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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工作座谈会座谈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9/12/9  阅读次数:5863  字体大小: 【】 【】【
对招投标工作座谈会座谈问题的答复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研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情况,解决招投标市场主体各方的具体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下一步改进工作的重点,市招标办邀请部分建设单位、代理机构、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于11月22日至24日召开了三天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单位就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并深入地分析了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结算情况,畅谈工作感想。市招标办虚心听取了各单位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取得了园满成功。
会后,市招标办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现总结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的风险问题。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的是风险分担的原则,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目前一些招标人将量的风险以不同的形式转嫁给投标人,有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的计算误差在一定范围内不予调整,有的让投标人在投标前对工程量清单自行复核,复核以后量不再调整,这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
招标人要想把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给自已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必须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完善施工图纸,明确设计细节,精心挑选代理机构,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特殊的技术要求,如对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要求等。
二、招标文件中宜约定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最近以来部分建材价格涨幅较大,一些招标项目由于施工方在投标时难以预计市场风险,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甲乙双方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价格的决定因素并不局限于竞争格局和供求关系本身,市场参与的主体各方还难以对价格的涨跌局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要投标人全部承担不可预测的整个施工期间的价格风险是不公平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做出约定,风险范围以内的价格变化由投标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变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担比例,以化解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价格涨跌的比例,比例以内的价格涨跌不再调整;另一种是约定时间区间,时间区间内的价格涨跌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的约定并不只对投标人有利,价格上涨时对投标人有利,价格下跌时对招标人有利,应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前提。
三、关于检验试验费。近几年,有关的检验试验项目增加较多,一方面加大了建设成本,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结算纠纷。检验试验项目大致可分为:
①一般试验项目,如砼试块的强度试验。
②专项检验类,如门窗的三性试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
③鉴定检测类,如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和评定。
④地区性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其他特殊要求。如将属于合格证符合范围的电源插座、插头、电线纳入检验试验内容。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按上述规定,检验试验费可按“谁的责任谁付费”的原则解决。具体如下:
①施工单位按规定的项目、数量和要求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施工单位付费;
②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的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付费。
四、关于总承包服务费。一部分建设单位讨论到招标文件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问题,也有部分代理机构提出上限控制价中总承包服务费计算问题。分两层意思分别阐述。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按照《工程量计价规则》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总承包服务费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为配合招标人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第二部分是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所需的费用。关于第二部分,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招标人将工程(除主体结构)的一部分直接发包时才发生分包协调配合费。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情况下,不发生分包配合费。2、分包协调配合费是工程总包单位向招标人收取。工程总包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对象和收取费用的对象是不一致的。3、分包配合协调费的多少是根据每个工程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的。分包配合协调费的内容:①、施工组织协调费;②、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③、临设费;④、临时水电费;⑤、已完工程保护费。
那么,招标文件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应该怎样规定?
①应明确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预估金额。明确项目名称的目的是因为不同分包项目需要的配合程度或配合内容不同。明确各部分金额的目的是因为投标人报价时要有取费的基数。
②应明确分包协调的内容。总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就不同。
③不宜限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应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二)关于上限控制价中总承包服务费计算。部分代理机构提出总承包服务费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的范畴,上限控制价中没有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规定和依据,许多人按零计算,由于上限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计算口径不一致,则可能造成投标报价高于上限控制价的情况,对投标人不公平。虽然实践中很少能碰到因控制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而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发生,但从理论上说,这确实是一个矛盾,虽然《工程量计价规则》及其配套文件中对控制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招标人可根据需要服务的标的物的性质和内容,按社会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五、关于材料的采购保管费。材料的采购保管费是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部分,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失。乙供材的采购保管费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应含在材料的预算价格中;甲供材一般由甲方负责采购,由乙方负责保管,招标时甲供材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暂定价中往往难以包含采购费和保管费,采购费实际发生时由甲方承担,保管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报价,计入风险中。为了便于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列示甲供材的规格、数量,有暂定价的还应明确暂定价的组成内容。另外甲供材的损耗率属于竞争内容,如需评审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六、关于工期。国家的工期定额是行政管理部门按社会平均的生产水平和劳动强度测算出来的,其最大调整幅度为15%。招标工期应与定额工期的规定相一致,如个别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因特殊原因小于定额工期时,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报价时考虑必要的赶工措施费。上限控制中如何计算赶工措施费,这一问题和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一样,可参照前款执行。
七、关于清标工作许多人谈到了清标工作的重要性,清标是在保证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找出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及投标报价内的不合理偏低报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等,以表格形式对比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清标报告,以供评标委员会作进一步评标时使用。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进行清标的必要,但一般而言,清标主要是针对商务标(投标报价)部分。清标属于评标工作的范畴,其做法主要是源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评标的良好实践,我国交通部有关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的评标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清标的做法。清标是已经被当前招投标实践证
明是必要和可行的一种做法,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清标是评标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清标工作是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投标状况作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专门成立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清标小组完成。在评标委员会委托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工作的情况下,清标小组的任何人员均不得行使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的评审、评判等权力。委托清标小组负责清标的,清标小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前,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成立,以便清标工作能在开标后随即展开,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审核认可清标报告后,采用追加授权的方式进行委托。清标小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清标小组完成的清标成果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清标成果不能用于评标;清标成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
我们平常在商务标评审时聘请软件公司的人员评分,其实就是一个清标工作的一部分。但由于评标时间和地点等的限制,目前的清标工作仅是出于打分的需要,没有真正发挥甄别差错的作用。相信随着各项硬件设施的完善和造价指标、指数的发布,清标工作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八、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问题。不平衡报价是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进行正常投标商业活动所采取的商业技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禁止不平衡报价,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并不排斥不平衡报价,但其不平衡报价应在招标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招标人所能承受的范围要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不平衡报价对招标人而言具有不公平性,降低了合同的可执行力。评标时可通过质疑、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合理解决。但澄清、说明及补正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确认的方式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受评标时间的限制很难正常开展,评标工作还大都停留在为打分而评审的阶段。招标人只有细化图纸的设计深度,提高工程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减少工程变更,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从评标办法上进行约束,新近讨论的评标试行办法,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努力,大家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九、关于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招标以来,措施项目报价出现的问题最多,极端时曾出现了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外其余项目零报价的情况。对措施项目报价的不低于成本的界定历来是评标工作的难点,新出台的评标办法也试图进行引导和规范。
措施项目的低报价是由其竞争性确定的。分部分项是实体项目,可竞争性不强,而措施项目报价会因施工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再加之临设费、模板、架子费等可以以租赁费的形式报价,致使其与上限价的差距较大。
目前大多数招标文件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都作如下规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变减时,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按相应变减比例减少,工程造价变增时:其增减工程量涉及的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或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不超过该项清单工程量15%时,原中标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增超过限额部分措施项目费按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占分项工程量计价总价相应比例的85%标准计算增加措施项目费。这一规定已被众多的代理机构所采用,但仔细分析,它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平等性。
1)为什么工程量减少时措施项目费要同比例减少,而工程量增加时措施项目费却不增加?
2)措施项目费不调整的限额是如何确定的,5%和15%没有科学性可言。
3)超过限额以后,按85%的比例调整,85%同样没有科学性。
4)与102号文的精神相违背。
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是以一个整项出现的,其计价也是以项为单位,当工程实体发生变更时,其措
施项目费的增减并不一定呈线性关系同比例增减,因此其调整办法有些特殊。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2005]102号文《工程量清单实施意见》中规定,投标时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仍按系数法计取,投标时按组价分析法计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仍按组价分析法计取。
为了深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措施项目费的性质和组成。按措施项目费的性质和组成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为固定成本型,如环境保护费、大型机械的进出场费等,这一类措施项目费是固定的,一般不会因实体工程量的变更而变更;第二种是时间相关型,如冬雨季、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及按可以租赁费计取的架子费、垂直运输设备费等,第三种是具体成本相关型,如砼模板和支撑费,该部分费用会随砼工程的变更而呈线性比例变化,但砼以外的项目变更不会引起该项费用的任何变化;第四种总体成本费用相关型,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部分费用是以全部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取的,因此,任何实体项目变更都会引起该费用的增减,且呈线性相关;第五种是混合型,即以上四种情况的组合型。
了解了措施项目费的性质和组成,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就变得简单而明了。具体来说应按三方面分别约定
1)一次性计取的固定成本型的措施项目费部分,该部分费用不再随实体顶目的变更而调整;
2)具体成本相关型,该部分费用应在实体项目变更后按定额分析法据实调整;
3)总体成本相关型,该部分费用按变更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以国家规定(如安全文明)及投标时的费率进行调整。
实践中发现,一些投标人以极低的措施费中标,结算时调减项目按定额分析法调整部分会出现合同价不够减少的情况,让招标人无法理解。对此情况,建议还是按102号文的规定执行,负值是投标人应承担且投标时能够预计的风险。
  十、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率计入投标报价,一些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收取费用但未创建文明工地不合理,应在结算中预以扣除。这一认识是错误的,根据省定额办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问题解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为不可竞争费率应给施工企业计取,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为了改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即创建文明施工环境),以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该条例明确规定:l、建设单位必须将该项费用列入总概算;2、施工企业对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本次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为必列且不可竞争费率符合国务院393号令的精神。要使此项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环境的改善等。如果施工企业收取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改善安全作业环境,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会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十一、关于四项保险。投标人没有缴纳四项保险,结算中能否预以扣除? 四项保险是规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规定必须计取并上缴给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费用。不论投标人缴纳与否,结算时不能扣除,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将由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十二、关于投标文件的封装和签章要求。许多施工企业反映,一些招标项目对投标文件的附加要求过
于苛刻,如副本要求越来越多、包装及越来越华美、页码要求越来越多,加大了投标成本,给投标人造成
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不应偏离招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不宜过分强调一些细节的东西,副本数量要适当,只要满足最少的存档数量即可,电子文档以光盘为宜,如同时要求提供U盘,U盘在评标结束应退还投标人,要尽量减少投标人的额外负担。另外,招标中还应体现人文关怀,不必要求投标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对所有的投标文件逐页小签。
十三、关于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问题。现在,一些建设单位,有意提高资格预审时的资质等级,三级施工企业能干的项目要求二级以上企业报名,二级施工企业能干的项目要求一级以上企业报名,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同一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揽几项工程。
  按照建设部建市 [2005]208号文件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十四、关于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一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而自已不提供支付担保,还有一些招标人要求履约担保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提供,这有违招标的公正性。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应提供等额的支付担保,且双方均以保证的方式提供。
十五、关于投标下限控制价及其他问题。一些施工企业反映,工程量清单招标使得企业利润下降,影响了企业发展的后劲,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投资控制,有利于推动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其最终会走上低价中标的国际惯例。施工企业不转换观念,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面,最终会被市场无情淘汰。但目前,由于市场环境的限制,我市并不提倡最低价中标法,国家招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低于成本的恶意投标。但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以界定,为了防止恶意竞标,能否设立下限控制价?我们认为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因为,设立下限背离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则,有限制投标人合理竞争的嫌疑。同时,设立下限也会面临一个无法解释的现象:一是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个别成本但高于下限,依法应当构成法定废标,但却人为地被认定为有效标;二是虽然投标价格低于下限,但并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却被人为认定为废标,明显偏离了招标投标活动追求合理低价的目的。因此,市建发[2006]71号文件规定,设立上限控制价的开标前可以不公布,既有上限又有下限的开标前三天必须公布。此外,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的管理,在该文件中也有相应规定,应一并执行。
十六、许多招标代理机构表示,希望管理部门牵头尽快成立招投标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执业水平。我办会尽快将成立协会有关事宜报市建成委批准。
十七、各单位希望我办今后多举这样的座谈会,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我们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大家的要求。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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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建发(2006)71号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促进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新的进展。现将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就加强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工作应在有形市场进行,施工合同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方式可自行选定,评标委员会可自行组建。
二、投标限价的管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低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3天公布。
三、招标公告的管理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的管理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费,资格预审文件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招标文件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五、评标分值设定的管理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不得高于30分,且分差不得高于5分,商务部分的分值不得少于70分;不得设置承诺分、信誉分和考察分。
六、中标候选人的公示管理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和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时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统一使用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2、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应向招标人收取。如因特殊情况须向投标人收取时,招标文件中应写明收费依据和计费方法,且应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项,进入投标报价。
3、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低于成本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或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强行转嫁给中标人。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应加快建立分包市场,加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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