·3条规定。
  (4) 启闭机一般应有下列电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和过流保护、 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缺相保护、限位保护、过载保护、主隔离开关以及断开总电源的紧急开关以及联锁保护;若采用直流传动系统,应设失磁保护和过速保护。
  (5) 导线及其敷设应符合SL41-93第10·6·1条的规定。
  (6) 照明、信号和通讯应符合SL41-93第10·8条的规定。
  (7)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SL41-93第10·9条的规定。电控设备中的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一般应不小于1.0MΩ在潮湿环境中应不小于0.5MΩ(500V兆欧表在冷态下测量)。
17·4·3·7 涂漆与防腐
  (1) 启闭机结构件涂漆前的表面预处理应符合SD41-93第3·5·2的规定。
  (2)   涂漆颜色应符合SD41-93第3·5·3条规定, 启闭机主体颜色,采用蓝色。
  (3)   底漆采用C5331红丹醇酸防锈漆, 面漆C5431蓝色醇酸耐油漆。
  (4)   涂装技术要求应符合SD41-93第3·5·3条的规定。
  (5)   启闭机出厂前,应做好所有外露加工面的涂油防腐工作。
7·4·3·8 润滑
  (1)   启闭机可采用集中润滑,对供油量少的可采用油嘴或油杯进行定期润滑。润滑点应考虑维修人员加油时方便和安全。
  (2)   减速器润滑应符合SD41-93第8·6·5·3条规定
17·4·3·9 安全卫生
  各机构外露的且能造成不安全的旋转零部件均应设置防护罩。
17·4·3·10 操作要求
               各检修闸门、排水闸门、挡水闸门的启闭机操作要求为现场控制,要求全开、关位置能自动停机。
17·4·4 出厂检验
    (1) 组件预装。应在厂内进行预装,并检查零部件的完整性及尺寸的正确性。
  (2) 空运转试验。启闭机的起升机构应进行空运转试验。
  (3) 承包人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产品设计图纸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逐台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才准予验收,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  
17·5   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
17·5·1   平面闸门的安装
17·5·1·1   安装技术要求
               (1)   平面闸门及其门槽埋设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
               (2)   平面闸门的埋设件安装,应符合DL/T5018-94第9·1·3、9·1·4条和9·1·10条至第9·1·13条的规定。
               (3)   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调整工作应在门叶结构拼装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4)   充水装置和自动挂脱梁定位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外,还须注意与自动挂脱梁的配合,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动作。
               (5)   平面闸门水封装置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018-94第9·2·3条至第9·2·7条的规定。安装时,应先将橡皮按需要的长度粘接好,再与水封压板一起配钻螺栓孔。橡胶水封的螺栓孔,应采用专用钻头使用旋转法加工,不准采用冲压法和热烫法加工。其孔径应比螺栓直径小1mm。
               (6)   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特别应注意清除不锈钢水封座板表面的水泥浆。在滑道支承面和滚轮轴套涂抹或灌注润滑脂。
               (7)   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平面闸门及门槽埋件,方能按本章第17·2·6条规定进行涂装修补。
               (8)   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应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闸门自由地吊离地面100mm,通过滚轮或滑道的中心测量上、下游方向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单吊点平面闸门的倾斜不应超过门高的1/1000,且不大于8mm;平面链轮闸门的倾斜应不超过门高的1/1500,且不大于3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予配重调整。
17·5·1·2   平面闸门的试验
               闸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试验和检查。试验前应检查并确认自动挂脱梁挂脱钩动作灵活可靠;充水装置在其行程内升降自如、密封良好;吊杆的连接情况良好。
平面闸门的试验项目包括:
(1)   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设计要求;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
(2)   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除外)。
(3)   动水启闭试验:对于事故闸门、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4)   通用性试验:对一门多槽使用的平面闸门,必须分别在每个门槽中进行无水情况下的全程启闭试验,并经检查合格;对利用一套自动挂脱梁操作多孔和多扇闸门的情况,则应逐孔、逐扇进行配合操作试验,并确保挂脱钩动作100%可靠。
17·5·2   拦污栅的安装
17·5·2·1   安装技术要求
               (1)   拦污栅及埋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
               (2)   拦污栅栅叶为多节结构时,其节间的连接,除框架边柱应对齐外,栅条也应对齐。栅条在左右和前后方向的最大错位应小于栅条厚度的0.5倍。
               (3)   活动式拦污栅埋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DL/T5018-94第10·2·1条的规定。
               (4)   固定式拦污栅埋件与各横梁工作表面应安装在同一平面内,其工作表面最高点或最低点的差值应不大于3.0mm。
17·5·2·2   拦污栅的试验
               (1)   活动式拦污栅栅体吊入栅槽后,应作升降试验,检查栅体在槽中的运行情况,应做到无卡阻和各节连接可靠。
               (2)   采用自动挂脱梁起吊的活动式潜孔拦污栅,应逐孔进行挂脱动作试验合格。
               (3)   使用清污机清污的拦污栅,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清污试验无异常。
17·6   启闭机的安装
17·6·1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的安装
17·6·1·1   安装技术要求
             (1)   承包人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的试运转。安装好的启闭机,其机械和电气设备等的各项性能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2)   安装启闭机的基础建设物,必须稳固安全。机座和基础构件的混凝土,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浇筑,在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设计强度时,不准拆除和改变启闭机的临时支撑,更不得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3)   启闭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按DL/T5019-94第5·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4)   启闭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全部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
              (5)   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承包人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已损坏的保护油漆,并根据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灌注润滑脂。
17·6·1·2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的试运转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
              (1)   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按DL/T5019-94第5·3·1   条的规定执行。对采用PLC控制的电气控制设备应首先对程序软件进行模拟信号调试正常无误后,再进行联机调试。
              (2)   空载试验:空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不与闸门连接的情况下进行的空载运行试验,空载试验应符合施工图纸和DL/T5019-94第5·3·2条的各项规定。
              (3)   带荷载试验:带荷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与闸门连接后,在设计操作水头的情况下进行的启闭试验,带荷载试验应针对不同性质闸门的启闭机分别按DL/T5019-94第5·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4)   承包人在进行动水启闭工况的带荷载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7·6·2   移动式启闭机的安装
17·6·2·1   轨道安装
              轨道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启闭机轨道安装前,承包人应对钢轨的形状尺寸进行检查,发现有超值弯曲、扭曲等变形时,应进行矫正,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2)   吊装轨道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实际中心线与安装基准线的水平位置偏差:当跨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不超过2mm;当跨度大于10m时,应不超过3mm。
(3)       轨距偏差:当跨度(S)小于或等于10m时,应不超过
3mm;当跨度(S)大于10m时,轨跨偏差应按下式计算,但最大不应超过15mm。
                          S=[3+0.25(S-10)]
          (4)   轨道顶面的纵向倾斜度,门式启闭机不应大于3/1000,桥式启闭机不应大于1/1000,每2m测一点,在全行程上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应不大于10mm。
              (5)   同跨两平行轨道在同一截面内的标高相对差:当跨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不大于5mm;当跨度大于10m时,应不大于8mm。
              (6)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前后车轮的轮距。接头用联接板联接时,两轨道接头处左、右偏移和轨面高低差均不大于1mm,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mm。伸缩缝处轨道间隙的允许偏差为1mm。
              (7)   轨道安装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8)   轨道两端的车挡应在吊装移动式启闭机前装妥;同跨同端的两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有偏差时应进行调整。
17·6·2·2   启闭机安装技术要求
              (1)   移动式启闭机包括单向、双向门式启闭机,桥式启闭机和台车式启闭机等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应按施工图纸、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和DL/T5019-94的有关规定进行。
              (2)   起升机构部分的安装技术要求应参照本章第17·6·1条的有关规定。
              (3)   门架、台车架和桥架的安装应按DL/T5019-94第7·2·1条的规定执行
              (4)   小车轨道安装应按DL/T5019-94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5)   移动式启闭机运行机构安装应按DL/T5019-94第7·2·4条的规定执行。
              (6)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制造厂技术说明书和GB50256-96的规定进行。全部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
17·6·2·3   移动式启闭机的试运转
              移动式启闭机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
              (1)   试运转前应按DL/T5019-94第7·3·1条要求进行检查合格。
              (2)   空载试验:起升机构和行走机构(小车和大车)按DL/T5019-94第7·3·2条的规定检查机械和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做到动作正确可靠、运行平稳、无冲击声和其它异常现象。
              (3)   静荷载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对主、副钩进行静荷载试验,以检验启闭机的机械和金属结构的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依次采用额定荷载的70%、100%和125%。本项试验应按DL/T5019-94第7·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4)   动荷载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对各机构进行动荷载试验,以检验各机构的工作性能及门架的动态刚度。试验荷载依次采用额定荷载的100%和110%。试验时各机构应分别进行,当有联合动作试运转要求时,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试验时,作重复的起动、运转、停车、正转、反转等动作,延续时间至少1h。各机构应动作灵活,工作平稳可靠,各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联锁装置、防爬装置等的动作应正确可靠,各零部件应无裂纹等损坏现象,各连接处不得松动。
17·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7·7·1 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2)   埋件安装就位并固定后,应在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后,应重新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共同对埋件进行中间验收,其验收记录应作为闸门及启闭机单项验收的资料。
               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其处理的措施和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
17·7·2   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7·2节至17·6节规定的安装技术条件,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项目安装的焊接质量、涂装质量、安装偏差以及试验和试运转成果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并作好记录。安装质量评定记录经监理人签认后,作为本合同各项目验收的资料。
               (2)   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并经试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申请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① 单项闸门、启闭机的设备清单;
② 安装质量的检查和评定记录;
③ 埋件质量检验的中间验收记录;
④ 闸门试验检测成果和启闭机试运转记录。
(3)   闸门及启闭机验收后, 在尚未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仍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17·7·3   完工验收
               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7·1·4·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17·8   计量和支付
               (1)   本章规定闸门制造和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将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
                 (2)   启闭机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将按该项目施工图要求的数量,以台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台单价进行支付。
               (3)   单价中已包括所有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全部材料和外购件的采购、设备制造、出厂验收、包装、运输、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18章   预埋件埋设
  
  
18·1   说明
18·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水力机械、电气、暖通与空调、建筑公用与消防设施的管道(或套管);设备基础、各类支架、吊架、框架、锚钩等固定件以及接地装置等预埋件的埋设。
18·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第18.1.1条所列范围内埋设件的材料采购、运输、加工、安装、检验、试验、埋设等以及施工期的维护工作。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负责埋设在一期混凝土、地下、水下和其它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未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装和其它预埋件,将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由其他承包人负责安装和埋设。
           (3) 承包人应对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临时增加埋设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8·1·3   预埋件的工作项目和内容
               本合同工程预埋件的埋设工作项目包括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埋设等三部分。
18·1·3·1   预埋管道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 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的供排水、油、气和水力量测等系统的管道(或套管);
           (2) 电气管道;
           (3) 暖通与空调系统的水管(或套管)、控制装置导管和风管:
           (4) 建筑给水、消防管道(或套管)以及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地面水等排水管道;
           (5) 其它管道。
18·1·3·2   预埋固定件的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 水力机械、电气、暖通与空调、建筑给排水和消防等各类设备基础的预埋固定件;
           (2) 各类设备的支、吊架和框架;管道和电缆、母线的支、吊架以及照明设施等的预埋固定件:
           (3) 起重运输设备轨道,车档和锚钩等的预埋固定件;
           (4) 其它预埋固定件。
18·1·3·3   接地装置的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 埋设在混凝土(包括混凝土墙、梁、柱、楼板及基础)中、地下、水中以及砌体内的接地装置,包括填充电阻率较低的物质或降阻剂的接地装置;
           (2) 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
18·1·4   主要提交件
18·1·4·1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浇筑前(或砌体砌筑前56天,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混凝土(或砌体)结构体形图和各项预埋件图,绘制包含本章第18·1·3条所列项目预埋件的各浇筑分块或分段的预埋件埋设汇总图和预埋件埋设一览表,报送监理人审批。
18·1·4·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8·2·7条(2)项、第18·3·3条(2)项和第18·4·3条(2)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预埋件验收资料。
18·1·5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8)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ll345-89;
           (9)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
           (10)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
           (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3) 《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导则》DL475-92;
           (14)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18·1·6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要求
           (1) 承包人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若承包人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将代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试用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代用材料不得使用。
           (3) 承包人如需修改施工图纸,事先须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埋件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相干扰,并与建筑物表面处理相协调。
           (4) 焊工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合格证。
18·2   预埋管道的埋设
18·2·1   管道加工
18·2·1·1   钢管切割
           (1) 切口和坡口表面应符合施工图纸的加工要求,管口应光滑、平整;无裂纹、毛刺、铁屑等。
           (2) 切口断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钢管外径的1%,且不得大于3mm。
18·2·1·2   弯管加工
           (1) 采用有缝钢管加工弯管时,焊缝应避开受拉(压)区。
           (2) 在施工图纸未规定、且在埋设条件许可时,应采用大弯曲半径。电气管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 GB50168-92第5.1.7条的规定;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或褶皱弯头;输送其它介质管道的最小弯曲半径:热弯3.5D;冷弯4.5D;焊制1.5D(D为钢管外径)。
           (3) 加工后钢管截面的最大、最小外径差: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大于钢管外径的8%;电气管道则不应大于钢管外径的10%。
           (4) 弯头应无裂纹、折皱、凹陷和过烧等缺陷。
           (5) 弯曲角度应与施工图纸相符。
18·2·2   管道的安装埋设
18·2·2·1   钢管安装
           (1) 钢管在安装前,内部应清理干净。
           (2) 直管段上两相邻环缝间距: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3) 管道的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4) 焊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或热推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5) 避免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6) 管道的焊接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当施工图纸无要求时,应符合GB50235-97附录B第B.0.1条规定。电气管道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管与管的对口应位于套管中心,焊缝应牢固严密。
           (7) 管道组接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及其它附着物。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8)焊接环境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6章16.3.3.4款(9)项的规定。
           (9) 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管节的切口断面应平整,偏差不得超过一扣,丝扣应光洁,不得有毛刺、乱丝,缺丝总长不得超过丝扣全长的10%,接口紧固后宜露出2~3扣螺纹。
18·2·2·2   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安装
           (1) 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在安装前,应清除管内及承插接口处的粘砂、飞刺等以及其它脏物,并不得有裂纹。
           (2) 铸铁管承插接口安装的最小对口轴向间隙,应符合表18-1的规定。铸铁管沿直线铺设时,其承插接口的环形间隙应均匀。
           (3) 铸铁管接口用油蔗辫,经压实打紧后,其填塞深度应为承插深度的1/3,但不应超过承口三角凹槽的内边。
                 表18-1                                         承插铸铁管对口最小轴向间隙(mm)
公称直径
轴向间隙
公称直径
轴向间隙
<75
4
600~700
7
100~250
5
800~900
8
300~500
6
1000~1200
9
  
           (4) 铸铁管承插接口的填料,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作接口填料时,其填塞深度应为承插深度的1/2~2/3。
           (5) 石棉水泥接口经分层打实后表面应平整严实,并应湿养护l~2昼夜,在寒冬季节安装应有防冬措施。
           (6) 膨胀水泥应及时使用,分层捣实并压平表面,表面凹入承口边缘不大于2mm,并应及时充分进行湿养护。
           (7) 承插式钢筋混凝土预埋管,采用水泥砂浆填塞时,其环形间隙应均匀,砂浆填缝应密实,表面抹平。
           (8)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装填时橡胶应平展、压实,不得有松动、扭曲、断裂等。橡胶圈推入深度应达到施工图纸的规定要求。
               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
18·2·2·3   硬聚氯乙烯管安装
           (1) 配管及坡口
               ①   锯管选用细齿锯、割管机等机具。端面应平整并垂直于轴线,不得有裂纹、毛刺等缺陷;
               ②   插口处挫成15°~30°坡口,坡口厚度为管壁厚度1/3~1/2。
           (2) 管道粘接以及胶粘剂的安全使用,应符合CJJ/T29-98第4.3节的规定。
           (3) 塑料管与钢管连接应采用专门配件。
           (4) 塑料管与铸铁管连接可采用专用配件。在采用水泥捻口连接时,先将塑料管插入承口部分的外侧,经打毛或涂刷胶粘剂后,滚粘干燥粗黄砂,插入后应用油麻填嵌均匀,用水泥捻口。
18·2·2·4   管道埋设
           (1) 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作过缝处理。
           (2) 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应使用临时支撑加以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和回填时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中。若需要将预埋管道与临时支架焊接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全部临时性支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 在施工图纸未规定时,预埋钢管管口露出地面不应小于200mm、管口坐标位置的偏差不大于10mm,立管垂直度偏差不超过0.2%,管口法兰与管道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管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注意防止管道堵塞、接口的损坏和锈蚀,并应有明显标记。
           (4) 电气管道的预埋尚应遵守GB50168-92第三章及GB50258-96第2.2节的有关规定。若预埋电气管道的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准确位置。
           (5)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将预埋电气管道的终端引出,并应在每根预埋电气管道中,穿一直径不小于2mm的镀锌铅丝,末端露出终端外。
           (6) 预埋管道埋设的坡度和坡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敷设。若施工图纸未规定时,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的生活污水管及雨水排水管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8-2的规定;钢管的机组自流排水管坡度为0.2%至0.3%。
表18-2                               生活污水管、雨水排水管的最小坡度
管径(mm)
生活污水管
雨水排水管
50
2.5%
2%
75
1.5%
1.5%
100
1.2%
0.8%
125
1.0%
0.6%
150
0.7%
0.5%
200
0.5%
0.4%
  
           (7) 在施工图纸未规定时,管道穿过楼板的钢性套管,其顶部应高出地面20mm,底部与楼板底面齐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应与墙面相平。管道穿过水池壁和地下室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防水肩和防雨帽。
           (8) 地漏的顶面标高应比该处最终地面或沟底低10mm,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18·2·3   钢管的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
18·2·3·1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
           (l) 规定进行100%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GB50236-98表11.3.2中的II级。
           (2) 规定进行局部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GB50236-98表11.3.2中的III级。
           (3)不要求进行无损探伤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GB50236-98表11.3.2中的Ⅳ级。
18·2·3·2   对接焊缝内部质量检查
           (1) 规定进行无损探伤的焊缝,其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及检验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要求。
           (2) 规定进行100%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质量不应低于GB50236-98表11.3.2中的II级。
           (3) 规定进行局部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质量不应低于GB50236-98表11.3.2中的III级。
           (4) 应对每一焊工施焊的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5) 局部探伤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应加倍检验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进行100%检验。
         (6)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18·2·3·3   焊缝质量检验,应有完整记录,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检验报告。
18·2·3·4   同一部位的返修超过二次时,应制订返修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不合格的焊缝必须进行返修后重新检验。
18·2·4   管道的试验
               管道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管道进行下列试验:
           (1) 若施工图纸未规定时,压力钢管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4MPa。铸铁管的试验压力: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5 MPa时,应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当设计压力大于0.5MPa时,应为设计压力加0.5MPa。
               在水压升至试验压力,稳压10min后再降到设计压力停压30min,以不降压、不渗漏为合格。
           (2) 排水、雨水管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排水管应不低于埋设层地面高度,雨水管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在管道充满水15min后,再灌满后延续5min,检查管道液面不下降为合格。
           (3)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有泄漏时,应消除缺陷后,重新进行试验。
           (4)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管道试验记录。
18·2·5   管道的清洗和防腐
             (l) 水压试验后,管道的吹扫、清洗工作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 管道的防腐工作应在安装前完成;连接部位则应在试验合格后进行。
           (3) 施工前应清除表面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4) 承包人应在施涂部位,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材料,并按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施涂作业。
18·2·6   预埋管道的质量检查
           (1) 在混凝土浇筑和回填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预埋件埋设汇总图,全面检查各类管道的埋设情况,防止漏埋和错埋。
           (2)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8·2·1条至第18·2·5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每个预埋管道的加工和安装埋设质量逐项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18·2·7   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
           (1) 本章第18.1.3.1款述及的预埋管道,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程序,由监理人进行验收。与上述管道埋设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安装,属于其他合同范围部分,还应在监理人的主持下,将预埋管道移交给负责永久设备安装的承包人。
           (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的验收资料包括:
               ①   预埋管道的埋设竣工图;
               ②   预埋管道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③   预埋管道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
               ④ 预埋管道的检验和试验报告。
18·3     固定件的埋设
18·3·1   固定件的安装埋设
           (1) 各类固定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购置和加工。加工后的固定件应平直:无明显扭曲;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2) 固定件安装就位,并经测量检查无误后,应立即进行固定。采用电焊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采用临时支架固定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或回填时,应保持固定件位置正确。
           (3) 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或伸缩缝。
           (4) 暗装插座、开关等的专用盒四周应无缝隙,面板紧贴饰面。
           (5) 在同一直线段上同一类型的支、吊架间距应均匀,横平竖直并整齐。
           (6) 电气部分预埋固定件的埋设,应符合施工图纸和GB50168-92第四章的规定。
           (7) 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好全部预埋固定件,防止其发生损坏和变形。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预埋固定件的损坏和变形时,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8) 预埋固定件采用二期混凝土预留孔(槽)时,预留孔孔模的埋置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9·3款的规定。
18·3·2   预埋固定件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8·3·1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预埋固定件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18·3·3   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
           (1) 本章第18.1.3.2款述及的埋设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对预埋固定件进行验收。若上述固定件的设备安装工作属于其他合同范围部分,还应在监理人主持下,向负责安装的承包人办理移交。
         (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其内容包括:
               ①   预埋固定件的埋设竣工图;
               ②   预埋固定件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③   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
18·4   接地装置的埋设
18·4·1   埋设
           (1) 接地线应采用搭接焊接,焊缝的长度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和GB50169-92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件和焊缝清理干净,并加涂防腐涂料。凡从接地装置中引出的延伸部分均应设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和保护措施。
           (2) 接地线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图纸规定采取过缝措施。
           (3) 接地线埋设深度,在施工图纸未规定时,其顶面埋设深度应不小于0.6m。
           (4)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将埋设的接地装置从建筑物构件以及其他地方引出,其延伸位置应能保证后续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应有明显标记。
           (5) 引至外部接地连接线的安装,应便于检查和设备的拆卸与检修,接地线不得作其它用途。
           (6) 所有钢结构构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接地。
           (7) 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形条件需要修改部分接地布置时,应提交书面修改意见,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8) 全部接地网并联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接地系统应全部电气联通。
           (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好已埋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因其自身施工原因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18·4·2   测量
           (l) 接地装置全部敷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测量。
           (2) 水下接地网、开关站接地网及厂房接地网等敷设完毕后,应按接地测量井的设计布置情况,分别测量接地电阻值。第一台机组运行前,应测量电站(泵站)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
           (3) 接地装置全部安装完毕后,应测量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以及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各项测量应符合DL/T621-1997、DL475-92的规定。
           (4) 测试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将接地系统的全部测试资料提交监理人。
18·4·3   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
           (l) 第一台机组试运行前,监理人应为满足初期运行安全需要,进行部分接地装置的验收。
           (2) 接地装置全部完工,并完成测试工作后,应在各项工程完工验收和最后一台机组投运前,由监理人对全部接地装置进行完工验收,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接地装置的验收资料:
               ①   全部接地装置的埋设竣工图;
               ②   接地装置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③   接地装置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④   接地装置的测试报告。
           (3) 接地装置经过测量,如其测量值不满足施工图纸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18·5   完工验收
               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系统均已在机电设备安装前和电站(泵站)试运行前,由监理人进行了单项验收。预埋件埋设的完工验收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时,一并验收。本章第18.2.7条(2)项、第18.3.3条(2)项、第18.4.3条(2)项所列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内,报送监理人。
18·6   计量和支付
           (l) 各种预埋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长度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自单价,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2) 各种预埋固定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计算重量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以kg(或t)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3) 接地系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接地装置材料计算重量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4) 上述《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的单价内,应已计入全部预埋件及其附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以及预埋件的加工、安装、检验、试验、埋设、清洗、防腐、维护和验收以及接地装置测量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第19章   原型观测
  
19·1   说明
19·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建筑物(拦河大坝、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厂房、变电站、通航建筑物等)、临时建筑物(围堰、导流明渠、导流洞等)以及山体和边坡稳定的观测仪器和设备的安装和埋设。
19·1·2   承包人的责任
           (l)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观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仪器安装前的率定、安装埋设和维护:施工期观测及其观测资料的整编;观测仪器设备和观测资料的移交,并为发包人永久观测人员接收施工期观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等。
           (2) 承包人应派遣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观测专业人员。被推荐的观测专业人员简历应在观测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埋设前84天报送监理人自查。
               观测专业人员应在类似工程中负责过观测设施的安装埋设及观测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并能按施工图纸要求,对观测仪器设备的选购、测试、率定、安装、观测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
           (3) 承包人应负责完成发包人为蓄水期的运行安全要求进行的各项观测工作,并为蓄水期的观测及时安装必要的观测仪器和设备。
           (4)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观测仪器设备所需的各种辅助材料,采购这些材料的费用包括在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费用内。
19·1·3   主要提交件
19·1·3·1   观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在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前168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观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清单、各项仪器设备的采购时间和计划安装时间等。
19·1·3·2   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前56天,提交一份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各工程建筑物埋设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项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与建筑物施工进度的协调、施工期观测安排和设备维护措施等。
19·1·3·3   施工期观测规程
               承包人应在观测工作开始前56天,编制一份施工期观测规程,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观测点的位置和埋设时间:
           (2) 各种观测仪器设备的观测要求及观测程序和方法:
           (3) 观测仪器设备的维护;
           (4) 观测资料的整编方法。
19·1·3·4   施工期观测资料和观测成果分析报告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包括观测初始数据在内的观测记录,并应按监理人指示报送观测成果分析报告。
19·1·3·5   完工验收资料
               观测仪器设备交付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仪器设备编号和仪器设备说明书;
           (2) 仪器的率定和检验记录;
           (3)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
           (4)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
             (5) 隐蔽部位的验收记录;
             (6) 施工期的观测原始资料以及观测成果分析报告。
19·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7-91;
           (2) 《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3;
           (3)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SDJ336-89;
           (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稴L60-94;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6) 《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
19·2   观测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埋设
19·2·1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购性能稳定、质量可靠、耐用、精度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84天向监理人报送拟采购的仪器设备详细资料,经批准后方可采购。若监理人认为仪器设备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则应按监理人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在28天内按下列要求提供更换后的仪器设备资料。承包人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
               ①   制造厂家名称地址;
               ②   仪器使用说明书;
               ③   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及工作原理;
               ④   仪器设备安装方法及技术规程;
               ⑤   仪器测读及操作规程;
               ⑥   观测数据处理方法;
               ⑦   仪器使用的实例资料。
           (2) 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仪器设备出厂前,检验全部仪器设备,并提供检验合格证书。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派代表赴厂家参加主要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3) 仪器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厂家提供的全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承包人应按产品说明书对全部仪器进行全面测试、校正、率定。测试报告应在安装前28天报送监理人审查。
           (5)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包括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内。
19·2·2   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若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14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亦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
           (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l.3.2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提交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 仪器埋设中应使用经过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观测剖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
           (4) 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安装和埋设措施计划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在仪器埋设过程中,应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发生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质量记录,若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已失效的仪器设备,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立即停止埋设,并更换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5) 由于承包人施工不慎造成观测仪器设备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做好详细记录。
           (6) 承包人应协调好建筑物施工和观测仪器安装埋设的相互干扰,应将观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施工的进度计划中。
19·3   施工期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编
19·3·1   施工期观测
           (1)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观测,则承包人应在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观测规程进行施工期观测,直至向发包人移交观测设施和观测工作为止。
           (2) 在施工观测期间,承包人应按期向监理人提交观测资料、施工期内,承包人除按监理人指示负责观测外,还应对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若发现工程建筑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增加观测仪器的测读次数,并立即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3) 在施工期观测期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1.2条(1)项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接受观测仪器设备和顺利进行观测工作的交接,以及为发包人在施工期的日常观测提供一切方便。
19·3·2   观测资料的整编
           (l) 承包人应使用批准的格式将各项仪器的有关参数、仪器安装埋设后的初始读数和全部仪器设备档案卡等整编成册。
           (2)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观测资料,绘制测值变化过程线,并定期将观测成果分析报告报送监理人。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水库初期蓄水和水库蓄水至规定水位时,或根据工程安全检查的需要,按SDJ336-89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工程建筑物监测报告。
19·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9·4·1   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
               承包人采购的全部仪器设备应按本章第19·2·1条(3)项的规定,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将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检验测试报告和验收产品合格证书在内的交货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
19·4·2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
               在工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每项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工程建筑物的施工。
19·4·3   完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对本工程原型观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9.1.3.5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19·5   计量和支付
           (1) 各项观测仪器设备,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各项目规定的单位计量。其支付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的现场安装埋设数量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目单价进行支付。
               该单价应包括观测仪器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的采购、运输和保管;为完成全部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检验、校正、施工期观测和设备维护: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观测成果整理分析和编制工程监测报告等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 渗压孔,测斜孔、多点变位计孔、倒垂孔等所需的钻孔,其计量与支付按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签认的钻孔数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进行支付。
           (3) 垂线井、渗压孔、测斜孔等的保护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数量计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计量单位和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4) 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现场埋设数量,以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该单价应包括为完成上述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5) 观测仪器的电缆,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的现场实际埋设数量,以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请单》所列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该单价包括电缆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以及现场敷设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第20章   建筑与装修
  
20·1   说明
20·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副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屋面装修工程和建筑地面的部分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中的部分装修工程是指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等建筑地面工程或修筑至地面工程的找平层。
20·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本章第 20·1·l条规定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和部分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工作,包括材料和施工设备提供、施工现场清理、供电、供排水、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交付前的维护等工作。
           (2)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20·1·3   主要提交件
20·1·3·l   施工措施计划
               屋面工程和地面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提交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
           (2) 施工设备的配置;
           (3) 场地排水措施;
           (4)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5) 消防措施
           (6) 施工进度计划。
20·1·3·2   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
               承包人应在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材料的样品和质量证明书。具有外观及色彩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试制成品,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0·1·3·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有关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包括:
           (1)工程材料取样检测成果;
           (2)基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成果;
           (3)隐蔽部位验收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20·1·3·4   完工验收资料
               对兼有屋面或地面装修的工程建筑物,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l) 屋面工程装修竣工图;
           (2) 地面工程完工资料;
           (3) 基础质量验收报告;
           (4)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现场抽样质量检测成果;
           (5) 屋面工程和地面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6)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20·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
           (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 《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4)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7)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8)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9)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10)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11) 《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DBSI/5002-92。
20·2   屋面工程
20·2·1   说明
               本节所述屋面工程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屋面保温隔热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包括卷材防水屋面、涂膜与卷材组合防水屋面、刚性防水与卷材组合防水屋面。
               屋面保温工程包括松散材料保温层、板状材料保温层、整体现浇保温层屋面、屋面隔热工程和架空隔热层屋面。
20·2·2   一般规定
           (1) 屋面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2) 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工程己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3)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应避免在己完工的防水层上凿孔打洞。
20·2·3   材料
20·2·3·l   防水卷材及胶粘剂
           (1) 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0-1和表20-2的要求。
                   表20-1                               沥清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外观质量要求
孔洞、硌伤
不允许
露胎、涂盖不匀
不允许
折纹、折皱
距卷芯1000mm以外,长度不应大于100mm
裂纹
距卷芯1000mm以外,长度不应大于10mm
裂口、缺边
边缘裂口小于20mm,缺边长度小于50mm,深度小于20mm,每卷不应超过四处
接               头
每卷不应超过一处
  
                 表20-2                                                           沥青防水卷材的物理性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350号
500号
纵向拉力(25±2℃时)(N)
≥340
≥440
耐热度(85±2℃,2h)
不流淌,无集中性气泡
柔性(18±2℃)
绕∮20mm园棒无裂纹
绕∮25mm园棒无裂纹
不透
水性
压力(Mpa)
≥0.10
≥0.15
保持时间(Min)
≥30
≥30
    
           (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应分别符合表20-3和表20-4的要求。

                     表20-3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外观质量要求
断裂、皱折、孔洞、剥离
不允许
边缘不整齐,砂砾不均匀
无明显差异
胎体未浸透、露胎
不允许
涂盖不均匀
不允许
  
                 表20-4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物理性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聚脂毡胎体
麻布胎体
聚乙烯胎体
玻纤毡胎体
拉伸
性能
拉力(N)
≥400
≥400
≥50
≥200
延伸率(%)
≥30
≥5
≥200
≥3
耐热度(85±2℃,2h)
不流淌,无集中性气泡
柔性(-5~-25℃)
绕规定直径圆棒无裂纹
不透
水性
压力(MPa)
≥0.2
保持时间(min)
≥30
                             注:集中柔性的稳定范围系表示不同档次产品的低温性能。
  
           (3)  合成高效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应分别符合表20-5和表20-6的要求。
                     表20-5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外观质量要求
折痕
每卷不超过2处
杂质
大于0.5mm颗粒不允许
胶块
每卷不超过6处,每处面积不大于4mm2
缺胶
每卷不超过6处,每处不大于7mm,深度不超过本身厚度的30%
  

                             表20-6                         合成高分子防水材料的物理性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弹性体卷材
塑性体卷材
合成纤维卷材
拉伸强度(MPa)
≥7
≥2
≥9
断裂伸长率(%)
≥450
≥100
≥10
低温弯折性(℃)
-40
-20
-20
无裂纹
不透水性
压力(MPa)
≥0.3
≥0.2
≥0.3
保持时间(min)
≥30
热老化保持率
(80±2℃,168h)
拉伸强度(%)
≥80
断裂伸长率
≥70
  
           (4) 沥青胶粘材料(玛碲脂)
沥青玛碲脂的标号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及根据屋面结构特性和环境温度,参照表20-7选用,其质量应符合表20-8的要求。
               表20-7                                                                   玛碲脂标号选用表
材料名称
屋面坡度
历年室外极端最高气温
沥青玛碲脂标号
沥青玛碲脂
1%~3%
小于38℃
S-60
  
  
38℃~41℃
S-65
  
  
41℃~45℃
S-70
  
3%~15%
小于38℃
S-65
  
  
38℃~41℃
S-70
  
  
41℃~45℃
S-75
  
15%~25%
小于38℃
S-75
  
  
38℃~41℃
S-80
  
  
41℃~45℃
S-85
  

表20-8                                                                                         玛碲脂质量要求
标号
标名称
S-60
S-65
S-70
S-75
S-80
S-85
耐热度
用2mm厚的玛碲脂粘合两张沥青油纸于不低于下列温度(℃)中,在1:1坡度上停放5h的不应流淌,油纸不应滑动
60
65
70
75
80
85
柔韧性
涂在沥青油纸上的2mm厚的玛碲脂层,在18±2℃时,围绕下列直径(mm)的园棒,用2s的时间以均衡速度弯成半周,玛碲脂不应有裂纹
10
15
15
20
25
30
粘结力
用手将两张粘贴在一起的油纸慢慢地一次撕开,从油纸和玛碲指的粘贴面的任何一面的撕开部分,应不大于粘贴面积的1/2
           (5)  改性沥青胶粘剂
由郑材生产厂配套供应的改性沥青胶粘剂,其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8N/10mm。
           (6)  合成高分子胶粘剂
  由郑材生产厂配套供应的合成高分胶粘剂,其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15N/10mm,浸水168h后粘结剥离强度保持率不应小于70%。
20·2·3·2            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
           (1)  沥青基防水涂料
沥青基防水涂料的质量应符合表20-9的要求。

     表20-9                                               沥青基防水涂料的质量要求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固体含量(%)
≥50
耐热度(80℃,5h)
无流淌,起泡和滑动
柔性(10±1℃)
4mm厚,绕φ20mm圆棒,无裂纹,断裂
不透水性
压力(MPa)
≥0.1
保持时间(min)
≥30不渗透
延伸(20±2℃拉伸)   (mm)
≥4
  
                 (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质量应符合表20-10的要求。
           表20-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固体含量(%)
≥43
耐热度(80℃,5h)
无流淌,起泡和滑动
柔性(-10℃)
3mm厚,绕φ20mm圆棒,无裂纹,断裂
不透水性
压力(MPa)
≥0.1
保持时间(min)
≥30不渗透
延伸(20±2℃拉伸)   (mm)
≥4.5
  
           (3)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质量应符合表20-11要求
表20-11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质量要求
反应固化型
挥发固化型
固体含量(%)
≥94
≥65
拉伸展度(MPa)
≥1.65
≥0.5
断裂延伸率(%)
≥300
≥400
柔性(℃)
-30弯折无裂纹
-20弯折无裂纹
不透
水性
压力(MPa)
≥0.3
≥0.3
保持时间(min)
≥30不渗透
≥30不渗透
           (4) 胎体增强材料
涂膜防水层增强用的化纤无纺布、玻璃纤维网格布等胎体增强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0-12要求。
               表20-12                                                   胎体增强材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聚脂无纺布
化纤无纺布
玻纤网布
外观
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
拉力(宽
50mm)(N)
纵向
≥150
≥45
≥90
横向
≥100
≥35
≥50
延伸率(%)
纵向
≥10
≥20
≥3
横向
≥20
≥25
≥3
  
20·2·3·3   密封材料
(1)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20-13的要求。
             表20-13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
改性煤焦油沥青密封材料
粘结延伸率(%)
(不浸水)
------
≥250
  
(浸水24h)
------
≥200
粘结性(25±1℃拉伸)(mm)
≥15
------
耐热度(80℃,5h)(mm)
下垂值≤4
柔性(℃)
-10℃无裂纹
-20℃无裂纹
回弹率(%)
------
≥80
施工度(25±1℃,5s)(mm)
沉入量≥22
------
           (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20-14的要求。
  
  

           表20-14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弹性体密封材料
弹塑性体密封材料
粘结性
粘结强度(MPa)
≥0.1
≥0.02
延伸度(%)
≥200
≥250
柔性(℃)
-30无裂纹
-20无裂纹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20
≥±10
2000次后破坏面积(%)
≤25
  
20·2·3·4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
               应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号。水泥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标准应符合GB175-92和GB2938-97的有关规定。
           (2) 砂(细骨料)
               采用中砂或粗砂,质量应符合JGJ52-92的规定;含泥量不大于3%。若须采用特细砂、山砂时,应符合DSSI/500-92的有关规定。
           (3) 石(粗骨料)
               采用质地坚硬,最大粒径不超过15mm、级配良好、含泥量不超过1%的碎石或卵石,其质量应符合JGJ53-92的有关规定。
           (4) 水
               应符合JGI3-89的标准,一般生活用水均可使用。
           (5) 外加剂
               刚性防水层中使用的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应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通过试验选定。
           (6) 钢筋
               钢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20·2·3·5保温材料
           (1) 松散保温材料
               松散保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膨胀蛭石的粒径应为3~15mm,堆积密度应小于300kg/m3,导热系数应小于0.14W/m.K;
               ②   膨胀珍珠岩的粒径小于0.15mm的含量不应大于 8%;堆积密度应小于120kg/m3;导热系数小于0.07w/m.K。
           (2)板状保温材料
               板状保温材料质量应符合表20-15的要求。
                 表20-15                                               板状保温材料质量要求
材料类别
表观密度
(kg/m3)
导热系数
(W/m.K)
强度(Mpa)
外观质量
抗压
抗折
泡沫塑料类
30~130
0.04~0.05
≥0.1
----
板的外型整齐;
厚度允许偏差为
±5%,且不大
于4mm
微孔混凝土类
500~700
0.19~0.22
≥0.4
----
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类
300~800
0.10~0.26
≥0.3
----
  
           (3) 整体现浇保温层原材料
               整体现浇保温层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的质量应符合本款(1)项的规定;
               ②   沥青膨胀珍珠岩所用的沥青应采用10号建筑石油沥青;
               ③   水泥膨胀蛭石及水泥膨胀珍珠岩中所用的水泥的标号不应小于325号。
           (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非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
               ②   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且板内应配置钢丝网片。
20·2·3·5   材料的贮运和存放
             (1) 卷材及其胶粘剂、防水涂料、胎体材料、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以及水泥和外加剂等均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良好的室内,   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不同规格和品种的材料应分类贮存和堆放,严禁接近火源和热源。
           (2) 卷材应直立堆放,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不得倾斜和横压,短途运输时平放不得超过四层。
               卷材贮存应避免与化学介质及有机溶剂接触,沥青防水卷材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5℃。
           (3)胶粘剂、防水涂料和外加剂等化学制剂应按不同品种分别用密封容器贮存,水乳型和溶剂型防水涂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4) 密封材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50℃。
         (5) 板状和块状保温材料在搬运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破损和断裂。
20·2·3·6   材料的抽样检验
             (1)   防水卷材
             ①   抽检数量
             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检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②   外观质量检验
               卷材开卷检验,其外观质量的全部指标达到本章第20·2·3·1款规定的标准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③   卷材的物理性能应按本章第20·2·3·1款的规定检验下列项目:
               沥青防水卷材检验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验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检验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
         (2) 胶粘剂
               ①   改性沥青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检验粘结剥离强度。
               ② 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检验粘结剥离强度和粘结剥离强度浸水后保持率。
           (3) 防水涂料
               ①   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抽检。
               ②   抽检项目:延伸或断裂延伸率、固体含量、柔性、不透水性和耐热度。
         (4) 胎体增强材科
               ①   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胎体增强材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 3000m2者按一批进行抽验。
               ②   抽检项目:拉力和延伸率。
           (5)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
               ①   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材料应每2t为一批,不足2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
               ②   抽检项目:石油沥青密封材料应检验施工度、粘结性、柔性和耐热度;改性煤焦油沥青密封材料应检验耐热度、粘结延伸率和柔性。
           (6)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
               ①   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材料应每1t为一批,不足lt者按一批进行抽验:
               ②   检验项目:柔性和粘结性。
20·2·4   卷材防水屋面施工
20·2·4·1   一般规定
         (1) 铺设防水卷材的基面要求
               ①   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面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
               ②   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应掺膨胀剂。当屋面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③   找平层应压实平整,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层时,水泥砂浆抹平收水后应二次压光,充分养护,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④   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基面干燥,表面浮散的撒布料应清扫干净。避免损伤卷材。
               ⑤   屋面防水工程严禁在雨、雪天和五级风以上以及负温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雨、雪,应采取遮蔽措施。
           (2) 基层面处理
               在铺贴卷材前,采用冷底子油或与防水卷材配套的底胶(基层处理剂)均匀喷涂一层胶质薄膜,以提高卷材和基层的粘结力,基层处理剂的材性应与卷材的材性相容。
           (3) 卷材铺设方法
               ①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②   屋面坡度在3%~15%之间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③   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④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⑤   铺贴立面或大坡面卷材时,胶粘剂应满涂,并尽量减少卷材短边搭接。
               ⑥   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要裁齐,压入预留凹槽内,用压条或垫片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mm,然后用密封材料将凹槽嵌填封严。
           (4)卷材搭接要求
               ①   卷材搭接的宽度和要求,应根据屋面坡度、年最大频率风向和卷材的材性决定。
               ②   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表20-16的要求。

                     表20-16                                                                     卷材措接宽度要求
搭接方向
短边搭接宽度(mm)
长边搭接宽度(mm)
                                             铺   贴   方   法
  
卷   材   种   类
满粘法
空铺法
点粘法
条粘法
满粘法
空铺法
点粘法
条粘法
沥青防水卷材
100
150
70
10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80
100
80
100
合成高分子
的水卷材
粘结法
80
100
80
100
焊接法
50
  
               ③   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平行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水流方向搭接: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的风向塔接。
               ④   叠层铺设的各层卷材,在天沟与屋面的连接处,应采用叉接法搭接,搭接缝应错开;接缝宜留在屋面或天沟侧面,不宜留在沟底。
20·2·4·2   沥青防水卷材施工
           (l) 玛蹄脂的配制
               ①   玛碲脂的配合比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②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认的配合比严格配料,每个工作班均应检查玛碲脂耐热度相应的软化点和柔韧性。
               ③   热玛碲脂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240℃,使用温度不低于190℃,并应经常检测。
           (2) 玛碲脂涂刷厚度
               粘贴沥青防水卷材玛碲脂的厚度:
               ①   每层玛碲脂的厚度:热玛碲脂应为1~1.5mm,冷玛碲脂应为0.5mm~1mm。
               ② 面层厚度:热玛碲脂应为 2~3mm,冷玛碲脂应为1~1.5mm,厚度应刮涂均匀,不得堆积。
           (3) 卷材的铺贴
               ①   沥青防水卷材的铺贴应符合本章第20.2.4.1款的规定。
               ②   卷材应均匀向前推滚,推进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并辊压粘贴牢固。
               ③   卷材铺贴后,应检查其粘结情况,遇有粘结不良的部位,应割缝补涂玛储脂,并贴紧压平,再加贴一块卷材盖缝。
20·2·4·3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
         (1) 冷粘结法铺贴卷材
               ①   胶粘剂由厂家配套供应,承包人应按厂家提供的配合比和配制方法拌制胶粘剂。
               ②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漏底、不堆积。空铺法、条贴法、点粘法应按规定的位置与面积涂刷胶粘剂。
               ③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控制好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④   铺贴卷材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并辊压粘贴牢固。搭接部位的接缝应满涂胶粘剂,溢出的胶粘剂随即刮平封口。
               ⑤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2) 热熔法铺贴卷材
①   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以卷材表面熔融至光亮黑色为度,不得过分加热和烧穿卷材。
②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铺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
③   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平封口。
④   采用条柏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
         (3) 自粘法铺贴卷材
①   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要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
②   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必须全部撕净。辊压时注意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压平粘牢。
               ③   搭接部位宜采用热风焊枪加热,加热后随即粘贴牢固,溢出的自粘胶随即刮平封口。
               ④   接缝处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20·2·4·4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施工
           (l) 卷材铺贴
               合成高分子卷材采用冷粘法和自粘法铺贴,其铺贴方法参见本章第20·2·4·3款的规定。
           (2) 胶粘剂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应采用厂家配套提供的专用胶粘剂。使用前应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在现场进行试验,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
           (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搭接缝可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焊接法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焊接前卷材的铺放应平整顺直;不得有皱折现象,搭接尺寸应准确,搭接宽度不小于50mm。
               ②   焊接面应无水滴、露珠,无油污和附着物。
               ③   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
               ④   保证焊接面受热均匀,且有少量熔浆出现。
               ⑤   焊缝处不得有漏焊、跳焊或焊接不牢的现象,焊接时应注意防止损伤非焊接部位的卷材。
20·2·5   涂膜防水屋面
20·2·5·1   一般规定
           (l) 涂膜防水屋面是在屋面基层上直接涂刷多道防水涂料形成一定厚度和弹性的整体涂膜。其涂膜防水层的厚度:沥青基防水涂膜不小于4mm;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不小于1.5mm;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不小于1mm。
           (2) 防水涂膜需铺设胎体增强材料。当屋面坡度小于15%时,可平行屋脊铺设;当屋面坡度大于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设,并由屋面最低处向上操作。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00m,短边搭接宽度不得小于70mm。采用两层胎体增强材料时,上下层不得互相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幅宽的1/3。
           (3) 涂刷多层防水层时,需待下层涂层干燥成膜后再涂上层涂层。
           (4) 防水涂膜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防水涂料时,材料必须相容,经过试验证明其不会造成结合减弱或相互侵蚀时,才准使用。
           (5) 在涂膜实干前,不得在防水层上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涂膜防水屋面上不得直接堆放物品。
20·2·5·2   沥青基防水涂膜施工
           (l) 防水涂膜由两层或两层以上涂层组成,其总厚度应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本章第20.2.5.1款(1)项的规定。
           (2) 防水涂料涂刷前,承包人应检查基面质量,基层应牢固平整。板缝的密封材料封闭严密。
20·3 地面工程
20·3·1 说明
  本节所述的地面工程系指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的地面(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其内容包括软弱地基的基层填筑以及在刚性地面基层和软弱地基基层上进行水泥砂浆和水磨石施工的地面工程。
20·3·2 软弱地基的基层填筑
20·3·2·1 基土层的填筑
  基土层即对加固后的地基,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进行置换、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上层。
  ⑴  基土层下的软弱地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JGJ79—91的规定进行加固处理,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基土层的填筑。
  ⑵ 填筑用的土料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现场夯填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基土层的填筑。
  ⑶ 淤泥质土、腐植土、耕作土、杂填土及膨胀土等有机含量超过8%的土不得用于基土层的填筑。
20·3·2·2 垫层的填筑
  垫层即基土层上用于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至基土上的构造层。按其填筑材料的不同分为灰土垫层、砂和砂石垫层、碎石(或卵砾石)垫层、三合土垫层和混凝土垫层。
  ⑴ 灰土垫层
  ① 灰土垫层采用熟石灰与粘土的拌合料,灰土拌合料的体积比应在2:8~3:7之间,其拌合料配合比应经干密度试验选定。
  ② 灰土垫层的填筑,应将拌合料均匀铺平后进行分层夯实,夯实后的每层厚度应不少于100mm。每层灰土料夯实后用环刀取样(环刀体积不小于200cm3),测定其干密度,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 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⑵ 砂和砂石垫层
  ① 砂垫层采用质地坚硬的中砂或中粗砂,铺设厚度应不小于60mm;铺平后应洒水,并用机具振实。
  ② 砂石垫层采用天然的砂砾石料或人工碎石和砂的拌合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干密度(夯实后)要求,砾石或碎石的最大粒径应不大于层厚的2/3,砂石垫层的铺设不得有粗细颗粒分离的现象,压实前应洒水使砂石表面保持湿润。
  ③ 砂和砂石垫层铺筑完毕后,应使用体积不少于200cm3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密度,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⑶ 碎石(卵砾石)垫层
  ① 碎石(卵砾石)垫层采用人工碎石或天然卵砾石铺筑,石料应选用强度均匀、级配适当的未风化石料,铺设厚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并应不少于60mm(夯实后), 石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② 碎石垫层应铺摊均匀, 垫层表面的空隙采用粒径为5~25mm的细石子填补后,进行机械碾压或人工夯实,压实前应洒水使碎石表面保持湿润,压实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⑷ 三合土垫层
  ① 三合土垫层采用熟石灰、砂、粘土(少量)和碎石(或卵砾石)的拌合料,石子粒径应不大于层厚的2/3,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② 铺设方法可采用先加水拌料后铺设或先铺平石料后灌注石灰砂浆等两种方法,不同方法的配合比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③ 三合土垫层铺筑完毕,应取样检查,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④ 当地有碎砖料源时,可用碎砖代替碎石或卵砾石。
  ⑸ 混凝土垫层
  ① 混凝土垫层采用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铺筑。
  ② 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石料采用坚硬的石料,其粒径不大于垫层厚度的2/3。水泥、水、砂和石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3条的规定。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并需经监理人批准。
  ③ 大面积浇筑混凝土垫层应设置浇筑缝,混凝土应分区进行浇筑,层厚不得小于60mm,铺平后采用表面式振捣器振实。
  ④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进行洒水养护,待强度达到1.2MPa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20·3·2·3 填充层的铺设
  填充层是用于隔声、保温、找坡或用于敷设管道的构造层。
  ⑴ 填充层的材料采用松散板块或整体的保温材料或吸声材料,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填充材料,其材料的密度、强度、导热系数、配合比均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批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⑵ 填充层的材料容重应不大于9kN/m3, 厚度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松散保温材料应分层铺平拍实,每层虚铺厚度应不大于150mm;整体保温材料应铺平压实平整。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或-5%。
  ⑶ 用沥青粘贴板块材料时,应边刷、边贴、边压实,保证沥青饱满,防止板材翘曲;用水泥砂浆粘贴板块材料时,应采用1:10(水泥∶石灰膏)的保温灰浆,板间缝隙应用灰浆填实并勾缝。
20·3·2·4 隔离层的铺设
  隔离层系防止地面各种液体下渗侵蚀填充材料和防止地下水或潮气渗透的构造层。
  ⑴ 隔离层的防水材料和填充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选用。用于隔离层的防水材料包括防水卷材、防水类涂料和沥青砂浆等铺设而成,填充材料可采用纤维类的6级木棉、锯木屑以及粉状类的石粉、细砂、粉煤灰、页岩粉等矿物质材料,粉状填充料中小于0.08mm的细颗粒含量不应小于85%,含泥量不应大于3%。
  ⑵ 粉状填充料采用振动法充填密实,其空隙率应不大于45%。
  ⑶ 防水卷材防水层的铺设应按本章第20·2·4条的规定进行。
  ⑷ 沥青胶粘料防水层应至少涂刷两层,每层层厚1.5~2.0mm。
  ⑸ 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找平层兼作防水层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掺加防水剂,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防水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0·3·2·5 找平层的铺设
  找平层是在刚性楼地面和填充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⑴ 找平层采用的材料为水泥砂浆、混凝土、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水泥采用标号不小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 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混凝土的石料采用坚硬的碎石和卵砾石,沥青采用石油沥青,按“环球法”试验的软化点为50℃~60℃,不得大于70℃。
  ⑵ 找平层铺设前,应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找平层下的松散填料应铺平振实。
  ⑶ 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找平层,若下层为水泥混凝土垫层时,应洒水润湿,其光滑平面应予凿毛。若下层为刚性混凝土预制板时,应将板缝灌填密实,缝宽大于40mm的板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配置钢筋。
  ⑷ 采用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作找平层,其材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的制备和拌合必须采用机械搅拌均匀。拌合料的温度:当气温在5℃以上时为140℃~170℃; 当气温在5℃~10℃时为160℃~180℃,应采用振动法使其密实, 砂浆空隙率不应大于25%,沥青混凝土空隙率不应大于22%。
  摊铺前应将基层面清理干净,保持干燥;摊铺时在基面上喷洒一层沥青后立即将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铺平振实、找平。
  ⑸ 找平层铺设后, 其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C15时才能进行面层施工。
20·3·3 面层施工
20·3·3·1 水泥砂浆面层
  ⑴ 材料
  ① 水泥彩色标号不小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
  ② 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含泥量应不大于3%。
  ③ 水泥与砂的体积比为1:2,强度不应小于M15。
  ⑵ 水泥砂浆面层铺设
  ① 水泥砂浆面层的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单层或双层铺设,单层铺设20mm厚的1:2水泥砂浆;双层铺设下层为12mm厚的1:2.5水泥砂浆,上层为13mm厚的1:1.5水泥砂浆。
  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min。
  ② 在水泥混凝土基层面上铺设时,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铺设前应先刷一道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浆,随刷、随铺,并立即拍实,初凝前用木抹子槎平压实。
  ③ 面层采用钢皮抹子在终凝前分三遍用力压光,当其面层的干湿度不合压光要求时,可采用淋水或干拌1:1的水泥和砂进行抹平压光。
  ④ 当面层需分格时,应在初凝前进行弹线分格,初凝后用木抹槎缝,并用钢皮抹子压光,再用分格器压缝,分格缝应平直、深浅一致。 
  ⑤ 设有埋管的面层,当其厚度小于10mm时,须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⑥ 水泥砂浆面层铺设完毕后,应铺覆锯木等保护材料,并喷水养护,养护期7~10天。
20·3·3·2 水磨石面层
  ⑴ 材料
  ① 水泥: 应采用标号不小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水泥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② 水和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3条的规定。
  ③ 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的白云石或大理石石料加工,粒径为4~14mm,石粒应有棱角、洁净、无杂质。
  ④ 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颜料。
  ⑤ 铜条和玻璃条:铜条规格为10mm×(1~1.2)mm;玻璃条规格为10mm×3mm。
  ⑵ 水磨石面层铺设
  ① 在混凝土刚性楼地面上铺设水磨石面层,应先在找平层上铺设15~20mm厚的1:3水泥砂浆基层,并在基层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达到1.2N/mm2后方可进行水磨石面层的铺设。
  ② 基层水泥砂浆铺平压实后,用水泥稠浆将铜条或玻璃条按施工图纸的设计图案镶嵌在基层面上,嵌条应高出约3mm,顶面齐平,接头严密,养护3~4天后才能铺设水磨石面料。
  ③ 水磨石拌合料采用1:1.5~1:2.5的水泥和石粒加水拌制,拌合料稠度应为6cm,并根据设计图案规定的颜色添加颜料, 颜料掺入量为3%~6%,应通过试配确定。
  ④ 水磨石面料铺设前,应在基层表面刷一道与面层颜色相同、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砂浆作结合层。
  ⑤ 水磨石拌合料铺平拍实后,用滚筒滚压密实,并抹平,再在其上匀撒一道占铺设面积1/3~1/4的石粒后抹平;石粒偏少的部位需补撒石粒并拍平,并用滚筒滚压和抹压平整,达到无蜂洞和坑泡,即为合格。
  ⑥ 当抹平的水磨石地面的抗压强度达到100~130N/mm2后,即可开始打磨,试磨时以表面石粒不松动为标准。
  打磨采用磨石机,磨光至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标准和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20·3·4 地面工程的细部构造
20·3·4·1 埋设件
  ⑴ 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8章的规定执行。
  ⑵ 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将四周封堵,并在其四周留出8~10mm的沟槽, 采用防水卷材或涂料裹严管口和地漏。
  ⑶ 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水泥类面层与其它类型面层邻接处以及地面同类面层分格条、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相邻处和管沟变形缝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设置镶边角铁等构件。
20·3·4·2 变形缝
  ⑴ 地面工程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
  ⑵ 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缝宽不小于20mm。
  ⑶ 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其变形缝的构造和施工措施应满足不同的防火、防水、保温、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
  ⑷ 地面工程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应按垫层的不同厚度采用平头缝或企口缝,缝距应为3~6mm,采用企口缝的垫层厚度应不小于150mm, 企口拆模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不低于3MPa。
  横向缩缝应采用假缝,间距为6~12m,假缝宽5~20mm, 开始高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充填水泥砂浆。
  ⑸ 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设置变形缝,相邻两垫层的厚度比大于1时可采用连续式过渡的结构缝,厚度比大于1.4时应设置间断式沉降缝,缝宽20~30mm,缝内按施工图纸要求充填弹性材料。
  ⑹ 设置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横向缩缝均采用平头缝,缝距不应大于3m。
  ⑺ 加肋的混凝土垫层周围,其纵、横向缩缝均采用平头缝,间距为6~12m。
20·3·5 质量检查和验收
20·3·5·1 质量检查标准
  ⑴ 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厚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10%。
  ⑵ 各层地面和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第20·3·2条和第20·3·3条的规定。
  ⑶ 各层楼地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地表面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mm。
  ⑷ 各层楼地面和各填筑层的表面对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下表20—18的规定。
表20-18                                                 各层地面允许偏差表
序  号
层   次
材     料     名     称
允许偏差(mm)
1
基土
15
2
垫层
砂、砂石、碎(卵)石
15
灰土、三合土、水泥混凝土
10
3
找平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隔离层、填充层
5
  
  
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
4
4
面层
整体的及预制的普通水磨石面层
3
  
  
整体的及预制的高级水磨石面层
2
  
  ⑸ 各层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敲击检查不得有空鼓现象,面层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⑹ 楼地面面层的图案、色泽和分格应准确,并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⑺ 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章第20·3·4·2款的规定。
20·3·5·2 验收
  ⑴ 隐蔽部位的验收
  在地面工程填筑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各层和面层的施工质量,按本章第20·3·5· 1款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工程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⑵ 完工验收
  地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地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20·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20·3·6 计量和支付
  ⑴ 地面和楼面工程的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楼地面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
  ⑵ 楼地面施工所用的各项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沥青、 卷材、涂料、填充材料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试验、生产、浇筑、养护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设施等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楼地面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合同技术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9         临时设施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1     环境保护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3     现场试验

1.14     保险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6     计量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2.1         说明

2.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2.3         主河床截流

2.4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2.5         施工排水

2.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2.7         施工期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2.8         施工期通航

2.9         质量检查和验收

2.10     计量和支付

3   土方明挖

3.1       说明

3.2       场地清理

3.3       土方开挖

3.4       施工期临时排水

3.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3.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3.7       质量检查和验收

3.8       计量和支付

4   石方明挖

4.1       说明

4.2       钻孔与爆破

4.3       石方开挖

4.4       施工期临时排水

4.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6       石料场

4.7       质量检查和验收

4.8       计量和支付

5   地下洞室内开挖

5.1       说明

5.2       钻孔与爆破

5.3       开挖面的规格

5.4       洞(井)口开挖和处理

5.5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

5.6       开挖面的清撬与冲洗

5.7       地下开挖超前勘探

5.8       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5.9       地下照明和通风

5.10   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5.11   岩溶地区的地下开挖

5.12   质量检查与验收

5.13   计量和支付

6   支付

6.1       说明

6.2       岩石锚杆

6.3       岩石预应力锚束

6.4       喷射混凝土

6.5       钢支撑

7   钻孔和灌浆

7.1       说明

7.2       材料

7.3       设备

7.4       钻孔

7.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7.6       灌浆试验

7.7       制浆

7.8       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

7.9       地下洞室灌浆

7.10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7.11   化学灌浆

7.12   灌浆工程验收

7.13   计量和支付

8   基础防渗

8.1       说明

8.2       混凝土防渗墙

8.3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

9               地基加固

9.1       说明

9.2       桩基

9.3       振冲

9.4       沉井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10.1   说明

10.2   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10.3   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

10.4   坝料开采

10.5   坝料制备和加工

10.6   坝料运输

10.7   坝体填筑

10.8   土工合成材料

10.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0.10         计量和支付

11           混凝土工程

11.1   说明

11.2   模板

11.3   钢筋和锚筋

11.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11.5   水下混凝土

11.6   预制混凝土

11.7   预应力混凝土

11.8   碾压混凝土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12.1       说明

12.2       材料

12.3       配合比的选择和试验

12.4       沥青混凝土施工准备

12.5       沥青混凝土面板辅筑

12.6       沥青混合料施工气候条件的限制

12.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2.8       计量和支付

13               砌体工程

13.1       说明

13.2       砌石工程

13.3       砌砖工程

13.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5       计量和支付

14               疏浚工程

14.1       说明

14.2       疏浚工程施工措施和设备选择

14.3       挖泥船疏浚

14.4       索铲施工

14.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14.6       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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